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设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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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题目: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金融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 学 号: 20130241502 姓 名: 赵文禹 学 院: 经济学院 专 业: 金融 指导教师: 陈小勇 指导成绩: 答辩成绩: 综合成绩: 年 月 日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签名: 年 月 日西 北 政 法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金融专业本
2、科生毕业论文(20130241502 赵文禹 金融)【摘要】证券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风险最大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才十几年所遇到的问题很多,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迫切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本文首先从我国的综合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出发,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问题的特殊性和严重性。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政府监管不力,市场上各方面势力博弈严重,市场自律也急需加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此论证了我国政府严格监管和指导证券市场运行的必要性。通过对证券市场不同监管体制的比较,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新体制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的改革中逐步接近市场管理模式,实
3、行中央、地方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法律制度Abstract:The securities market is the most dangerous and most regulatory market in all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stock market has been confronted with many problems for more than t
4、en years, the supervision of the stock market urgently needs our in-depth research and solutions. Based on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articularity and seriousness of market failure and regulatory failu
5、re in Chinas stock market. At present, Chinas stock market is not well supervis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market is playing a serious role in all aspects of the power, and market self-discipline is also urgently needed to be strengthened, which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6、 securities market. This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our government to strictly supervise and guide the oper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regulatory systems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we believe that the design of the new regulation system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ca
7、n only approach the market management mode step by step in the gradual reform, and carry ou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supervision and market self-discipline. Finally, by analyzing the practice of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in China,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
8、s securities market supervision are discussed,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se problems.keywords :civil servant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compensation;reform一、引言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1990年开始,随着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的相继出现,中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发展、壮大。中国证券市场经历20多年的发展,制度不断健全、体系
9、不断完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的证券行业经历了不断规范完善和日益发展壮大的历程。通过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提供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式持续规范发展,降低行业系统风险。据统计(见表1),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国证券行业共有129家证券公司。129家证券公式总资产为5.81万亿元,净资产为1.75万亿元,净资本为1.50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1.27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37.67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8.06万亿元。证券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29家证券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36.96亿元,实现净利
10、润552.58亿元,117家公司实现盈利,占证券公司总数的90.70%表1 中国证券行业近四年统计数据项目2017年1-6月/2017年6月末2016年/2016年末2015年/2015年末2014年/2014年末证券公司数量(家)129129125120盈利公司数量(家)117124124119盈利公司占比(%)90.7096.1299.2099.17营业收入(亿元)1,436.963,279.945,751.552,602.84净利润(亿元)552.581,234.452,447.63965.54总资产(万亿元)5.815.796.424.09净资产(万亿元)1.751.641.450.9
11、2净资本(万亿元)1.501.471.250.68(数据来源:中国商业研究院整理近年来,中国经济总量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已跃居全球第二。然而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行业,与银行、信托相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证监会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各种新业务的开展也对净资本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业并购整合势在必行,伴随着各种资源向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的优质券商集中,行业集中度将会有所提高。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管理现状(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管理的历程我国政府经济规制理论是建立在转型经济体制之上的与国外经济规制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证券市场规制方面尤为明显。我国政府
12、的经济性规制在本质上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有关产业实施行政垂直管理的延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规制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政府规制的根本性质、特点和基本的市场结构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变革。首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特征。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理论或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特征是:以党的权威为支柱的政权-行政体系、以全盘国家化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体系、以政治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关系和以精神鼓励与刺激为主体的精神动因。这种在特殊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经济体制完全排斥了价值规律、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破产机制。超越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传统计划经济
13、体制的运行与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停滞的结果。其次内地证券市场政府规制模式。第一行政规制体系。内地当代证券市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以前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规制 同时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以及深圳、上海两地政府也参与管理。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和运行中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确立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制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国家计委、中
14、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管理证券市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其有关的证券管理职能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管理职能从分散管理转变为集中管理。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新的规制体制即在政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下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功能形成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当前的证券规制体制并没有照搬美国高度集中统一型和英国高度自律型的规制体制中国内地的证券规制体制更类似于香港模式并逐步把规制的范围和权限扩大。第二行业自律体制。主要表现为:一是证券
15、交易所作为经过授权的自律型规制组织证券法赋予了其相应的规制权力:股票暂停、恢复、终止上市权对交易活动的监控权对证券交易规则和从业人员职业规则的制定权以及对证券交易违规人员的处罚权等。二是1991年9月成立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法第九章明确了证券业协会的规制职能这其中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执法;制定会员规则组织会员交流;调解有关纠纷;检察会员行为;处分违法违章行为等。三是社会性的监督组织也具有一定的行业自律职能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第三法律规制体系。1993年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
16、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实施。中国的证券规制体制经过10年的建立和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基本的法律规制框架。(二)证券法制监管的主要成就要想实现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规模壮大,就必须要做好市场控制和完善。监管的是围绕着被监管主体而开展的,所以被监管主体得到发展,监管必然会随之发展,所有的监管体制、监管方法以及监管制度都是随着被监管主体的发展而改变,必须要符合被监管主体的发展情况
17、和市场需求,这便要求证券监管的发展要有强大的预见性。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还在不断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管理念,给我国资本市场留有自由运作的发挥空间,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速度以及稳定性。国内的证券市场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我国的法律层面来说,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和重视,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证券市场当中的权威性,这便导致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不会被政府或是其他的行政部门进行干预,确立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地位,进而更好地控制住了证券系统的风险,有效避免了由于制度漏洞或是人为疏失
18、而给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造成的风险。2.集中式管理体制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直接对各地区的证券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管理,监管效率显著提高,同时还能够进行实时的监管,更快地找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 ,这也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削弱。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的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段,将指令性管理手段
19、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往往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企业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1.监管的非市场性。中国证券市场并非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是由外生力量推动,因此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上所有者与管理者二者一体,便决定了中国股市管理的非市场性和垄断无竞争性。在市场日常管理当中,政府的行为呈现出非系统无连贯性,政策出台随意、多变。综观中国股市发展历程,中国政府给人以“救火者”的印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了东墙补西墙”。多变无序中其实有一个中心,那就是维持股价
20、,调控指数,作为国企所有者与市场管理者,政府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便决定了有一个双重目标,一方面要刺激二级市场拉动一级市场为国企融资,另一方面要维持市场的平稳,于是行为、政策的摇摆不定、措施手段的非市场化便成了股市日常管理的特色,导致中国股市成为“政策市”、“消息市”。 2. 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规则制定权、核准审批权、监督权、查处权甚至准司法权。但是在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自行制定、颁布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等形式,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从而在更广泛、更深远的意义上影响着证券市场。这种事无巨细的“家长式”监管方式在证券市场初期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
21、提高,政府应逐步还权于市场,原因就在于:如此广泛的事务监管,必然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监管部门能否给予充分的保障必然是一个问题。从目前来看,证监会也根本无法做到这些。其结果可能是:其一,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源实施广泛的检查,必然有一部分主体成了漏网之鱼,而当这些主体的问题日后暴露以后,人们自然会将责任推给证监会,指责其监管不力;其二,权力的集中容易产生腐败,权力越集中,滥用权力的危险越大,也越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其三,过度监管增加了政策性风险。防范风险和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监管活动的基本目标之一。但是政府的过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市场内在稳定性的同时,更加剧了市场外在的不稳定性。这主
22、要是由于我国政府监管行为所具有的广泛性、经常性、非连续性等特征造成的。(二)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不完善虽然近几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也于1998年底在九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但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关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界定问题等,现有法规更是未能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而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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