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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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親等、繼承 結婚囉結婚是法律行為嗎?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法律效力?法律行為意義類別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非法律禁止附條件法律行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有行為能力無瑕疵法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適當、確定、合法1.吃飯()2.賣房子()結婚,有效嗎?(民民988條條)1.未具備形式要件(民982條)2.違反【近親禁婚】(民983條)3.【重婚】或【同時與兩人結婚】(民985條),但得請求,但得請求 .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18,女16)。(民989條)2.未成年結婚,未經法定
2、代理人同意。(民990條)3.雙方有監護關係,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民991條)4.不能人道(民995條)5.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民996條)6.被【詐欺】或【脅迫】結婚(民997條)無效的結婚(3-1)-缺乏形式要件舊法:1.公開儀式2.二人以上之證人新法:1.書面(結婚證書)2.二人上證人之簽名3.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96年5月23日公布之第982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舊)民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新)民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 .羊肉爐毀新婚,小孩姓啥
3、吵羊肉爐毀新婚,小孩姓啥吵3年年台北縣三重市楊姓工程師與擔任幼教班老師的妻子,95年10月29日辦婚宴,未辦結婚登記,夫妻蜜月時,為煮羊肉爐冬粉放太早爭吵,妻子氣得回娘家,並在96年01月產下女兒,逕到戶政所依非婚生子女報戶口並從母姓。這對夫妻97年5月,到戶政所補辦結婚登記,男子98年2月申請女兒為婚生子女、從父姓與更正戶籍 羊肉爐毀新婚,小孩姓啥吵羊肉爐毀新婚,小孩姓啥吵3年年95年10月婚宴95年11月羊肉爐冬粉事件,女方回娘家96年01月產下女嬰,女方逕依非婚生子女報戶口,並從母姓。96年05月民法修正,儀式婚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登記婚。子女姓氏由從父姓從父姓改為父母共同書面約定父母共同書
4、面約定。97年05月男女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98年02月男方向戶政事務所聲請女兒改父姓(a)戶政事務所依子女姓氏應由父母共同書面約定,駁回請求。(b)訴願縣政府戶政事務所內政部釋示適用適用舊法舊法從父姓。無效的婚姻(3-2)結婚民983條: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收養關係或姻親關係 後,亦 之。2.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但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寡婦改嫁小叔,生下公公的種哪段婚姻有效?1.夫死後百日內跟小叔結婚?2.翁媳離婚後,兩人結婚?移民署或戶政單位有無審查婚姻是否有效的義務和權力?寡婦改嫁小叔
5、,生下公公的種陸女與小叔原為二等旁系姻親關係,且輩分相同夫死後,不論姻親關係是否繼續存在,兩人關係均不屬民法983條所列【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之規範對象,所以婚姻有效。翁與元配離婚,且其二子亦與陸女離婚後。翁與陸女結婚是否有效?翁與大陸媳婦屬於直系一等姻親。民法983條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且收養或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所以,翁媳各自離婚後之再婚無效。親屬及親等血親親屬血親姻親直系血親旁系血親血親配偶配偶血親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民967、968、970):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2.旁系血親旁系血親
6、,與己身出於同源的非直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血親的配偶我的姐姐的先生和我的關係1.姐夫 小姨子 =.2.我姊姐(血親)的先生(配偶)3.我和我的姊姊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那麼我和姊夫就是二親等旁系姻親。配偶的血親我和我先生的弟弟的關係1.小叔 大嫂 =.2.我先生(配偶)的弟弟(血親)3.我先生和他弟弟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我和小叔就是二親等的旁系姻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我和我太太的姐妹的先生的關係1.=二親等旁系姻親2.我太太(配偶)的姐妹(血親)的先生(配偶)3.夫妻合體。以夫或妻的親系和親等為自己的親系和親等。雙方父母
7、是姻親-是()否()傾城和驚天的父母是旁系等姻親-是()否()傾城和動地是旁系二等姻親-是()否()傾國和動地有無親戚關係-有()無()動地和傾城的父母有無親戚關係-有()無()重婚無罪且後婚姻有效的情況民988條:重婚之雙方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1.離婚判決或兩願離婚登記2.雙方當事人都屬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3.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民988-1條)重婚無罪且後婚姻有效的演變1.大法官釋字242號(78/06/23)老兵第二春2.大法官解釋362號(83/08/29)善意二奶合法化3.大法官釋憲552號(91/12/13)重婚
8、當事人都需善意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與條件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18,女16)。2.未成年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3.雙方有監護關係,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4.不能人道5.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6.被【詐欺】或【脅迫】結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最近親屬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與條件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男18,女16)。2.未成年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3.雙方有監護關係,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4.不能人道5.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6.被【詐欺】或【脅迫】結婚已達適婚年齡、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知悉逾六個月、結婚逾一年、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逾一年
9、,不得請求撤銷 知悉逾三年,不得請求撤銷 恢復後逾六個月,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後逾六個月,不得請求撤銷 離婚!要考慮哪些問題?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判決離婚離婚登記:1.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2.判決離婚:法院通知戶政機關離婚條件、財產處理、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探視權訴請離婚的條件1.重婚2.合意性交(通姦)3.不堪同居之虐待4.直系親屬被他方虐待,或被他方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惡意遺棄且在繼續狀態中。6.意圖殺害。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逾三年。10.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10、個月確定。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1-2款不得請求離婚: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逾 個月發生逾 年6-10款不得請求離婚:知悉逾 年發生逾 年賈靜雯事件-妳怎麼看?!孫討2600萬替賈繳稅500萬聘金30萬鑽石、寶石100萬月給賈娘家10萬上海豪宅4000萬子女監護權婚前、婚後的贈與,可以要回來嗎?離婚後可以要求分配財產嗎?監護權怎麼判?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1005條、1007條、1008條1.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2.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3.未訂立契約者,以 財產制為其夫
11、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3-1:定義民法第1017條、1018條、1022條、1023 條1.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獨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2.債務各自負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3.夫妻有報告婚後財產之義務。4.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法定財產制3-2: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1.離婚、一方死亡或改變法定財產制時,雙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夫或妻現存之 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
12、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婚後財產: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3.從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年者,亦同法定財產制3-3:脫產與遺產離婚過程中,方預先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者透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另一方無法要求財產分配。怎麼辦?1.請求撤銷害及剩餘財產分配的無償行為(贈與),或有償行為(買賣)。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以及有償行為受益人善意時,不在此限(民1020-1條)。前述行為發生後逾年,或知悉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請求權消滅。(民1020-2條)2.聲
13、請假扣押。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民訴第526條)。婚後財產較多的方死亡,另方得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進行遺產繼承分配、遺產稅繳納、。案例解析夫欠卡債,銀行告訴妻:快想辦法還債,否則,上法院強制執行時,連你名下的財產一起查封拍賣。解析:1.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債務,另一方無清償義務。2.法定夫妻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拍賣債務人(夫)財產所得仍不足清償債務,銀行得向法院聲請變更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案例解析 甲乙簽婚前協議書,有約束力嗎?:1.雙方應白頭到老,永浴愛河。提出離婚之方,自願放棄要求分配他方剩餘財產之權利。2.雙方所生兒女,長男從母姓,其餘從父姓。3.婚後女方在家相
14、夫敎子,操持家務。男方除支付必要之家庭生活開之外,另給付女方每月3萬元,以感謝其辛勞付出。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的異同1.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2.無報告財產狀況之義務3.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4.另方死亡,有遺產繼承權。共同財產制民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1.婚前、婚後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以及各種勞力所得。2.特有財產:(a)專供個人使用之物。(b)職業上必需之物。(c)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夫或妻特有財產者。共同財產制般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分別所有婚後勞力所得公同共有其餘財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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