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2138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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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及打破舒其君 余海森摘要: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形式的一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一大根本原那么。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别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当合同上的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开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打破做简单的阐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那么和制度赖以建立的根底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所必须根据的一项重要规那么。然而随着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进步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
2、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打破。一、合同相对性原那么确实立及含义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开展不可分。合同相对性原那么是合同原那么延伸的必然是资本时当事人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表达。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那么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那么合同无效。这一规那么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那么上仅得
3、为自己承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如德国、瑞士、我国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的一种当然原那么。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那么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其根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谨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迫执行合同。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那么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两大法系合同相对性规那么所蕴含的详细内容有所区别但根本上都认为合同相
4、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谨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合同向对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那么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表达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合同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当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如今
5、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当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二、合同相对性的打破随着经济的出现在现代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确实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承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
6、法律无法无视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那么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那么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这种例外被成为“合同相对性的打破其主要表如今如下几个方面:1、债权的物权化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第571条规定“买卖不
7、破租赁规那么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各国民法也多有类似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债权不可侵性理的建立依传统理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恳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别人干预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损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故学者主张成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案创立了第三人损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
8、被告G明知此合同存在仍使该演员违背合同。判决认为被告G损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当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损害债权理为多国承受。不法损害债权指第三人成心损害别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债权不可侵理不法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损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打破。3、债权让与和债务承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单独或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承当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义务全部或局部转移给承当人由承当人单独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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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合同 相对性 原则 突破 2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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