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述对犯罪的认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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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概述对犯罪的认识 一、犯罪概述 近年来,关于当代人们的暴力、自杀事件,杀人等犯罪事件屡屡见诸与报端,从早些年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到清华大学刘海洋“烧熊”案,再到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当代人们药家鑫的故意杀人案,等等一系列的当代人们杀人伤人案件的发生,使得当代人们群体不断的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不得不对当代人们犯罪进行全面彻底的分析,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了祖国的未来我们应尽全力根治这一不正常现象。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
2、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2.我国目前犯罪的整体情况 暴力犯罪是最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等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代人们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当代人们实施的,以其他在校当代人们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他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 当代人们违法犯罪的特点 2003年4月某日,沈阳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发生一起恶性校园暴力事件,该校高一班11名同学被同校初中生打伤。 2004年云南大学引发全国轰动的马加爵宿舍杀人案件。由于打牌而与同学发生不快因而心生杀机,遂将四名同学着一杀害。2010年十月,某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当代人们
3、药家鑫驾驶小轿车肇事后杀害被害人后逃逸,逃逸途中再次肇事,最终被抓获。这一起又一起的当代人们暴力杀人案件,让无数当代人们内心忐忑不安。因此,弄清楚当代人们违法犯罪的特点十分重要。对犯罪的认识这个问题你注意的主要细节是:你哥哥的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到了你,如果对你产生了负面影响,你的政审就过不了关,如果没有对你产生负面影响你的政审就过关了。由此你必须对你哥哥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犯罪行为对社会、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犯罪对本人及家属造成的痛苦,对以后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你能够以此为鉴,不但本人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会以此为反面教材教育身边的人不违法犯罪。 1、犯罪的危害性 近年来,犯罪当代人们不
4、仅在普通大专院校常有,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当代人们较往年也有明显增多。据有关报道表明,在犯罪的当代人们中,既有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也有来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中城市。犯罪者中以男生居多,但女生也占一定比例。与此同时,在犯罪当代人们中,女当代人们犯罪的比例也较以往有所上升,并且其犯罪的性质也较以往更加严重。 2、犯罪的原因犯罪动机多样性不同于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即一个犯罪动机, 追求一个犯罪目的, 如为了图财进行盗窃, 为了报复行凶杀人。而是在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时, 伴随多种动机。比如, 盗窃钱财不仅是出于贪图享受, 而且又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 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当代人们违法犯罪动机
5、的多样性, 一方面反映了他们思想的复杂性, 从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对违法犯罪当代人们教育改造工作的艰巨性。 3.司法审判的准确性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6、,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首先,从统计数据看,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而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其次,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
7、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再次,根据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还是重新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一定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第四,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
8、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
9、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
10、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
11、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
12、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4.刑罚执行的公平性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
13、即鉴定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的合法性、有效
14、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
15、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样本的情
16、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
17、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
18、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
19、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
20、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
21、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进行评判。现实表明, 这类违法犯罪当代人们思想方法片面、偏激;感情容易冲动, 缺少理智、抑制力弱、显示欲强, 道德观念十分浅薄, 是非不分, 目无法纪, 不愿受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好走极,端, 往
22、往咨意妄为, 不计后果, 酿下大祸。例如, 四川一所大学的一个当代人们因为在洗脸间拨洗脸水溅到另一个同学的身上, 为此发生争吵, 其中一个就拔刀相见, 把对方捅了十二刀, 造成死亡。当代人们违法犯罪的轻妄性, 不仅给行为人本身造成严重的恶果, 使之一失足成干古恨, 同时也扰乱了社会治安, 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必须引起严重注意。 当代人们犯罪手段与一般犯罪相比,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的特色。如利用计算机获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中、伪造银行信用卡进行诈骗、利用掌握的医学知识制造毒品等。其犯罪的智能化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当代人们利用所
23、学知识或所掌握的信息从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当代人们在犯罪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从而给案件的侦查设置了障碍,严重危害了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安全。比如轰动一时的郑州银行被劫案,主犯儿子是警校毕业的当代人们,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使破案难度增加; 与社会上一些恶性犯罪一样,当代人们犯罪也沾染了暴力、残酷的色彩,不乏捅刺数十刀之徒,或者虐杀、分尸、抛尸;在杀人后,有的自杀,有的在逃亡途中继续杀人等。 当代人们犯罪中,有不少是因琐事引起争执,由于不能和平、理智地解决,以致矛盾升级,几分钟之内即可能转为杀人悲剧,由同窗好友变成生死仇家;也有的是积怨已久,酝酸多时,但周围的人浑然不觉,犯罪嫌疑人点
24、燃导火索或者待时机成熟就痛下杀手。 刑罚执行的公平性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治国家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法律的公平正义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就刑事法律而言,其公正性反映在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要根据每一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恰如其分的刑罚;反映在司法机关,要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类型、犯罪情节的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判决生效后,刑罚能够得到公正的执行。如果刑罚的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已实现的公平在最后的环节就会被销蚀、被葬送,公平正义依然不能得到实现。实践中,一些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利用其关系、金钱,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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