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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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美术学院章程序 言广州美术学院的前身是中南美术专科学校。1953年经高等教育部批准创建于湖北武汉,时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广西省艺术专科学校等院校相关系科合并而成。1958年中南美术专科学校由武汉南迁广州,更名为广州美术学院。2004年学校在广州大学城建成新校区,形成“一校两区”办学格局。学校坚持“把握时代脉搏,关注社会需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美术与设计教育为主体,主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崇尚学术,重视人才,坚持主流意识,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坚持艺术与人文、艺术与科技融合,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的艺术类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2、,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美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学校接受省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学校设有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和昌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根
3、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学校官方网站地址为: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培养德艺兼优的艺术人才。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维护师生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开放合作交流。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办学实际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设定招生
4、标准,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开展各种艺术创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确定教学、科研创作、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解聘教职工,制定并实施收入分配制度;(八)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与经费;(九)依法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学校职能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和文化创意人才。第十条 学校坚持艺术创新的职责使命,发
5、挥艺术学科主体优势,融合多学科资源,积极开展教学和各类科研创作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积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教学与科研单位、教职工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传承岭南文化艺术折衷中西、融会古今、开拓创新的精粹。第三章 教职工与学生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与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
6、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三)珍惜学校
7、声誉,维护学校权益;(四)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学校尊重人才,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创作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的机会,有计划安排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奖惩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第二十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
8、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维权申诉。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来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课外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和
9、服务社会工作;(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10、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法按照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的协议确定。第四章 学校治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
11、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
12、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
13、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14、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管理服务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
15、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创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16、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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