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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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保障存款人及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有关制度办法及有关规定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行关于支付密码方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委员会办公室(现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局,下同)有关技术规范与业务标准
2、,依托自身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建设,用于对存款人身份及支付信息进行核验,控制结算账户支付操作的支付安全保障系统。第四条第四条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核验设备及软件,由省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标准确定。第五条第五条 电子支付密码是指存款人在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通过支付密码器采集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重要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运算,生成的一个唯一的包含存款人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密码数据。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各行社营业机构开立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2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推广初期开立基本账户和自身有需求的客户第六条第六条 支付密码器是存款人用
3、于采集支付凭证信息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工具。第七条第七条 电子支付密码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省联社负责,分级实施行社负责本行社该项业务的推广及与当地人行沟通,各司其职、安全规范的原则。统一管理,省联社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设计、建设及推广应用,统一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的核验、业务管理与系统运行维护。分级实施,省联社负责组织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的处理、相关参数的设置、维护;行社负责本行(社)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推广应用、业务管理,并负责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事项的协调。各司其职,各级会计结算、科技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的管理。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营业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及电子支付
4、密码业务的管理、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安全规范,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业务操作与系统控制严密、规范。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业务操作与系统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处理电子支付密码业务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营业机构应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与存款人开销户资料一并妥善保管。3第九条第九条 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结算账户,电子支付密码经确认后,支付指令可确保真实,并实时处理。原印鉴仍需加盖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第十条第十条 密码器的发行。存款人申购密码器时,营业机构通过联机方式,将空白支付密码器编号登记到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然后将产生
5、的解锁密钥写入空白支付密码器,并登记表外账务。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密码器的注册。当存款人要求使用非本系统发行的支付密码器时,营业机构在电子支付密码系统中登记密码器编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密码器的停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停止使用状态。支付密码器停用期间编制的支付密码,将不能核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密码器的启用。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停用未超过 30 天的支付密码器,状态重新置为正常。支付密码器启用后可正常使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密码器的注销。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将已在本电子支付密码系统登记过的支付密码器置为注销状态。注
6、销后该支付密码器不能重新启用,同时,该密码器在本系统将不能再使用。4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解锁密钥。当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遗忘或连续输入错误造成机具被锁定时,由该支付密码器中所加载账号的任意开户行,对此支付密码器进行解除锁定的密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密码器解锁。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要求,用解锁密钥将支付密码器主管密码重新置为初始状态,并解除密码器的锁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账户密钥。电子支付密码系统根据账号和密码器编号等信息生成的,用于生成支付密码的密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签名密码器。同一账号增发支付密码器时,用于对新增支付密码器进行授权的密码器。系统默认第一次加载账号的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户多机
7、时,存款人可要求指定该账号下某支付密码器为签名密码器。一个账户只允许有一个签名密码器。第三章第三章 支付密码器管理支付密码器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空白支付密码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及系统处理要求,逐个销号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加载、密钥更换、停用、启用、解锁以及账户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5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按开户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办理本办法
8、第二十条所述支付密码器的各项管理类操作前,必须确认存款人的合法身份,核对正确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领购领购支付密码器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支付密码器发行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支付密码器丢失、损坏丢失、损坏,应出具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向密码器中
9、加载账户的任一开户行申请停用或注销。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明确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密码器停用或注销手续。密码器的停用或注销即时生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支付密码器在停用期间,营业机构不得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启用、注销、删除账号及解锁外的其6他操作。支付密码器停用后 30 天内存款人不办理启用手续的,系统自动将该支付密码器注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支付密码器注销后,营业机构不得进行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除删除账号外的任何操作。营业机构应提醒客户慎用。第二十七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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