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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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市2012年小麦种植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 组织种植小麦的面积达5亩(含)以上,且生长管理正常的,均可向保 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简称为被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 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小麦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 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受损 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 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
2、占用土地;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三、盗窃;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311元,保险费率5.8%,每亩保险费18元。品种保险金额 (元/亩)费率保险费总保险费(元)政府补贴(元)农户交纳(元)小麦3115.8%1814.43.6保险期限第五条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地区事先约定期限为准。保险公司义务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 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3、”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 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 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公 司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 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 提供所需理赔资料。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公司 应在六日
4、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
5、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每 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 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 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 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 24小时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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