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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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审和无效宣告南京苏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专利事务所)何朝旭 南京市广州路37号科技大厦25层 TEL:6639652 6630773第一章 概 述l1、专利复审委员会l2、设立:2001年7月1日挂牌l 1)机构体制变迁专利局专利复审委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l 2)行政诉讼主体以前为专利局l 3)审级的理顺 以前可以作终局决定l 不符合司法大于行政的原则l3、任务:l 1)复审请求的审查法41,细则44、53l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法45、46,细则64l 3)进行行政诉讼复审、无效决定不服时l4、组成:l 1)成员:主任(局长)、副主任、复审委员、复审员
2、l 2)机构:机械、电学、化学、物理、外观申诉处,综合处、研究处l5、工作性质:l 1)行政执法性维持或剥夺专利权(财产权、绝对权)l 2)行政司法性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不包括无效)l 3)非民事审判当事人包括非利害关系人,影响案件外人的利益第一章 概 述l6、适用程序:准司法程序借鉴民事诉讼程序,非完全形式l7、行政诉讼:非处罚性行政决定,也受行政诉讼法监督l8、合法性:l 1)确定适用法律宪法、行政法l 不适用民事诉讼法l 2)判定l A、禁止性法律条款禁止、不得、不许、不可l 行政机关为则不合法l 行政机关认可当事人行为则不合法l B、义务性法律条款应当、必须、l 行政机关不为则不合法l
3、 行政机关认可当事人不为则不合法l C、选择性法律条款可以、有权l 行政机关为或不为均合法l 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均不合法l 第一章 概 述 D、封闭式或开放式法律条款 封闭式:穷举可为,排除禁止 开放式:不穷举可为,按时其他行为也可以 E、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合法 行为人为当事人: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但要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9、合理性与恰当性:审判权只能进行合法性确定;行政权可以进行合理性确定 1)合理性 A、有符合正当理由,无不符合正当理由:合理 B、无符合正当理由,有不符合正当理由:不合理 C、既有符合正当理由,又有不符合正当理由:权
4、衡 2)恰当性 A、具有主观性 B、以国家利益为本 C、立法机关努力使合理的合法化,行政机关努力使合法的合理化第一章 概 述 10、灵活性:原因l 1)专利局有解释权 2)审查指南的开放性 3)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11、适用原则:(普遍适用)1)合法原则: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2)公正执法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 3)请求原则:不告不理且允许撤回 4)依职权调查原则:有调查权,但必须依职权 5)听证原则:在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6)公开原则:口审公开、决定公开(初审驳回的复审除外)(仅适用复审):避免审级损失原则、节省程序原则 (仅适用无效):一事不
5、再理原、当事人处置原则、合案审查原 则、保密原则第一章 概 述l12、合议审查l 1)合议组的组成:一人独任l 合议组:3或5人(组长、主审、参审)l注意:A、以新理由或新证据再次提出无效时,主审员退出l B、法院撤销重审时,另组合议组l 2)合议组意见的形成l 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理由成立出发,逐渐项表决,少数服从多数l13、回避制度l 自行回避和请求回避l 1)是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l 2)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有利害关系l 3)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l 4)曾参与原专利审查的l14、审查决定的审批l 1)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批l A、五人合议l B、表决意见不一致l C
6、、法院撤销重审案件第一章 概 述l审批意见不一致,再次合议,l审批意见仍不一致,2/3委员会审,1/2以上意见l2)审查决定的构成l A、著录项目l B、法律依据l C、决定要点l D、案由l E、决定的理由l F、结论l G、附图l3)审查决定的出版l15、更正l A、受理的更正l B、通知书的更正l C、审查决定的更正l D、视为撤回的更正l E、其他更正第一章 概 述l16、证据、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l 1)证据l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l 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事实l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事实l 2)证据认定l 证据经过来源、内容两方面的查证后
7、才能使用l 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l A、真实可靠l B、相互之间不矛盾l C、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l D、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l 书面证言论必须质证、与其他证据映证l 超出公证范围的公证书不能作为依据 l 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合用l 3)举证责任l 谁主张谁举证l 待证事实得到证实后,举证责任转移l 不能举证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一章 概 述l17、非出版方式公开的认定l与现有技术抗辩密切相关l 1)技术的获知者和传播者l 2)获知者的保密义务l 3)认定原则:非特定人欲知便可得知l 4)认定基准l 5)使用公开: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l 6)口头公开:交谈、报告、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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