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干部人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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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干部人事制度 干部任免 一、干部管理范围 1、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 2、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正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二、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一)任职条件干部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任免基本程序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干部“四化”方针,走群众路线,注重工作实绩,引入竞争机制。在任用方式上可采取委任、聘任、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等。干部任免基本程序: 1、充分走群众路线,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局党组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2、局办公室根据局党组的安排组织考察; 3
2、、进行公示; 4、局党组研究决定; 5、决定任免的科室负责人,由局党组指定专人进行谈话。直属事业单位可对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实行试用制度局机关干部属于提拔为科室负责人的,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应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者,正式办理任用手续,在试用期内,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三、干部免降职务后待遇干部免降职务后,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其中:由组织选送离职参加学习、培训的,在学习期间待遇不变。学习结束后,按新任职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生活待遇。 交流轮岗 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规定需要交流
3、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担任科室负责人的同志。对担任科级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五年,原则上都要实行交流轮岗。 二、要求 (一)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二)干部应当服从交流和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和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应免去现任职务,降职安排。 机构编制 一、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政事、政企分开。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严格控制设立非常设机构,新增临时性任务可采取联席会议等
4、方式办理;长期性任务可落实到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办理;确需建立的不增加编制,不设专职人员的协调机构,应在任务完成后随即撤销。 二、机构编制、职能调整审批局机构编制事项,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定。对下列机构编制的重要事项,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局行文上报。 (一)局机关科(室)设立、更名、撤销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各科(室)编制和领导职能的调整; (二)局机关科(室)职能配置的调整; (三)局机关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 (四)有关机构编制的其他重大问题。人事管理一、录用与调配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与调配 1、录用。局机关录用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县有关规定,在局机关编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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