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6012-2015 航空障碍灯(民用航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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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9.140.40 K 73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MH/T 6012-2015 代替 MH/T 6012-1999 航空障碍灯 Aeronautical obstacle light 2015-12-22 发布 2016-01-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MH/T 6012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MH/T 6012-1999航空障碍灯。与MH/T 6012-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障碍灯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9版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
2、999版第2章);增加了“术语与定义”(见第3章);修改了障碍灯的分类(见第4章,1999版第3章);增加了A型、C型、D型低光强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的技术要求(见第4章、5.3.1.2);增加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要求(见5.2.1);增加了防触电保护的要求(见5.2.2);增加了灯光颜色的详细要求(见5.2.5);增加了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整要求(见5.2.6);修改了交流供电障碍灯的电源电压工作范围(见5.2.8,1999版4.2.5);增加了辐射和传导发射的相关要求(见5.2.10);修改了光源寿命的相关要求(见5.2.15,1999版4.3.3);修改了A型、B型低光强障碍灯
3、的光束在垂直方向中心的位置(见5.3.1.2,1999版4.2.10.1);修改了中光强和高光强障碍灯的光束分布要求(见5.3.1.2,1999版4.2.10);修改了A型、B型中光强和高光强障碍灯的闪光持续时间(见5.3.2,1999版4.2.10);增加了表面色度的色品坐标(见5.3.5);修改了部分检验与试验方法(见第6章,1999版第5章);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1999版第6章);修改了铭牌、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见第8章,1999版第7章、第8章)。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南华机电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红、李敬、陈建强、徐迅、乐宁宁、汪怀、卓佳。MH/T 60122015 1 航空障碍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障碍灯(以下简称障碍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固定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移动物体等障碍物上的障碍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湿热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7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2423.24 环境试验 第24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Sa:模拟地面上的太阳辐射及其试验导则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 GB/T 7256-2015 民用机场灯具一般要求 GB 9254 信
6、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MH 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光束扩散角 beam spread 在规定平面上,光强等于该平面上规定最小峰值光强5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3.2 垂直瞄准角 vertical aiming angle 最大光强的出射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MH/T 60122015 2 3.3 恒光(光强恒定)灯 steady-burning(fi
7、xed)light 在某固定点观察时具有恒定光强的灯。3.4 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闪光灯的有效光强等同于在同等观察条件下产生同等视程的同色恒定发光灯的光强。4 分类 障碍灯的分类见表1。表1 障碍灯的分类 分类 发光颜色 闪光方式及频率 A 型低光强障碍灯 红色 恒定光 B 型低光强障碍灯 红色 恒定光 C 型低光强障碍灯 黄色/蓝色 6090 闪/分 D 型低光强障碍灯 黄色 6090 闪/分 A 型中光强障碍灯 白色 2060 闪/分 B 型中光强障碍灯 红色 2060 闪/分 C 型中光强障碍灯 红色 恒定光 A 型高光强障碍灯 白色 4060 闪/分 B
8、型高光强障碍灯 白色 4060 闪/分 5 技术要求 5.1 环境要求 障碍灯应能在下列环境中长期运行:a)工作温度:-40 55;b)相对湿度:0%95%;c)风力:不大于 240 km/h;d)淋雨:暴露在任意风向的雨中;e)盐雾:暴露在盐雾环境中;f)辐照:暴露在太阳辐射下。5.2 设计要求 5.2.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障碍灯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GB 7000.1的相关要求。5.2.2 防触电保护 MH/T 60122015 3 障碍灯的防触电保护应符合GB 7000.1的相关要求。5.2.3 结构 障碍灯的结构应坚固,尽可能轻,应能在规定环境要求下长期运行,且便于安装和更换光
9、源。灯具所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应有防脱落措施,如接线盖板、需现场更换光源的灯罩、外部螺钉等。灯具和内含有电子电路箱体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5.2.4 灯罩 灯罩的颜色应均匀。玻璃灯罩应按GB/T 7256-2015中10.2.3的要求进行热冲击试验,试验后灯具应无龟裂、开裂。若灯罩为塑料罩,则应能抗龟裂、开裂。因暴露于紫外线或臭氧引起的颜色变化及材料老化应不影响其性能要求。5.2.5 灯光颜色 5.2.5.1 气体放电型和电热型光源灯光色度 光源灯光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红色 紫色界线 y=0.980-x;黄色界限 y=0.335;黄色 红色界限 y=0.382;白色界限 y=0.79
10、00.667x;绿色界限 y=x0.120;蓝色 绿色界限 y=0.805x+0.065;白色界限 y=0.400 x;紫色界限 x=0.600y+0.133;白色 黄色界限 x=0.500;蓝色界限 x=0.285;绿色界限 y=0.440 和y=0.150+0.640 x;紫色界限 y=0.050+0.750 x和y=0.382;可变白色 黄色界限 x=0.255+0.750y和y=0.790-0.667x;蓝色界限 x=0.285;绿色界限 y=0.440 和y=0.150+0.640 x;紫色界限 y=0.050+0.750 x和y=0.382。注:x值为图1中的横坐标,y值为图1中的
11、纵坐标。5.2.5.2 固态光源灯光色度 固态光源障碍灯,如发光二极管的色度必须在下列界限之内:红色 紫色界限 y=0.980-x;MH/T 60122015 4 黄色界限 y=0.335;黄色 红色界限 y=0.387;白色界限 y=0.980-x;绿色界限 y=0.727x+0.054;蓝色 绿色界限 y=1.141x+0.037;白色界限 x=0.400y;紫色界限 x=0.134+0.590y;白色 黄色界限 x=0.440;蓝色界限 x=0.320;绿色界限 y=0.150+0.643x;紫色界限 y=0.050+0.757x;可变白色。固态光源可变白色的界限按白色所示。注:x值为图
12、2中的横坐标,y值为图2中的纵坐标。图1 障碍灯的颜色(气体放电型、电热型光源)MH/T 60122015 5 图2 障碍灯的颜色(固态照明)5.2.6 A 型、B 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调整要求 A型、B型高光强障碍灯安装时,应能调整垂直瞄准角,使其角度在08之间。每个灯具应具备一个水平仪或其他设备用以设置光束垂直瞄准角,其精度为1。5.2.7 控制设备 5.2.7.1 白色闪光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5.2.7.1.1 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和光强,并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设备或控制线路出现故障时,灯具应继续按规定的频率闪光。在
13、控制设备的控制光强级电路失效时,所有灯具应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强级或运行在最高光强级。5.2.7.1.2 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在白昼运行在错误的光强级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控制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5.2.7.1.3 安装 MH/T 60122015 6 控制设备的控制和监视功能可视情况由设置在一个或分散在几个灯具里的电路来实现,也可由一个远程控制装置来实现。5.2.7.1.4 远程控制装置 远程控制装
14、置应能显示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宜设有闪光频率及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及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5.2.7.2 红色障碍灯的控制设备 5.2.7.2.1 一般要求 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与同一系统中不闪光的红色障碍灯应共设一个控制设备,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的闪光频率并在闪光电路失效时使所有光源常亮。控制设备宜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和自动/手控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内部和外部的照明系统,包括相关系统常亮红灯在内的所有红色闪光障碍灯应与控制设备相连。5.2.7.2.
15、2 监视 控制设备应能监视每个灯具的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或故障状态。灯具连续漏闪4次以上或在昼间运行均属故障。监视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灯具的运行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或自备)。5.2.7.3 双障碍灯系统的控制设备 5.2.7.3.1 一般要求 控制设备应能设定系统中每个灯具的工作模式,且在距离灯具不大于762 m的情况下实现对灯具的有效控制。在顶层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一个或两个光源失效或顶层的任意一个红色闪光障碍灯失效的情况下,控制设备应具有使白色障碍灯在规定的夜间光强级上投入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
16、应具备使红色障碍灯系统和白色障碍灯系统不能同时运行的功能。控制设备应设有闪光频率、闪光顺序、光强等级设置装置和自动/手动控制开关,以便在维护或光电控制失效时实行人工控制。5.2.7.3.2 监视 控制设备应对每个单个的B型中光强障碍灯和每一层的B型低光强障碍灯进行正常或故障状态监视。下述情况均属故障状态:a)B 型中光强障碍灯中的任意一个光源失效;b)一层 B 型低光强障碍灯中的任何一个光源失效;c)某个障碍灯的闪光器失效(常亮或全坏)。监视器的运行状态应以有信号为正常,无信号为故障的方式表明。设备上应设有适当的电路和接口,用于将系统和单个灯具的正常或故障状态信息传送至远程报警装置(由用户任选
17、或自备)。5.2.8 电源电压 交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80%12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直流供电障碍灯应能在90%110%的额定输入电源电压范围内正常运行。5.2.9 浪涌保护 MH/T 60122015 7 障碍灯及控制装置应能耐受以下波形浪涌,即3 kA、8/20 s的短路电流脉冲和6 kV、1.2/50 s的开路电压脉冲,并配备能耐受上述浪涌的保护器件。5.2.10 辐射和传导发射 障碍灯应不大于表2所示传导发射限值。在3 m法测试时,系统应不大于表3中辐射发射限值。表2 传导发射限值 发射频率 MHz 准最大 dBV 平均发射值 dBV 0.15 0.5 79 66 0.5
18、 30.0 73 60 注:在转换频率处用较低限值。表3 辐射限值 发射频率 MHz 场强 dBV/m 30 88 49 88 216 54 216 960 57 960 以上 60 注:测量频率上限到1 GHz。5.2.11 警告标志 在内部带有高于150 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电压的壳体外明显处应设置警告标志。壳体内如有电压高于150 V的高压电容器,还应在壳体内部设置警告标志。5.2.12 联锁开关 每个电源设备应设有联锁开关,使箱体在打开时,输入电源自动切断,且储能电压在30 s内放电至50 V以下。每个闪光灯头上应配备联锁开关。5.2.13 低温保护装置 在-40 以下环境温度运行的
19、障碍灯系统可通过配备低温保护装置等措施来保证其正常运行。5.2.14 灯具、电源及控制设备安装间距 在灯具、电源及控制设备分别设置的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灯具与电源及控制设备之间允许的最大距离和最小距离,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产品说明书。5.2.15 光源寿命 电热型光源在额定电压下的额定寿命应不小于2 000 h,LED光源在额定电压下的额定寿命应不小于50 000 h,气体放电闪光光源的闪光额定次数应不小于107次。5.2.16 灯具及控制设备免维护性 MH/T 60122015 8 障碍灯所有组件应在一年之内无需维修且满足各项性能要求。5.2.17 泄漏电流 各类型障碍灯在各个电源输入端子与灯具
20、外壳之间应能经受交流1 000 V,50HZ或直流1 414 V的试验电压10 s不击穿,且在室内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泄漏电流应不大于10 A。5.3 性能要求 5.3.1 光度 5.3.1.1 一般要求 在 5.1 规定的环境温度极限和电源电压偏移为 5.2.8 规定极限的条件下,各种闪光灯具应能在规定的光束扩散角内发出闪光频率为规定值的有效光强。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应按公式(1)计算。2.012021ttIdtItt.(1)式中:I0 有效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I 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t1计算I0值时选取的在闪光时间能使I0为最大值的起始时间,单位为秒(s);t2计算I0值时选取
21、的在闪光时间能使I0为最大值的终止时间,单位为秒(s)。计算有效光强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a)对于放电型闪光灯,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极限值下,且输入交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20%、直流电压保持在标称值的10%时,设备应有规定的光输出;b)障碍灯的光强和光束分布应符合 5.3.1.2 的规定。所有列出的光强是在表 7 指定闪光特性下测得的有效光强(恒光障碍灯除外);c)用于夜间操作,由多个光脉冲组成的闪光灯的有效光强应按公式(2)计算。多个光脉冲组成的闪光灯不能在白天或者黄昏使用;XZttDEttBttAttttIdtttIdtttIdtttIdtIZXEDCCBA2.02.02.02.0101.(2
22、)式中:I0 有效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I 瞬时光强,单位为坎德拉(cd);t1 组合脉冲的第一个脉冲中,计算有效光强时选取的在闪光时间能使有效光强为最大值的起始时间,单位为秒(s);tA、tB、tC、tD、tE、tX、tZ组合脉冲第 A、B、C、D、E、X、Z 个脉冲,计算有效光强时选取的在闪光时间能使有效光强为最大值的终止时间,单位为秒(s);d)脉冲频率应不小于 50 Hz,且各个光脉冲的时间段的变动在环境温度和输入电压同时为极限值的条件下,应保持在其标称值5%的范围内。MH/T 60122015 9 5.3.1.2 障碍灯的特性 障碍灯的特性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障碍灯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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