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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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指导意见或侵权赔 偿类纠纷指导意见汇编注:本汇编系省律协交通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收集和 整理,供全省律师学习使用。任的当事人,应视为具有重大过失;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结合实际 情况判定是否具有重大过失。第三十六条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或者 赔偿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三十七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 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
2、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年度统计数额。第三十八条因城乡合并或城镇建设,耕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 村居民,应认定为城镇居民。第三十九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 分别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第四十条对受害人依法扶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或者六十周 岁以上的近亲属,或者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丧失劳 动能力的近亲属,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被扶养人有其他生活 来源,且该生活来源高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除外。第四十一条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 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 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3、目前为农 林牧渔业)。第四十二条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其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的,其误工费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维修价格超出被损坏车辆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按被损坏车辆实际价值赔偿。十七、施救费、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合票据计算。1、按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计算。2、该项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处理。十八、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据被损坏车辆自事故发生时至维修完毕的期间(赔偿义务人认 为该期间明显不合理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被损坏车辆在事故 发生前6个月的平均收益计算;难以确定收益或该收益明显高于市场
4、 同类车辆收益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十九、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被损坏车辆维修期间短暂(15天以内),原则上不予支持;因被 损坏车辆定损和维修导致长期无法使用的,可酌定合理期间,按50 元/天计算。二十、车辆贬值损失:对于被损坏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二十一、车辆重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重置费用结合票据计算。二十二、其他项目:若有其他损失的,据实计算,并提供相应证 据。二十三、施行日期: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 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8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
5、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 指导意见。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 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 的数额。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 任。二、关于误工费问题。(一)受害
6、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 工资计算。(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 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 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 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99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 准计算。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7、。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 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 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扶养人中有的因被扶养条件消除(如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 岁)而不再是被扶养人,其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仍应当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计算,对此,应当作出确定的判决。数被扶养人中既有
8、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 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均可 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的,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举 证证明的较高的标准计算。受害人仅受伤未死亡的,受害人所在地标 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所在地标准计 算;受害人死亡的,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被 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所在地标准计算;数被抚养人不在一地生 活的,按被抚养人所在地较高标准计算。100七、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计算还是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的问题残疾赔偿金按照受
9、害人的伤残等级计算.如果没有依法对受害人 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则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告知其 依法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八、关于两处以上伤残,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问题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2年12月1日发布施行的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对每增加一处伤残, 按其伤残等级,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 9%, 8%,. 1%0 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o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问题(一)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二)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没有构成伤残等级
10、的)、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有医疗费支出的,原则上不 超过该自然人已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三)自然人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伤害构成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以50000元至80000元为基 准幅度,乘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百分比,得出的幅度为确定该等级伤 残抚慰金的幅度。(四)造成自然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 50000元,不高于80000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确定后,计入受害人损失总额,再根据 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义务人实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11、十、燃油助力车性质认定的问题101燃油助力车按照机动车对待。十一、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 司应否参与诉讼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起 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 成的损害由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保 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十二、机动车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问题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损害,若机动车所有人为该机动车同时投保 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
12、三者责任险,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 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时,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 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其中被 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 替代被保险人赔偿。十三、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问题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 害的,除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之外,由车主在机动车交强 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相关责任人在其 责任范围内承担。十四、关于保险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受害人或被保险人仅提供保单没有提供保险合同文本的,可以认 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及最高
13、保险限额的事实。保险机构辩解其在保险限额内,依据合同约定具有减、免责事由 的,由保险机构负责举证证明,提供具体保险合同文本.对保险人提102供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异议的,由异议人举证。十五、关于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造成交通事故保险机构是否赔偿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承保机构应当在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 确定保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十六、驾驶人员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或车辆证照超 过有效期限,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减免赔偿责任的问题(一)保险机构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主
14、张减免 责的,从其合同约定;(二)当事人对减免责任格式条款有效性发生异议的,保险人应. 就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举证。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十七机动车投保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数额超出了其应当承担, 的部分,该超出的部分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此应如何处理的 问题赔偿权利人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扣除投保人已经支付的数额后, 其余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支付)赔偿权利人;对于投 保人已支付(依法应当由保险机构赔偿)的款项,不能直接判决保险公 司给付投保人,但可以在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中确认投保人已经支付 的数,额,以及保险机构应赔付投保人的款项数额。十八、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在道路
1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被保险人)应当根 据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 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103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指南(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意见(七)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中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 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 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 情形。【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年 1月26
16、日)。(八)受害人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费用能否减轻或者免除赔 偿义务人的责任?在侵权类案件中,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医疗保 险待遇而减轻或者免除。在审理侵权类案件中,如发现有医保报销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 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至医保机构(需联系医保机构专人接收),保 障医保机构依法行使权利。【索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庆中法(2017) 58号文件关于第 三方侵权责任案件中涉及医保报销费用问题的意见(2017年6月5 日)。(九)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请求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赔?第一种观点,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
17、内驾驶机动车牵 引挂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足104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人可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赔。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驾驶 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 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对“实习期”进行了补充。因此,增加牵 引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 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
18、将法律、行政法 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 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 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 果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可在商业三者险 责任范围内免赔。第二种观点,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机动车牵 引挂车不违反上述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保险人请求商业三者 险责任范围内免赔,保险人应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免责 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理由: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禁止性规定”范围限于全国人大
19、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 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公安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 其第七十四条关于“实习期”的规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禁止 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105 车”。同时,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 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因此,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期 限应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而不 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因此,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后
20、的12 个月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三款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关于“实习期” 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免责条款虽规定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 牵引挂车,责任免除,但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供证据 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实习期”的具体含义向投保人尽到明 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实习期的主要 目的就是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 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驾驶牵引车不能牵引挂车,则失 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综上,如果
21、保险人请求商业三者险责 任范围内免赔,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索引】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第53-55页。采用第二种观点。理由:1.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驾驶员熟悉 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不 能牵引挂车,则失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2.保险人作为格式 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实习期” 的具体含义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能在商业三者险责任 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十)非医保用药费用负担问题。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费用扣除主张的主要依据是商业三者 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2、条款 责任免除部分的规定为: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106 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 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 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 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上述条款中并未约定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故当事人主张 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优先赔付非医保用药费 用,可予支持。(十六)因
23、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目前,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 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理由:(1)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 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 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2)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 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 利于减少纠纷。【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 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院院长信箱2016年3
24、月4日)。107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难以认定的, 可委托鉴定机关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或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 鉴定。第四十四条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没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的,按本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 标准计算。第四十五条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市公务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本市为每人每天20元。第四十六条受害人营养费的给付,应有医嘱依据。营养费标准 可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第四十七条因受害人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可以用来赔偿或者清偿其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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