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点滴.doc
《产品认证点滴.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认证点滴.doc(40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产品认证点滴产品认证点滴一、安全规范与各国标准: 安规适用情况: 1.资讯类产品:IEC60950,EN60950,UL1950,GB4943 2.视听类产品:IEC60065,EN60601,UL6500 3.医疗类产品:IEC60601,EN60601,UL2601 安规认证的两种方式: 1.非自我验证宣传,UL,CCC(产品检验合格后,才进行 UL) 2.自我验证宣传:CE(欧盟要求) 英国 BSI BEAS ASTA UK 法国 LCIE S.A 芬兰 FIMIKO Ltd 西班牙 AENOR 希腊 ELOT 匈牙利 MEEI 奥地利 OVE Testing Certification
2、 比利时 CEBEC 瑞士 SEV 捷克 EZU 德国 VDE KEMAGS 丹麦 DEMKO 以色列 SII 冰岛 RER 新西兰 SANZ 爱尔兰 NSAI 意大利 IMQ 卢森堡 SEE 荷兰 KEMA 挪威 NEMKO 葡萄牙 IPQ 瑞典 SEMKO AB 新加坡 PSB 沙特 SASO 美国 UL CASUS FM 欧盟 CE 澳大利亚 QAS 加拿大 CSA 国外标准代号 序号 国别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标准制定机构 1 叙利亚 SSS 叙利亚标准规格 叙利亚工业试验与研究中心 2 匈牙利 MSZ 匈牙利国家标准 匈牙利标准局 3 新西兰 NZS 新西兰标准 新西兰标准协会 4
3、新加坡 S.S. 新加坡标准 新加坡标准与工业研究院 5 赞比亚 ZS 赞比亚标准 赞比亚标准协会 6 以色列 S.I 以色列标准 以色列标准学会 7 智利 NCh 智利标准 智利全国技术研究与标准化学会 8 伊朗 ISIRI 伊朗标准 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学会 9 伊拉克 IOS 伊拉克标准 伊拉克标准组织 10 意大利 UNI 意大利国家标准 意大利全国标准协会 11 越南 TCVN 越南国家标准 越标准标准化计量与质量管理总局 12 英国 BS 英国国家标准 13 印度尼西亚 NI 印度尼西亚标准 印度尼西亚标准委员会 14 印度 IS 印度标准 印度标准学会 15 印度 IS 印度国家标
4、准 16 乌拉圭 UNIT 乌拉圭标准学会标准 乌拉圭技术标准学会 17 土耳其 TS 土耳其标准 土耳其标准学会 18 西班牙 UNE 西班牙标准 西班牙全国合理化与标准化学会 19 委内瑞拉 NORVEN 委内瑞拉标准 委内瑞拉工业标准委员会 20 泰国 THAI 泰国国家标准规格 泰国国家标准规格中心 21 希腊 NHS 希腊国家标准 希腊国家经济工业局 22 瑞士 SNV 瑞士标准协会标准 瑞士标准协会 23 瑞典 SIS 瑞典国家标准 瑞典标准化委员会 24 苏丹 OSS 苏丹标准 苏丹标准规格组织 25 日本 JIS 日本标准,工业标准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日本标准协会 26 日本
5、JES 日本工业产品标准统一调查会标准 27 日本 JGMA 日本齿轮工业协会标准 28 斯里兰卡 C.S. 斯里兰卡标准 29 罗马尼亚 STAS 罗马尼亚国家标准 罗马尼亚标准研究所 30 秘鲁 NOP 秘鲁标准 秘鲁工业技术研究与技术标准学会 31 南斯拉夫 IUS 南斯拉夫标准 南斯拉夫标准化协会 32 马来西亚 MS 马来西亚标准 马来西亚标准协会 33 南非 SABS 南非标准 南非标准局 34 葡萄牙 NP 葡萄牙标准 葡萄牙标准局 35 蒙古 VCT 蒙古国家标准 蒙古部长会议国家局 36 黎巴嫩 L.S. 黎巴嫩标准 黎巴嫩标准学会 37 尼日利亚 NSO 尼日利亚标准 尼日
6、利亚标准组织 38 美国 SAE 美国汽车协会标准 美国汽车协会 39 美国 NBS 美国国家标准局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局 40 美国 ASA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41 美国 AISI 美国钢铁学会标准 美国钢铁学会 42 美国 AGMA 美国齿轮制造者协会标准 美国齿轮制造者协会 43 美国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44 美国 ANSI 美国国家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45 缅甸 UBS 缅甸联邦标准 缅甸标准联邦应用科学研究院 46 欧洲共同体 EN 欧共体标准 47 挪威 NS 挪威标准 挪威标准化协会 48 墨西哥 DGN 墨西哥官方标准
7、 墨西哥标准总局 49 摩洛哥 SNIMA 摩洛哥标准 摩洛哥工业标准化局 50 科威特 KSS 科威特标准规格 科威特商工部 51 加拿大 CSA 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 加拿大标准协会 52 荷兰 NEN 荷兰标准 荷兰标准化学会 53 韩国 KS 韩国标准 韩国标准局制订,标准协会发布 54 国际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55 国际 ISA 国际标准协会标准 56 古巴 NC 古巴标准 古巴标准与计量局 57 芬兰 SFS 芬兰标准协会标准 芬兰标准协会 58 菲律宾 PTS 菲律宾贸易标准 菲律宾标准局 59 法国 NF 法国国家标准 法国标准化协会 60 法国 AFNOR 法国标准协
8、会标准 61 法国 CPC 法国常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62 独联体 /R 独联体标准 63 东德 TGL 原东德国家标准 原东德标准化、计量与商检局 64 德国 DIN 德国国家标准 德国标准委员会 65 丹麦 DS 丹麦标准 丹麦标准协会 66 朝鲜 CSK 朝鲜国家标准 朝鲜标准化委员会 67 波兰 PN 波兰标准 波兰标准化、计量与质量委员会 68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标准 69 巴西 NB 巴西正式标准 巴西技术标准协会 70 巴拉圭 NP 巴拉圭标准 巴拉圭全国技术与标准化协会 71 巴基斯坦 PS 巴基斯坦标准 巴基斯坦标准学会 72 奥地利 ONORM 奥地利标准 奥地利标准化学会
9、 73 澳大利亚 AS 澳大利亚标准 74 爱尔兰 I.S. 爱尔兰标准 爱尔兰工业研究与标准学会 75 埃及 E.S. 埃及标准 埃及标准化组织 76 阿根廷 IRAM 阿根廷标准 阿根廷材料合理化学会 77 阿尔巴尼亚 STASH 阿尔巴尼亚国家标准 阿尔巴尼亚计委标准化局 认证标志 UL 标志是美国最认可的安全标志,只有 UL 公司才能授权使用 UL 标志。根据产品的类别,UL 标志又分为三种列名,分类和元件认可标志。在做 UL 测试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加拿大的相应标准核发 cUL 证书 CE 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境内销售的通行证。CE 是为欧盟所推行的一种安全标志,非国家认证的安全标志。CE
10、 标志表示产品符合一项或多项欧洲市场现行的调和指令,对安全、健康及环境的基本要求。同时某些产品对 EMC有更严格的要求,还必须取得单独的 EMC 标志。 GS 标志是德国和欧洲最认可的安全标志。GS 标志表示该产品被认可的机构测试证明符合操作的安全要求。 VDE 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 UL 一样 VDE标志只有 VDE 公司才能授权使用 VDE 标志。大部分人对 VDE 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 VDE 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 EMC 标志以及 VDE-GS 标志。 CB 检验为一个全球性相互认证。全世界有三十四个会
11、员国。在共同的 IEC标准下,各验证单位均相互承认彼此核发之 CB 报告,并可据此核发当国或该机构的安全认证的证书或证明。 更多认证及标志:大部分国家均有本国的安全认证标志,有些也参考系统内相似的标准。如“欧共体电工委员会”制定的 IEC 标准。如 N(挪威) ,S(瑞典) ,FI(芬兰) ,D(丹麦) ,SEV(瑞士) ,KEMA(荷兰) ,IMQ(意大利) ,歏 E(匈牙利) ,NF(法国) ,BSI(英国) ,PCBC(波兰)等。其他国家的标准也向 IEC 靠拢,如 SAA(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GOST-R(俄罗斯),IRAM(阿根廷)及中国的 CCC(原 CCEE) 。在美洲,除 U
12、L 和 CSA 外,ETL 和 cETL 也可以按照 UL 标准和 CSA 标准或其国家标准测试,具有同等效力。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可以增加企业的整体质量形象,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的安全一致性。TUV,DNV,UL 和国内机构均可审核发证。以下是 CE、GS、UL 等认证简介: 欧盟 CE 认证标志 一、什么是 CE 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除瑞士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 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 CE 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字母 CE 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
13、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 CE 应运而生。因此,CE 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 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 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 EC 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 COMMUNATE EUROPEAN,意大利文为 CONUNITA EUROPE,葡萄牙文为 CON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 等,故改 EC 为 CE。当然,也不妨把 CE 视为 CONF
14、ORMITY WITH EUEOPEAN(DEMAND) (TWWGAQIY(要求) ) 。 三、CE 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 CE 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告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 CE 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 CE 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 CE 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纲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 CE 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
15、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在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 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就能加附 CE 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 CE 标志。 五、欧共体协调标准(ENXXXXX 系列标准)中检测指令 目前已经公布的各类产品指令标准有二十多种,其中大多数已开始强制执行,不同的指令从不同的年月起生效。 就电子电器产品而言,必须符合 CE 两项指令要求: 1、CE/EM
16、C 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 ,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强制执行,主要检测 EMI(电磁辐射) 、IMMUNITY(抗电磁干扰)两大项。 2、CE/LVD 指令:低电压指令(73/23/EEC AND 93/68/EEC) ,从 1997 年 1 月1 日起强制执行,适用于交流 50V1000V、直流 75V1500V 之间的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检测产品的安全性能. 如何获得“CE”标志 欧盟理事会于 1985 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 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
17、量的重要手段。1989 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法 )是对 1985 年新方法决议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 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原则。理事会 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
18、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廉洁奉公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 8 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 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
19、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 “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 。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贴“CE”标志。 2、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
20、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 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 。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
21、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 “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包装或产品的包装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产品上的原因 ,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 “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 5mm 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
22、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 “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 “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 “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
23、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 GS 标志) 。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这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 1985 年 5 月 7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85/C136/01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
24、定高标准来满足为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为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为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产品认证 点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