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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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重新修订了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并于20xx年3月1日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修订说明,欢迎大家阅读。一、立法的必要性平安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20xx年,我市依据全国人大20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制定了重庆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对预防和削减本市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平安生产基础仍旧比较薄弱,针对平安生产责任还不够落实、平安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违法生产经
2、营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全国人大于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加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我市现行条例主要是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规范,内容不够全面,尤其是缺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现行条例执行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平安生产管理须要。因此,很有必要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平安生产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二、审查过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安排支配,市安监局从20xx年起就启动了立法相关打算工
3、作,并于去年年底完成了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查程序要求,书面征求了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看法,特地听取了市政协、市工商联和部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看法,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看法。在文本比较成熟后,还在安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部分区县政府的看法,针对主要问题召开了部门、专家论证会。最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安监局在吸取各方合理看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草案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一般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已有的规定;二是提炼本市胜利的平安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三是根据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加其操作性、实效性;四是根据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平安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草案共七章六十三条,内容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几部
5、分。四、须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专项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平安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详细的监管职责: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了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详细职能(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专项监管职责(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四是细化了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由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监管的详细内容(第三十六条);五是依
6、法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平安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确保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第八条)。(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只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主体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草案充溢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详细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详细职责(第四条,第十六条至其次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二是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第十五条);三是规范了生产经营场所,特殊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平安要求(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八条);四是细化了生产设施设
7、备、危急作业现场平安管理要求(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五是完善了隐患排查、应急救援责任(其次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六是针对当前住宅小区平安隐患问题,补充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平安责任(其次十九条)。(三)关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授权颁布的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批复。但同时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托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对事
8、故调查作出了选择和明确,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政府授权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安监局对组织调查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进行批复(第四十八条)。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本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将生产平安事故的行政惩罚主体仅限于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一家,体现了国家立法突出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的立法精神,我市将事故调查权授予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一家,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二是北京、上海、天津、四川等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均实行了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工作模式;三是我市实际工作中始终实行了这种工作方式。(四)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草案借
9、鉴重庆市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的有关内容对尽职免责做出了规定。为了保证该规定符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在审查中进行了充分论证并特地听取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市监察局看法(第六十一条)。另外,为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经营风险,保障事故受害人刚好获得赔偿,根据国务院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关系的要求,草案规定了参与保险就不再缴纳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详细激励措施(其次十七条)。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
10、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20xx版)重庆市平安生产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
11、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担当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
12、面的合法权益。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连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平安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平安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
13、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的须要,明确平安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担当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14、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事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担当本行业、本事域平安生产干脆监督管理责任。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担当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担当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平安生产担当领导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宣扬普及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实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平安生产宣
15、扬教化工作,教化引导从业人员驾驭岗位平安生产学问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加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实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平安生产公益宣扬教化的义务,有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平安学问,培育其平安意识。第十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信息询问、技术沟通、教化培训和平安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参加相关平安生产检查,参加制定平安生产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激励、支持平安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
16、用,培育、发展平安评价、平安检测监控、平安设施设备等平安产业。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参与抢险救援、探讨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17、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安排;(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担当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平安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相关
18、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二)监督检查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三)协调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刚好、照实报告并马上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爱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确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平安生产担当干脆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平安生产担当干脆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
19、织或者参加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和培训,照实记录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和培训状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制定平安生产检查安排,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刚好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照实记录检查状况;(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照实记录整改状况;(七)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发觉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九)组织平安生
20、产考核,提出奖惩看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平安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急源的管理方案和危急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三)发觉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技术问题并刚好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
21、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运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与人员、考核结果等状况。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平安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场所平安平面布局,平安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
22、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救援;(三)依据生产、运用、储存危急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运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平安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要求。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平安防护性能良好。其次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应当支配特地人员实施以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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