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卫体管理中心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基础硬件环境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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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卫体管理中心高新区实验小学智慧校园基础硬件环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ACS00050兄 争 性 磋 商 文件采购人: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卫体管理中心(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盖单位章)日期:2022年11月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 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供应商投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
2、品和服 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折 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应承诺商品包装 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 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13.2所属行业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13.3代理服务费国集采机构集采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金 额:;支付方式:。13.4分包不允许分包一、总则(-)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二)定义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
3、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单位。3、“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也是磋商结果的最终确认方。4、“产品”系指供方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 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5、“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 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三)供应商的确定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服务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符合、承认并 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
4、供应商: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 方均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本项目有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联合体各方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 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
5、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3)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 的工作和义务,并将联合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供应商委托有关说明1、全权代表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全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 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部分)。2、供应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其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其控股公司正式 员工)。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6、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五)磋商响应费用不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 (磋商文件有其他规定除外)。(六)质疑1、供应商认为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 结果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2、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见政府采购质疑和
7、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附件范本,下载网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位置:“首页-下载专区-质 疑投诉模板”。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a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b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c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d事实依据;e必要的法律依据;f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应明确阐 述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 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
8、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补齐 材料之日起受理;逾期未补齐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八)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应 当在磋商响应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中心将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
9、质性 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该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3、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 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九)在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实质性变动了采购需求,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 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一)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
10、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响应事宜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 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2、磋商响应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 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否则视同未响应。(二)磋商响应报价1、磋商响应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报;2、磋商响应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 等一切税金和费用。(三)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自磋商响应
11、截止日起90日历天内磋商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 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四)磋商保证金1、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磋商响应保证金。2、保证金形式:网上银行、汇票、电汇、转帐支票。3、采购中心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若以网上银行、电汇方式交纳的,请在网银、电汇底单用途栏中备注 项目编号。4、未成交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可办理退还手续,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办理时需提供网银、电 汇底单。5、保证金不计息。6、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位置:“
12、首页-网上办事指南-其他-省政府采购中心 财务程序-财务程序(一)。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A、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1)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本章一、总则:(九) 情况的除外】;(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3)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5)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的;B、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产品质量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五)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
13、响应文件并标注页 码,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 到相关内容的,是供应商的责任。2、供应商应按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副本规定的份数分别编制并按 A4纸规格单独装订成册,磋商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活页 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 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磋商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委托人签署,供应商应写全称。4、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磋
14、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 商负责。(六)磋商响应文件的包装供应商应按资信及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各单独密封封装。磋商响应文件的包 装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磋商响应文件名称(资信及商务文件、技 术文件)、磋商响应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及“磋商时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 商公章。(七)磋商响应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磋商响应。在评审时,如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全权代表未到磋商现场参与磋商的;2、由于包装不妥,在送交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磋商响应文件;3、仅以非纸制文
15、本形式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4、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5、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6、磋商文件需要演示而没有演示的、需要提供样品而没有提供样品的;7、标段以赠送方式磋商响应的;8、磋商响应文件应盖公章而未盖公章或盖非公司公章、未装订或活页装订、未 有效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9、未成功办理供应商报名手续的、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10、磋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11、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 材料的;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三、组织竞争性磋商程序(一)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按中华
16、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o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 采购工程,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二)组织开启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启磋商,各 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应参加开启过程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 场。1、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启。2、供应商在系统
17、中自行查看报价结果,并进行确认,在30分钟内未进行确认的, 系统默认为已确认报价结果。3、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开标的方式进行,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时,代理机构将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开启。系统不能及时恢复正常 时,代理机构将封标,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或重新进行开启。(三)组织磋商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磋商,各磋商 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参加磋商活动并接受核验、签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1、核验出席磋商活动现场的磋商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 别登记、签到。2、组织推选磋商小组组长。3、组织磋商小组各位成员签订廉洁自律
18、承诺书。4、根据需要简要介绍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 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磋商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磋商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磋商 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磋商小组对磋商项目应确 定磋商方法和轮次,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 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 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5、磋商小组组长组织磋商人员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拟认定为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代理机构 可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
19、、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 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磋商专家进行复核 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专家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磋商专家的磋商、 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6、做好磋商现场相关记录,协助磋商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 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磋商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7、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磋商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 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磋商专家发放评审费。(四)磋商小组磋商程序1、在磋商专家中推选磋商小组组长。2、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相关补充、
20、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 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 依据、评审标准等。3、磋商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讨论确定磋商方法和磋商轮次,按标段与各供应商就 项目技术需求、服务、价格构成、供货、付款方式等要素按供应商签到顺序依次分别 进行磋商。4、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审查结束后,从符合相应条件的 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 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
21、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 少于2家】。5、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 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磋商小组组长提出。经磋商小组商议认为 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 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最终报价,并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7、磋商小组根据第三章评审办法与评审标准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
22、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采购人、 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磋商小组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 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成交供应商。9、起草评审报告,所有磋商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五)磋商原则1、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 露任何与磋商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磋商的正常进行;磋商小 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2、磋商小组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磋商工 作的,应按规定更换磋商专家,被更换的磋商专家之前所作出的磋商意见不再予以采 纳,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专家重新进行磋
23、商。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磋商 工作、封存磋商资料,并告知供应商重新磋商的时间和地点。3、磋商小组专家对有关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 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磋商专家及其意见或理由应 予以完整记录,并在磋商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磋商文件本身 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磋商专家拒 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 为同意磋商结果。4、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 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磋商时,应取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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