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368611492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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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试论无效婚婚姻制度兼论无无效婚姻与与可撤销婚婚姻的异同同新疆少数民民族婚姻法法律制度研研究试论无效婚婚姻制度兼论无无效婚姻与与可撤销婚婚姻的异同同关键词词:无效婚婚姻 可撤撤销婚姻20001年4月月28日公公布实施的的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以下简称称婚姻法法)第十十条、第十十一条、第第十二条是是关于无效效婚姻和可可撤销婚姻姻的规定,自自此,我国国的婚姻法法正式确立立了婚姻无无效制度。所所谓无效婚婚姻,是指指缺少婚姻姻成立的法法定要件而而不具有法法律效力的的违法婚姻姻,即因为为男女双方方的结合由由于不符合合我国现行行婚姻法规规定的结婚婚实质要件件,因而自自始即不具具备婚姻的的法律效力力。
2、所谓可可撤销婚姻姻,是指男男女一方违违背另一方方的真实意意愿,胁迫迫另一方与与之结婚,受受胁迫的一一方可在法法定的期限限内向婚姻姻登记机关关或人民法法院请求撤撤销的婚姻姻。婚姻无无效制度是是结婚制度度的重要组组成部分,能能够保障结结婚条件和和程序的执执行,保护护合法婚姻姻,预防和和制裁违法法婚姻。新新婚姻法法虽然规规定了婚姻姻无效制度度,但还不不是很全面面,婚姻法法学界对此此也有很大大的争论。因因此,有必必要对我国国的婚姻无无效制度作作系统的研研究。一、确确立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法律意义义现行婚婚姻法对婚婚姻无效制制度作出明明确的规定定,有很重重要的法律律意义:(一)填补了我我国婚姻立立法的空白
3、白我国11950年年和19880年婚姻姻法都没有有对婚姻的的无效作出出规定,仅仅笼统规定定,违反本本法者,得得分别情况况,依法予予以行政处处分和法律律制裁。11989年年3月颁行行的婚姻姻登记办法法第9条条明确规定定了婚姻无无效问题:“婚姻登登记机关发发现婚姻当当事人有违违反婚姻法法行为,或或在登记时时弄虚作假假,骗取结结婚证的的,应宣布布该项婚姻姻无效,收收回已骗取取的结婚婚证,并并对责任者者给予批评评教育。触触犯刑律的的,由司法法机关追究究刑事责任任。”19994年22月1日施施行的婚婚姻登记管管理条例第第五章,虽虽然规定了了婚姻无效效的原因及及处理等问问题,但仍仍未建立一一套系统完完备的
4、婚姻姻无效制度度。婚姻法法既然要求求男女结婚婚必须符合合法定的结结婚条件和和程序,婚婚姻才具有有法律效力力,但对于于欠缺婚姻姻成立要件件的男女两两性的结合合,却没有有明确其法法律后果,这这就使我国国的结婚制制度处于不不完整状态态,使我国国的婚姻法法制度不完完善,不利利于对合法法婚姻的保保护和对违违法婚姻的的制裁。无无效婚姻制制度作为保保障合法婚婚姻的有效效手段,是是结婚制度度中不可缺缺少的内容容,也是婚婚姻法中必必不可少的的部分。22001年年婚姻法法增加规规定了无效效婚姻制度度,填补了了婚姻立法法的空白,使使我国的婚婚姻法进一一步完善。(二)避免了不不必要的法法律冲突,维维护了婚姻姻法的严肃
5、肃性和权威威性现行婚婚姻法明明确规定了了婚姻无效效制度,我我国司法机机关在处理理违法婚姻姻时从此有有法可依。过过去,由于于我国婚姻姻法没有婚婚姻无效制制度,对违违法婚姻的的处理缺乏乏法律依据据,人民法法院一般是是将本应宣宣布无效的的婚姻按离离婚处理,这这样导致违违法婚姻解解除的后果果与合法婚婚姻解除的的后果完全全相同。一一些群众认认为“婚姻姻法是软法法,遵守不不遵守后果果都一样”,这这显然不利利于结婚法法定条件和和程序的贯贯彻执行。另另外,在没没有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情形下,一一些人对结结婚的法律律效力缺乏乏认识,造造成早婚、近近亲结婚、包包办买卖婚婚姻、换亲亲、结婚不不登记等违违法婚姻大大量存
6、在,特特别是在农农村偏远地地区,这种种情况更为为普遍。如如果在婚姻姻法中确立立了婚姻无无效制度,司司法机关在在处理这些些违法婚姻姻的时候便便有明确、充充足的法律律依据,该该宣布无效效的婚姻宣宣布无效,属属于可撤销销的婚姻,当当事人可以以请求撤销销。这样更更有利于制制裁违法婚婚姻,维护护我国婚姻姻法的严肃肃性和权威威性。(三)使我国的的婚姻法法能更好好地与国际际接轨世界上上许多国家家的婚姻家家庭法都设设立了婚姻姻无效或可可撤销的法法律制度。比比如,19970年美美国州法律律全国统一一委员会通通过的统统一结婚离离婚法的的第2077-2099条规定了了婚姻无效效制度的主主要方面;19711年,英国国
7、颁布了婚婚姻无效法法对长期期以来教会会法庭有关关婚姻无效效的法律,作作了全面改改革,19973年又又颁布了婚婚姻诉讼法法是目前前英国法院院处理婚姻姻无效案件件的法律依依据;此外外,意大利利、俄罗斯斯、日本、瑞瑞士、菲律律宾等国都都对无效婚婚姻作了规规定。对外外国婚姻家家庭法先进进或合理的的法律制度度加以借鉴鉴,吸取其其中有益的的东西,以以完善我国国的婚姻法法,使我国国的婚姻法法能与世界界各国的婚婚姻家庭法法相互融合合,更好地地与国际接接轨。此外,由由于我国目目前还不存存在英美法法上宽松的的离婚体制制,人们在在诉讼离婚婚时,原告告只有提出出法定的能能够证明婚婚姻关系确确已破裂的的相关证据据,才能
8、获获得法院的的准许。因因此,婚姻姻无效制度度还会不可可避免地成成为人们解解除已经成成立婚姻的的合法方式式之一。二、 婚姻无效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效的构成我国婚婚姻法第第十条规定定,“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婚婚姻无效:(一)重重婚的;(二)有禁禁止结婚的的亲属关系系的;(三三)婚前患患有医学上上认为不应应当结婚的的疾病,婚婚后尚未治治愈的;(四)未达达法定婚龄龄的。”第第十一条规规定,“因因胁迫而结结婚的,受受胁迫的一一方可以向向婚姻登记记机关或人人民法院请请求撤销该该婚姻。受受胁迫的一一方撤销婚婚姻的请求求,应当自自结婚登记记之日起一一年内提出出。被非法法限制人身身自由的当当事人请求求撤销婚
9、姻姻的,应当当自恢复人人身自由之之日起一年年内提出。”由此可可见,我国国婚姻法法在婚姻姻无效制度度的基本构构成上,采采取了自始始无效与可可撤销的双双轨制,这这比对各种种违法婚姻姻采一律无无效、自始始无效的单单轨制有更更大的优越越性。单轨轨制重视对对违法婚姻姻及当事人人的制裁,会会忽视对无无过错方或或弱势一方方的必要保保护,也不不利于对子子女利益的的保护,有有很大的缺缺陷;而双双轨制表明明,对违法法婚姻,法法律应当区区别对待,对对那些违法法性严重,有有悖于公序序良俗或对对现行婚姻姻制度造成成冲击的,应应做自始无无效处理;对那些违违法较轻的的,应归于于可撤销婚婚的范畴。因因此,双轨轨制更利于于对相
10、关当当事人及子子女利益的的保护。正正是基于这这些原因,我我国的婚姻姻无效制度度选择了自自始无效与与可撤销的的二元结构构。(二)无效婚姻姻与可撤销销婚姻的异异同1、无无效婚姻和和可撤销婚婚姻的共同同点。(1)有权宣告告婚姻无效效和可撤销销婚姻的国国家机关均均为婚姻登登记机关和和人民法院院。(2)婚姻被宣宣布无效或或者被撤销销,均是自自登记之日日起无效,双双方当事人人均不具有有夫妻的权权利。(3)同居期间间所得的财财产,由当当事人协商商处理,协协商不成时时,均由人人民法院根根据照顾无无过错方的的原则依法法判决。因因重婚导致致婚姻无效效的财产处处理,不得得侵害合法法婚姻当事事人的财产产权利。(4)同
11、居期生生育的子女女,均适用用婚姻法有有关父母子子女的权利利、义务之之规定。(5)人民法院院审理这两两类案件均均不适用调调解,应当当依法判决决,判决一一经作出即即发生法律律效力,当当事人均不不能再就婚婚姻效力问问题提出上上诉。2、无无效婚姻和和可撤销婚婚姻的区别别。(1)结婚时欠欠缺的结婚婚条件不同同。可撤销销婚姻所欠欠缺的是婚婚姻当事人人违反“结结婚必须男男女双方完完全自愿”。而而无效婚姻姻是指当事事人因违反反结婚的禁禁止性规定定,登记结结婚时欠缺缺结婚的实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同。宣告无无效婚姻是是绝对无效效,只要符符合宣告无无效婚姻的的几种情形形即无效,不不因时间的的经过而消消灭;例外外
12、情形:司司法实践中中主要包括括,因未到到法定婚龄龄而结婚,起起诉离婚时时双方年龄龄均已在法法定婚龄之之内。有禁禁止结婚亲亲属关系的的已生有子子女或不能能生育的。这这属于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姻法若干干问题的解解释(一)第八八条规定的的情形:“当当事人依据据婚姻法第第十条规定定向人民法法院申请宣宣告婚姻无无效的,申申请时,法法定的无效效婚姻情形形已经消失失的,人民民法院不予予支持。”。而而可撤销婚婚姻是相对对无效,它它有时间限限制,因时时间的经过过而消灭。即即,受胁迫迫的一方撤撤销婚姻的的请求,应应当自结婚婚登记之日日起一年内内提出;被被非法限制制人身自由由的当事人人请求
13、撤销销婚姻的,应应当自恢复复人身自由由之日起一一年内提出出。(3)请求人不不同。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婚姻姻法若干干问题的解解释(一)第七七条规定:有权依据据婚姻法第第十条规定定向人民法法院就已办办理结婚登登记的婚姻姻申请宣告告婚姻无效效的主体,包包括婚姻当当事人及利利害关系人人。利害关关系人包括括:(一)以重婚为为由申请宣宣告婚姻无无效的,为为当事人的的近亲属及及基层组织织。(二)以未到法法定婚龄为为由申请宣宣告婚姻无无效的,为为未达法定定婚龄者的的近亲属。(三)以有有禁止结婚婚的亲属关关系为由申申请宣告婚婚姻无效的的,为当事事人的近亲亲属。(四四)以婚前前患有医学学上认
14、为不不应当结婚婚的疾病,婚婚后尚未治治愈为由申申请宣告婚婚姻无效的的,为与患患病者共同同生活的近近亲属。近近亲属的认认定,应以以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贯彻彻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法通则若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二条条的规定为为依据;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婚婚姻法若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一)第第十条第二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迫而请求撤撤销婚姻的的,只能是是受胁迫一一方的婚姻姻关系当事事人本人。(三)婚姻无效效的构成中中值得探讨讨的问题从国外外婚姻无效效制度的立立法趋势看看,自始无无效婚和可可撤销婚的的区别正逐逐步缩小,而而且总的趋趋势是逐渐渐减少了自自始无效婚婚的种类,相相应扩大了了可
15、撤销婚婚的范围。外外国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这种发展展趋势对我我国的婚姻姻无效制度度具有借鉴鉴意义。因此,我我国婚姻姻法第十十条列举的的自始无效效婚的范围围应当缩小小,仅限于于两种,即即1、重婚婚的;2、有有禁止结婚婚的亲属关关系的。因因为重婚这这种行为严严重违反了了我国婚姻姻法关于一一夫一妻制制的基本原原则。而有有禁止结婚婚的亲属关关系的人结结婚,又与与社会伦理理道德不符符,这两种种情形都严严重违背了了结婚的公公益要件,对对社会的危危害性较大大,无疑属属于自始无无效婚。至至于第十条条列举的“婚婚前患有医医学上认为为不应当结结婚的疾病病,婚后尚尚未治愈的的”以及“未未达法定婚婚龄的”,笔笔者认为这
16、这两种情形形应划归可可撤销婚的的范畴,因因为这两种种情形只是是违背结婚婚的私益要要件或一般般性地违背背结婚的公公益要件,社社会危害性性较小。而而且,如果果一个人愿愿意与患有有医学上认认为不应当当结婚的疾疾病的人结结婚,愿意意照顾其日日常生活,我我们的婚姻姻法为什么么要横加干干涉,非要要宣告它无无效呢?此此外,“未未达法定婚婚龄的”在在违法结婚婚之后如果果达到了法法定婚龄,也也属于可撤撤销婚姻,由由婚姻当事事人自行选选择,这样样更利于百百姓生活的的稳定以及及对婚姻当当事人及子子女合法权权益的保护护,也更符符合婚姻法法作为私法法其基本目目的在于保保护当事人人民事权益益的基本属属性。我国婚婚姻法第第
17、十一条规规定的可撤撤销婚姻只只有一种,即即“因胁迫迫结婚的”。这这种提法似似为不妥,而而规定“违违背当事人人意愿的”似似乎更妥当当。违背当当事人真实实意思除了了因胁迫之之外,另外外还应包括括欺诈,双双方当事人人的误解以以及虚假的的意思表示示等情况。综上所所述,笔者者认为我国国的无效婚婚姻应有两两类,第一一类是自始始无效婚,包包括:1、重重婚的;22、有禁止止结婚的亲亲属关系的的。第二类类是可撤销销婚姻,包包括:1、婚婚前患有医医学上认为为不应当结结婚的疾病病,婚后尚尚未治愈的的;2、未未达法定婚婚龄的;33、违背当当事人意愿愿的。三、 婚姻无效效的法律后后果新婚婚姻法第第十二条分分别从四个个方
18、面规定定了婚姻无无效的法律律后果,其其中有一些些值得探讨讨的问题,现现分述如下下:(一)无效婚姻姻或可撤销销婚姻的溯溯及力问题题婚姻姻法第十十二条规定定:“无效效或被撤销销的婚姻,自自始无效。”对对此,笔者者有不同的的见解,即即自始无效效婚姻与可可撤销婚姻姻的法律后后果应当有有所区别。如如前所述,自自始无效婚婚因严重违违背社会公公益要件,违违反社会的的公共秩序序与善良风风俗,应当当自始无效效,有溯及及力。而可可撤销婚姻姻只是一般般性地违背背社会的私私益要件,违违法程度不不是很严重重。应从被被宣告撤销销之日起无无效,即宣宣告撤销之之前婚姻还还是有效的的,婚姻登登记管理机机关或人民民法院的撤撤销宣
19、告无无溯及力。在在当今一些些采取婚姻姻无效与可可撤销双轨轨制的国家家及地区,关关于婚姻无无效与可撤撤销的法律律后果,也也是如此分分别规定的的,这样也也显得更为为科学、合合理。(二)当事人是是否具有夫夫妻关系婚姻姻法第十十二条简单单地规定:“当事人人不具有夫夫妻的权利利和义务。”与与第一点相相同,由于于自始无效效婚与可撤撤销婚的溯溯及力不同同,自始无无效婚溯及及既往,当当事人当然然不具有夫夫妻的权利利和义务;但可撤销销婚姻无溯溯及力,在在被宣告撤撤销之前,婚婚姻关系是是有效的,因因而在宣告告撤销之前前,当事人人之间的夫夫妻关系也也应当得到到认可,具具有夫妻间间的权利和和义务。(三)当事人之之间的
20、财产产关系关于财财产关系,婚婚姻法第第十二条规规定:“同同居期间所所得的财产产,由当事事人协议处处理,协议议不成时,由由人民法院院根据照顾顾无过错方方的原则判判决。对重重婚导致的的婚姻无效效的财产处处理,不得得侵害合法法婚姻当事事人的财产产权益。”。这这个规定比比较模糊且且不是很全全面,在司司法实践中中可以这样样处理:无无效婚姻或或可撤销婚婚姻在被撤撤销后,双双方当事人人同居期间间各自取得得的财产归归个人所有有,对是否否个人财产产举证不明明,且无法法查实的,按按共同财产产认定,均均有分割权权。双方共共同购置的的财产按民民法一般共共有财产合合理分割;双方各自自所欠债务务,独立负负责偿还,共共同所
21、欠债债务,由双双方负连带带责任予以以偿还,处处理时运用用有关民事事法规。此此外,婚姻姻无效或被被撤销后,生生活困难的的一方可以以请求另一一方提供必必要的经济济补偿,无无过错一方方还可向过过错方请求求损害赔偿偿。(四)父母子女女关系无效婚婚姻或可撤撤销婚姻中中子女的法法律地位在在婚姻法中中是这样规规定的:“当当事人所生生的子女,适适用本法有有关父母子子女的规定定。”实际际上,婚姻姻法对这个个问题的态态度很不明明朗。可撤撤销婚姻存存续期间出出生的子女女是婚生子子女,这是是可撤销婚婚姻不具有有溯及力的的必然法律律后果。关关键是无效效婚姻中出出生的子女女是婚生还还是非婚生生?有学者者认为:他他们是非婚
22、婚生子女,但但考虑到这这一严厉后后果对子女女来说是不不公平的,会会引起不良良的法律后后果,因此此应将当事事人所生子子女视同婚婚生子女。对对此,笔者者有不同的的观点,无无效婚姻既既然自始无无效,那么么自始无效效婚姻中出出生的子女女毫无疑问问是非婚生生子女,但但这并不是是说我们就就不保护无无效婚姻中中子女的合合法权益,虽虽然婚姻无无效,但子子女是无辜辜的,而且且子女与父父母之间的的自然血缘缘联系不因因婚姻无效效而解除,因因此,无效效婚姻中当当事人所生生子女,适适用婚姻法法有关父母母子女关系系的规定:子女如何何抚养,可可先由双方方协商,协协商不成时时,由人民民法院判决决;子女无无论由父方方或母方抚抚
23、养,都是是双方的子子女,各自自负担子女女必要的抚抚养费和教教育费;不不抚养子女女的一方有有探望子女女的权利。参考文文献:1、参参见婚姻姻家庭继承承法学,曹曹诗权主编编,中国法法制出版社社,19995年,第第146页页2、参参见 婚婚姻无效制制度论从英美法法到中国法法,薛宁宁兰著,载载于民商商法学,22001年年第8期第第87页3、参参见 婚婚姻无效制制度论从英美法法到中国法法,薛宁宁兰著,载载于民商商法学,22001年年第8期第第84页4、参参见 关关于建立我我国婚姻无无效制度的的思考,陈陈苇著,载载于 法法律科学, 19966年第4期期第91页页5、参参见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婚姻法法释解,姚姚
24、红、王瑞瑞娣、段京京连、赫作作成编著, 群众出版版社,20001年,第第55页6、参参见美国国现代婚姻姻家庭制度度,夏吟吟兰著,中中国政法大大学出版社社,19999年第44版第333-46页页7、参参见 婚婚姻无效制制度核心问问题研究,贺贺丹青著,载载于中央央政法管理理干部学院院学报,22000年年第4期第第14页8、参参见建立立违法婚姻姻无效宣告告制度的立立法思考, 袁敏殊著著,载于 安徽大学学学报(哲哲学社会科科学版),11997年年第5期第第22页9、参参见如何何构建我国国的无效婚婚姻制度, 薛宁兰著著,载于人人民法院报报,20001年第第2期10.参见新新婚姻法家家庭法总论论,杨遂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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