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_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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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p 李昌麒 张 波(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贸易法学院,重庆 400031)1提要2 国家与市场的互动是经济法的基本分析范式,本文以国家干预观和市场调节观作为两条主线,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理论演化为论述起点,在实践层面,分析评价了中国经济转型期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并进行了反思;在理念层面,阐释了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的理论命题;在制度层面,提出了对国家干预进行宏观调整和微观重构的理论构想,旨在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进行系统解读,寻求经济法的合理内核,实现国家干预权的正确行使。1关 键 词2 国家干预观;市场调节观;国家
2、与市场分析范式1中图分类号2DF4 1文献标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3-3637(2006)04-0004-06 国家干预观和市场调节观是经济法理论的两条主线,要探寻经济法的真谛,必须牢牢抓住这两条线。在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交替与轮回过程中,经济法必须以社会经济理性为逻辑起点,对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法律做深刻反思,从而实现国家干预观的更新,进而维护经济法的独立性。鉴于以往的学者对国家干预主义与经济自由主义两大思潮的本质意蕴已有诸多解释,因此本文不做过多的解读。但是我们发现,在过去许多有关对这两种学说进行评析的论著中似乎又把对它们的理解推向了极端,以为主张国家干预的就必定是排斥经济
3、自由的,主张经济自由的就必定是排斥国家干预的。我们看事实并非如此。一、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之正本清源欲溯源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必须理清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的理论演化,毕竟,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两大经济思潮及与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是贯穿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全过程中的此消彼长的两大基本经济思潮。研究这两大思潮的演变有助于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以为我所用。(一)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原始国家干预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重商主义产生于封建社会晚期,它的出现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为了弥补庞大的政府开支而采取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另一方面也迎合了商业资本家的主
4、张。因而使得欧洲各国在封建社会晚期都推行了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当然,也应当看到,当时属于重商主义思想体系的某些人在强调国家干预的同时也没有否定经济自由。例如,在经济学史上处于重商主义和古典经济学交替阶段上的晚期重商主义代表人物蔡尔德和达芬南的学说即是。蔡尔德关于某些商业行为不需要法律干预或控制的见解还被认为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先驱。达芬南也有两句名言:其一是一蒲式耳谷物的市场价格将胜过任何立法干预;其二是贸易本质上是自由的,以此表达他对政府在贸易问题上的管制政策的不满,认为政府所制定的各项法令/可以为私人的特殊目的服务,但很少有利于公众0。由此可知,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非一意孤行,他们在奉
5、行国家干预主义的同时并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而后来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主张也正是从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中衍生出来的。(二)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大家公认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他的学说反映了力图挣脱原始国家干预主义的约束、大力发展生产力和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的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众所周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自由学说较之以休谟为代表的早期经济自由主义有了质的飞跃,其标志是他主张建立一个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完全竞争的市场调节机制,由此形成了第一个系统的经济自由主义体系。亚当#斯密的5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6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
6、预主义两大思潮斗争史上的一部较系统阐述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主张的著作。尽管这个时期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占着主导地位,但是也要看到,即使是在亚当#斯密本人的思想体系中也并未完全排斥国家干预。因此,在这个时期,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交织。1860 年5科伯登)谢瓦里埃条约6的产生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思潮进行斗争的划时代的里程碑。正如国家/酌情干预0理论的倡导者马尔萨斯所言,/完全的贸易自由恐怕是一种永远也难以实现的幻想0,而/一个政府不可能完全的听任事物自然的发展,有时候却需要这样的医师和政治家进行干预,他们具有的科学知识越丰富,工作就做得越适当。0此外,英国著名
7、的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社会4法 学 研 究5甘肃社会科学62006 年第 4 期活动家约翰#穆勒对于 19 世纪上半期产生的关于国家干预限度、范围和方式的论争,以调和折中的方式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任何死框框所能限定;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能带来很大便利,否则便决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0可见,/适度干预0学说已见端倪并有所发展。这一现象表明经济自由主义极度盛行的时期也有国家干预的影子,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思想中仍有国家干预的因素存在。亚当#斯密并非一个偏执的鼓吹者,这也从另一
8、个侧面印证了其思想体系的成熟性和发展性。如上所述,不管是亚当#斯密,还是其反对者,他们的论著只是侧重思想的某一方面,而并没有将其思想推向极致,只是在自由和干预中做了合时宜的选择,换句话说,完全经济自由主义尽管有其独立的思想体系和实践支撑,但它也不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两者的交融与互动则是协调和统一的。(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在其代表作5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6中提出了系统的就业理论和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政策主张,同传统的自由经营论针锋相对,以国家干预论代替自由经营论。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西方经济理论积极的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为制定国家调节经济
9、的政策提供依据,但在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被依据于新古典学派/自由企业精神0的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所代替。关于国家干预与自由经营的此消彼长现象,理论界莫衷一是。/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每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0。而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也不一般地反对经济自由主义,例如,当有人批评凯恩斯的经济政策思想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背离时,他因遭到误解而愤怒,所以他的辩白是:/我绝没有背弃这一理论。0或许,最有力的证据还是凯恩斯对个人主义思想的看法。凯恩斯从效率、个人权利和生活质量三个方面阐释了自由主义的先天优势。事实上,个人主义思
10、想仍然是凯恩斯经济价值观的核心。可见,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经济自由的合理因子,只是迫于现实条件的需要,他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已。经过以上回顾,笔者认为,在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生成过程中,大体存在着这样一个发展规律,即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者并非并驾齐驱,而是必有其一为主轴,然后辅之以相对者,以此形成两种思想的良性互动。历史也证明,单纯的/市场之手0或/国家之手0都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干预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思潮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它们各自都有强烈的表现欲,只不过是一种学说
11、在某个时期可能占上风,甚至为当局者所推崇或作为决策依据,上升为政策或法律而已。我们又发现,在当今世界,一个负责任的理性政府都可能在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呼声中求得某种平衡,总是不会因为强调国家干预而忽视经济自由,或者因为强调经济自由而放弃国家干预。故此,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一个/混合的市场经济体制0。由此可以认为,/国家之手0和/市场之手0的共同作用便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而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思潮的相互作用又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表征。二、实践解读)两种观念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表现及理论反思(一)两种观念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表现综观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国家干预观和市场调节观都
12、在发生作用,即一方面是市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国家适时地进行了干预,与此同时,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在发生变化,即国家总是把干预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加强了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时调控手段也日趋民主化;国家宏观调控权的重心发生了转移,即经济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手段从过去的以直接行政命令为主的调控方式向现在的以市场化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转变。2.在国民经济总体运行中,尽管个别领域还存在着短缺现象,但是从整个经济总量来讲,却是过剩的;在微观市场领域中,多元化经济形式的出现增强了市场活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例不断加大,
13、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为国家法律所确认。3.一方面是国家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举足轻重;另一方面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日趋科学化。4.在现行的国家权力架构中,虽然存在行政垄断、低效率等政府失灵现象,但中国的经济总量仍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经济运行的法治状态逐步替代了人治状态,这不能不归功于宏观调控权的正确行使。5.在经济转型期内,虽然管制制度拥塞和管制制度短缺并存,但是人们仍然在寻求管制的正当性和合理化。(二)两种观念在中国经济转型中的理论反思理论应该能够用来解释和预测现象,若不能如此,则说明此理论有根本缺陷。例如,新古典经济学有一个/理性人0假设,但它还有一个假设是暗含在现有
14、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被经济学家不自觉地称之为/企业是有自生能力0的假设。然而,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很多企业是不具备自生能力的。这种先天性缺陷的存在不仅为市场与国家的契合创造了良机,同时也对传统的市场调节观和国家干预观提出了挑战。实际上,传统的经济体制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讲是在限制条件下的/次优0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把分散在各部门的剩余资源最大程度地集中起来,投资到政府所要优先发展的项目中去。综观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我们必须进行以下反思:1.在市场观念层面上对转型的反思华裔美国经济学家邹至庄(Gregory Chow)曾在 1997 年发表过一篇文章,提出中国新型经济制度已经对西方
15、市场经济理论形成了四个方面的挑战:私有制与公有制;西方法律5法 学 研 究5甘肃社会科学62006 年第 4 期制度与东方准法律制度;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多党制与一党制。他的意思是指按照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这四个方面的前者都是市场经济的标准构成要素,而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相反的试验及其证据,上述四个方面的后者单独地或与前者相结合,在中国产生了正面的效果。/这些(挑战性)问题已经受到中国近来经济发展现实的刺激。中国经济制度还在进化,但一些特征将会延续下去,并且现存的制度为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挑战。0实践中,中国的经济转型导致了国有独资经济的缩减,但扩大了宽口径的公有制经济或社会所有制经济
16、,非国有化也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种,但不管经济形式如何,事实上我国一些制度安排的市场化程度正日益加强,引发了市场观念的创新,由此丰富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的内涵和外延。而此间尤应注意的是,我们秉承市场调节观的同时,绝不能机械地指责或批判国家干预观,而应当在转型时期赋予其新的内涵,实现国家干预观的全面更新和干预权的正确行使。2.在国家观念层面上对转型的反思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指出,经济效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根据萨缪尔森的研究,后撒切尔时代的英国改革扭转了在 1945 年至 1979 年因公有化浪潮而处于增长竞争下风的状况,成为欧洲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抛开了发展滞后的法国和德国。在德国和法国,裁
17、员往往会遭到工会的反对,工会往往能够取得胜利,不得已,两国的生产过程加速度地永久地转移到别的国家。美国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对好斗的工会的遏止。因此,萨缪尔森认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取决于该国制度安排的市场化程度 l v。而中国在经济转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主导不好又会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埋下隐患。因此,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不能孤立地来理解市场经济,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于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且时间较短,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探索阶段;而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孕育,各方面的条件已相对成熟,内外部环境也相对协调,与此同时,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两大
18、经济思潮在经过了一系列理论演化之后,各自的合理内核也已形成和完善,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正确对待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形成过程的差异 l w,对国家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以完善国家干预理论。综观实践,中国经济在转型期持续、较快增长的事实与20世纪 90 年代初许多经济学家的预言恰恰相反,与此同时,那些赞同中国渐进之路的学者认为,中国改革创造了一条/非资本主义0的制度创新之路,这条道路的关键在于允许市场进入,而非私有化,市场进入创造竞争并驱动市场发展,继而导致国家控制与垄断的削弱,这一切均在非人为的状态下进行的。中国渐进式改革保持了国有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又让另一部分人的利
19、益得以改进,这种/双轨制0改革可以看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l x。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大量市场主体不具备自生能力,由此内生出一系列干预市场运行的制度安排和后果 l y。这一内在规定性为国家与市场的契合创造了典范,也为/国家)市场0 分析范式提供了实践基础。总之,市场调节观的引入和适用是必要和可行的,它矫治了转型时期的一些病症,克服了经济进程中的瓶颈,但它自身的矫正还需要国家干预来完成,两者理应和谐。当然,我们这里所指的/需要国家干预0中的/需要0不是国家的恣意行为而是指市场的/需要0。这种需要只表明国家基于对市场是否需要的判断,而利用其公权力对经济发展施加的某种影响。三、理念解读)国家的法律与
20、社会的法律的两难选择(一)关于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的理论命题卡多佐说过:/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 法律规则不可 能永久性地 证明其存在 是合理的。0 l z这种合理性存在的证明应当溯源到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同模式下的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这里所讲的/国家的法律0、/社会的法律0,它所体现的仅仅是一种理念,按通常意义来理解,国家的法律往往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而社会的法律往往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立法权属于社会所有的结果之一便是法律是/社会的法律0,其显著的特点是法律是围绕组成社会的人的权利所展开。它用有目的的人造法来认同并强化社会演发出的自身自发秩序 l。按照这种逻辑制定的
21、经济法是立法者通过他所规定的规则将自发秩序的规则翻译过来,经济法是立法者属哈耶克所说的/自身自发的秩序0或/内部秩序0的规则 l|。/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0 l 因此,在目前尚无比市场经济更优的经济体制的情形下,确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客观趋势。而国家计划应当是自觉应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活动体系,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计,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当前,在我国社会条件下,对经济法理论的认识必须消除一种误解,即不能把中
22、国改革进退全系于政府行为或市场行为一身,否则容易形成政治与经济、社会与经济之间的深刻矛盾,最终将引致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的两难选择。(二)国家的法律与社会的法律之两难选择的反思/社会高于国家说0是典型的社会中心主义学说,这种观点迎合了人们对国家权力扩张的反感心理。正如托马斯#潘恩所认为的:/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0 l 主张社会优位的学者同时也主张,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律的基础,社会为法律提供了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道德基础甚至宗教基础。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
23、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0 m u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还有一种不同的主张,即/国家高于社会说0,这两种主张是两种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理论的理论起点。其中,/国家高于社会说0,是法治建构论的理论前提,它以一种国家主义的观点来对待法治,主张主要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来建构中国的法6法 学 研 究5甘肃社会科学62006 年第 4 期治。它以/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规制社会的工具0作为理论基础。然而,这一理论过分强调了法律的意志性和法律对市场的塑造而割裂了法律与市场和社会的内在联系 m v。综观中国社会历史,它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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