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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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 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 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
2、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第四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第五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3、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对于公司以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于会前或 会后制作表决票并提供给全体董事;董事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填写和送达表决票。各董 事表决票上的记载与视频或电话会议召开时所表达的意见及态度应一致,否则以表决票 上的记载为准。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
4、求相关董事在合 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第四十一条以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经董事签署的表决票、监事签署的 审议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 达公司董事会秘书,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董事或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因 故未出席或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的草稿及与之相关 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
5、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 交每一位董事,同时抄送监事。如果在董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 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长或其他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后,该 决议草稿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或其他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6、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 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 取得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四十五条就拟表决事项具有以下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
7、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
8、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第四十七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求进行全不王求日。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
9、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无故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于董事会召开之时或之前提 供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其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五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者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10、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五十三条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或方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第五十四条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11、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九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总裁应将执行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12、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
13、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A)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七)制定与实施经营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绩效评估奖励及超额奖励办法;(十八)制定和修改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费用标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一)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
15、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交易
16、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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