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193x致癌试验(document 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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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致癌试验(征求意见稿)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1.1.1.1 2010-06-01实施2010-发布 前 言本标准首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致癌试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致癌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致癌作用,检验对象包括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食品污染物等。2 术语
2、和定义2.1 致癌性实验动物长期重复给予受试物所引起的肿瘤(良性和恶性)病变发生。2.2 靶器官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明显毒性作用的器官。2.3 最大耐受剂量是由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的剂量,此剂量应使动物体重减轻不超过对照组的10,并且不产生由非肿瘤因素引起死亡及导致缩短寿命的中毒体征或病理损伤。3 试验目的确定在实验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经口重复给予受试物引起的致癌效应,了解肿瘤发生率、靶器官、肿瘤性质、肿瘤发生时间和每只动物肿瘤发生数,为预测人群接触该受试物的致癌作用以及最终评定该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4 仪器和试剂4.1 仪器与器械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动物天平、电子天平、生物
3、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液凝固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切片机等。4.2 试剂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稀释液、生化试剂、血凝分析试剂、尿分析试剂等。5 试验方法5.1 受试物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将受试物掺入饲料、饮用水或灌胃给予。受试物制备或存放时,要求不影响饲料的营养成分含量和性质。1.1 实验动物5.2.1 动物种、系选择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选择肿瘤自发率低的动物种属和品系,可选用大鼠、小鼠,周龄6周8周。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每组动物数
4、至少100只,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若计划试验中期剖检,应增加动物数(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对照组动物性别和数量应与受试物组相同。5.2.2 动物准备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至少应进行3日5日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5.2.3 动物饲养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饲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试验期间动物自由饮水和摄食,推荐单笼饲养,亦可按组分性别分笼群饲,每笼动物数(一般大鼠不超过3只,小鼠不超过5只)应满足实验动物最低需要的空间,以不影响动物自由活动和观察动物的体征为宜。试验期间每组动物非试验因素死亡率应小于10%,濒死动物应尽可能进行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大体解剖以及病理组织学检
5、查,每组生物标本损失率应小于10%。1.2 剂量及分组1.2.1 试验至少设3个受试物组,1个阴性(溶媒)对照组,对照组除不给予受试物外,其余处理均同受试物组。必要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1.2.2 高剂量应选择最大耐受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出现比较明显的毒性反应,但不引起过高死亡率;低剂量不引起任何毒性效应;中剂量应介于高剂量与低剂量之间,可引起轻度的毒性效应。一般剂量的组间距以2倍4倍为宜,不超过10倍。1.3 受试物给予1.3.1 根据受试物的特性和试验目的,选择受试物掺入饲料、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若受试物影响动物适口性,应灌胃给予。1.3.2 受试物灌胃给予,要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合适的溶媒
6、中,首选溶媒为水,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植物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或糊状物等。受试物应新鲜配制,有资料表明其溶液或混悬液储存稳定者除外。同时应考虑使用的溶媒可能对受试物被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蓄积的影响;对受试物理化性质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毒性特征的影响;对动物摄食量或饮水量或营养状况的影响。为保证受试物在动物体内浓度的稳定性,每日同一时段灌胃1次(每周灌胃6天),试验期间,前4周每周称体重2次,第5周13周每周称体重1次,之后每4周称体重1次,按体重调整灌胃体积。灌胃体积一般不超过10 mL/kg BW,如为水溶液时,最大灌胃体积可
7、达20 mL/kg BW;如为油性液体,灌胃体积应不超过4 mL/kg BW。各组灌胃体积一致。1.3.3 受试物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饮水)充分混匀并保证该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和均一性,以不影响动物摄食、营养平衡和饮水量为原则。饲料中加入受试物的量很少时,宜先将受试物加入少量饲料中充分混匀后,再加入一定量饲料后再混匀,如此反复3次4次。受试物掺入饲料比例一般小于质量分数5%,若超过5%时(最大不应超过10%),可调整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若受试物无热量或营养成分,且添加比例大于5时,对照组饲料应填充甲基纤维素等,掺入量等同高剂量),使其与受试物各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
8、同时增设未处理对照组;亦可视受试物热量或营养成份的状况调整剂量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使其与对照组饲料营养素水平保持一致。受试物剂量单位是每公斤体重所摄入受试物的毫克(或克)数,即mg/kg BW(或g/kg BW),当受试物掺入饲料其剂量单位亦可表示为mg/kg(或g/kg)饲料,掺入饮水则表示为mg/mL水。受试物掺入饲料时,需将受试物剂量(mg/kg BW)按动物每100克体重的摄食量折算为受试物饲料浓度(mg/kg饲料)。1.1 试验期限1.1.1 试验期限小鼠为18个月,大鼠为24个月,个别生命期较长和自发性肿瘤率较低的动物可适当延长。1.1.2 试验期间,当最低剂量组或对照组存活的动物数
9、仅为开始时的25%时(雌、雄性动物分别计算),可及时终止试验。高剂量组动物因明显的受试物毒性作用出现早期死亡,不应终止试验。1.2 试验步骤和观察指标5.6.1 一般观察5.6.1.1 试验期间至少每天观察一次动物的一般临床表现,并记录动物出现中毒的体征、程度和持续时间及死亡情况。5.6.1.2 应特别注意肿瘤的发生,记录肿瘤发生时间、发生部位、大小、形状和发展等情况。5.6.1.3 对濒死和死亡动物应及时解剖并尽量准确记录死亡时间。5.6.2 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试验期间前13周每周记录动物体重、摄食量或饮水量(当受试物经饮水给予时),之后每4周一次。试验结束时,计算动物体重增长量、总摄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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