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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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7号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旅游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旅游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
2、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旅游局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七条 旅游行政规章及其它文件、内设机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
3、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可以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家旅游局认为需要对有关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但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在法定权限内,以本部门的名义统一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 机关
4、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依业务分工,分别由业务主管司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有关业务主管司应当明确固定有关业务处具体负责办事拟文。 需要会同其他业务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协调、督促相关司在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决定建议; (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供
5、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在履行上述职责时,相关业务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互联网和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
6、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
7、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旅游局。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旅游局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 (三) 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四)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8、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国家旅游局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
9、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及处理情况,承办人员应当归档备查。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旅游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旅游局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并由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
10、述和申辩。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
11、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国家旅游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当载明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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