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与道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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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 511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君,男,1950 年 6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寇公街 79 号。法定代表人:刘勇会,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定算,男,1975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何国兴,男,1968 年 3 月 15 日出生,汉族,该县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道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 1
2、号。法定代表人:易佳良,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龚保华,男,1964 年 9 月 8 日出生,汉族,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陈君因与被上诉人道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行初字第 1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5 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湘政函199576 号关于道县县城总体规划编修方案的批复 。根据该批复, “道路两侧建筑退后红线应满足下列要求: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应退后道路红线 10-15 米,其它建筑
3、外墙退后红线满足主干路 4-6 米,次干路 2-4 米。其中道洲北路建筑红线至少 60 米,月岩西路至火车站段道路也按建筑红线 60 米控制。 ”2008 年 7 月 4 日,道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道县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兴建月岩西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建设地址:该项目兴建在东起道州中路,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地段。二、建设规模:该项目全长 1.7 公里,宽 80 米,南北各 50 米是建设用地,共计 180 米,总投资 8,000 万元,资金来源:自筹。三、建设工期:该项目计划二九年元月动工,二九年六月竣工。 ”2008 年 11 月 22 日,道县规划建设局颁发编号为
4、20081122175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名称为月岩西路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为 283,469.7。2008 年9 月 17 日,道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为濂溪山庄管委会,用地项目名称为道路,用地面积为 283,469.7。2009 年 8 月 27 日,道县房产管理局发布道县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 。2009 年 9 月 2 日,道县国土资源局向道县濂溪山庄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道县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用地的通知:“根据道发改200879 号、80号文件批复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证(编号为 20081122175 号、20081122176 号)以及道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道县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站前大道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东起道州中路,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全长 1.7 公里,宽 180 米范围内共283,468.7 平方米土地,为道州火车站新区月岩西路建设用地;南起红星西路,北至营江西路,全长 1.3 公里,宽 85米范围内共 110,500 平方米土地,为道州火车站新区站前大道建设用地(具体用地范围见用地红线图) ,待上述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成后,依法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特此通知” 。2009 年 9 月 3 日,在道县县委党楼会议室月岩路、前大道房屋拆
6、迁许可听证会,就道县月岩西路、站前大道建设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听证,听证会由道县房产局副局长陈代球主持。2009 年 9 月 8 日,陈代球出具道县月岩西路房屋拆迁许可听证报告 ,该报告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就听证中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结合拆迁当事人及各代表意见,我们认为月岩西路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建议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013 年 5 月 24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 。2013 年 6 月 26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
7、道县月岩西路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公布 ,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如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二一三年七月六日前到我办咨询、核实,以免影响有关奖励和房屋补偿价值” 。2013 年 7 月 1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道县房产管理局、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县国税局、道县城南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下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2013 年 9 月 13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就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2
8、013 年 9 月 13日至 2013 年 10 月 13 日。2013 年 9 月 26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尊敬的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请各被征收人(房地产权利人)在 2013 年 10 月 9 日之前从我办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1 家评估机构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分户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经全部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我办。如协商不成,我办定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 点在县房产局 7楼会议室进行投票确定本次分户评估机构,如现场投票不能选定或各位
9、被征收人不到场,将由公证机构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该公告附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2013 年 10 月 15 日,湖南省道县公证处出具(2013)湘永道证字第 399 号公证书:“经周云志抽签选定,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二级)为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兹证明本次抽签活动及抽签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013 年 12 月 10 日上午,在月岩西路(火车站新区)指挥部会议室召开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讨论会。2013 年 12 月 20 日,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永发改投2013402 号关于永州市 2014 年棚户
10、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同意道县月岩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总户数 431 户,改造总面积 38,790。2014 年 1 月11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结论为“道县月岩西路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别矛盾冲突的可能” 。2014 年 3 月 13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 ,公布修改后的道县月岩西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该方案主要规定:一、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二、征收目的:
11、因月岩西路建设需要。三、征收范围:东起月岩西路与道州中路交汇处、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90 米;四、征收实施时间: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月岩西路中心线南北各 40 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回,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月岩西路中心线南北各90 米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回;五、征收补偿依据;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七、征收费用;八、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调换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过渡期限以签订房屋征
12、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共 18 个月;九、征收补偿办法:征收人依法提供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月岩西路 80 米建筑红线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以实行土地调换形式,即临道州中路、月岩西路第一排被征收房屋,以石厨头安置区临文化西路、城西路临街门面土地进行调换,第一排以外的被征收房屋,以石厨头安置区非临街土地进行调换,月岩西路 80 米建筑红线以外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住宅小区商品房屋产权调换,不予土地调换;十、房地产评估机构与评估价值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 3 家(含 3 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
13、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抽签确定,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十一、征收补偿规定:道州中路的临街移民房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其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8.7 米,剩余部分房地产按住宅用房补偿,月岩西路临街房屋视为经营性用房,以其实际进深为准,最多不超过 7.5 米,剩余部分房地产按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区临街门面地分别以进深 8.7 米、7.5 米按经营性门面用地进行评估,剩余部分土地按住宅用地进行评估;十二、征收补偿资金保障;十三、搬迁与拆除;十四、奖励办法;十五、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十六、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1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其他;十八、附则。2014 年 5 月 8 日,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41 号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征收范围:东起月岩西路与道州中路交汇处、西至道州火车站站前大道、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90 米的房屋及土地。二、征收部门: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
15、偿工作。四、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40 米,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止完成签约;月岩西路道路中心线南北各 90 米,至 2015年 7 月 31 日止完成签约。五、征收补偿: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六、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日,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发201414 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前述房屋征收决定
16、予以公告。2014 年 6 月 18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就道县月岩西路待征收房屋分户评估初步结果予以公示。2014 年 6 月 28 日,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原告陈君的位于永州市道县道江镇道州中路 231 号(原建设路 112 号)的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结果为该房地产于 2014 年 5 月 8 日的市场价值为291,066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 215,605 元,单价4,969 元/;建筑物价值 59,025 元,单价 694 元/;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16,436 元。2014
17、 年 11 月 28 日,湖南潇湘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评估报告的补充函指出,报告出具后,因被征收人对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及装修项目提出异议,经复核,确定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53.13,增加面积 9.7,增加价值48,398 元,房屋建筑面积 101.93,增加面积 16.88,增加价值 11,715 元,遗漏附属设施及装修项目价值 13,932元,根据上述复核结果,对湖南潇湘估字(2014)第 Z012-35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如下补充:估价对象于 2014年 5 月 8 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增加 74,04
18、5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 48,398 元,建筑物价值增加 11,715 元,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增加 13,932 元。2014 年 7 月、11 月,被告道县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事宜与原告陈君多次进行协商未果。2014 年 12 月 18 日,道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陈君,对原告陈君的征收与补偿方案为:1、土地调换,调换的土地位于文化西路 X 栋 4 号,土地宽 5 米,长 18 米,面积 90 平方米,土地价值为 442,920 元,应补征收部门土地调换差价款 47,250 元;2、货币补偿,征收部门补偿 370,567 元;3
19、、限收到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7 日内,到道州火车站新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综合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并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事宜,逾期未来办理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 年1 月 16 日,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作出道政房征决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陈君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于月岩路(南面移民房第二排) ,属于本次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为混合二层,用途为住宅,房屋产权证号 79,房屋登记面积 85.05,经测绘建筑面积为 101.93,土地面积 63.38。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值为 365,110 元。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0、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如下补偿决定:一、征收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二、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365,110 元整。三、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 1,019 元整。四、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设施:水入户费 1,200 元整、电入户费2,550 元、有线电视入户费 688 元整,计 4,438 元整。五、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水入户费、电入户费、有线电视入户费共计 370,567 元整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六、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州火车站新区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综合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事宜,并将被征收房屋
21、腾空。”原告陈君不服该复议决定,于复议期限内向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5第 30 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陈君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 年 7 月 23 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道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关于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在执行中的说明 ,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陈君:道县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 月16 日对你户作出的道政房征决字2015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为确保你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的
22、选择权,在对你户房屋进行征收时,仍可按照我办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送达给你户的陈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两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或土地调换)由你选择。 ”另查明,被告道县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7 月 29 日为原告陈君颁发道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君,所有权性质为私产,房屋坐落于建设路 112 号,建筑面积为 85.05。湖南省道县国土管理局于 1995 年 3月 31 日为原告陈君颁发道国用(1995)字第 010548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者为陈君,地址为道江镇建设居委会 6 组(路边塘巷 23 号) ,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为46.9。永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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