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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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篇:复旦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其次条 本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次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到达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其次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设
2、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关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接着教化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实行通讯方式。会议必需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实行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
3、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支配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到达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驾驭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学问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探讨工作或担负特地技术工作的初步实力。 第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果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接着教化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 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
4、满意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到达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驾驭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地学问; 2、具有从事科学探讨工作或独立担负特地技术工作的基本实力; 3、比较娴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发表含录用确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高校的学术论文本款根据学校公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辩论申请时,必需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全部课程成果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到达2.0以上不含2.0。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
5、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好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确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确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表达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特地学问;应反映出科学的探讨方法和较娴熟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确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表达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学问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探讨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化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
6、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探讨、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敬重学问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确实定。
7、对确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 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实行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辩论进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刚好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老师及相关专家批阅,指导老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根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具体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高校硕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辩论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
8、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辩论: 1、硕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探讨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老师不参加辩论委员会。辩论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当,负责辩论记录和复旦高校论文辩论会议记录
9、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辩论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辩论前半个月送辩论委员批阅; 3、论文辩论的基本程序根据复旦高校学位论文辩论程序; 4、辩论委员会实行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辩论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辩论决议经辩论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经辩论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辩论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辩论一次。其次次辩论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如一样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到
10、达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辩论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需根据辩论及评阅专家看法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五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确实定; 2、学位论文辩论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辩论实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
11、请。学位论文辩论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实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确实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确实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意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到达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驾驭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
12、深化的特地学问;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探讨工作的实力; 3、在学术或者特地技术上有创建性的成果; 4、娴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 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辩论申请时,必需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全部课程成果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到达2.0以上不含2.0。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需是一篇系统而完好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表达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化的特地学问
13、;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探讨方法和娴熟的技能;应对所探讨的课题有创建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特地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化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 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 其次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刚好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老师及相关专家审 阅,指导老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八条为根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具体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高校博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辩论前2个月聘请
14、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举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老师应占多数;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其次十一条 学位论文辩论: 1、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举荐人不能聘为辩论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老师为主。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老师不参加辩论委员会。辩论委员会主
15、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老师担当。辩论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当,负责辩论记录和复旦高校论文辩论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辩论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辩论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辩论委员批阅; 3、论文辩论的基本程序根据复旦高校学位论文辩论程序; 4、辩论委员会实行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辩论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辩论决议经辩论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论文经辩论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辩论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
16、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辩论一次。其次次辩论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到达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到达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在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状况下,辩论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辩论一次的决议; 7、辩论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需根据辩论及评阅专家看法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其次十二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
17、议。 2、本款同第十五条第2款; 3、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 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确实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5、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确实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确实定提出异议。公示异议期结束,学校应当在60日内向经公示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
18、书。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确实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2年内通过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其次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14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二)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三)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书目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五)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探讨领域及其奉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举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
19、或知名人士的举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举荐信;(六)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看法;(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其次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实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状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 其次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确实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20、到书面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确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其次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看法提出的异议,根据复旦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方法试行处理。其次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辩论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其次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
21、硕士学位确实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确实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确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确实定或复核确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确定,复核确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其次十九条 如觉察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峻违背学术规范的状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确定不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
22、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状况,必需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探讨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具体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根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起先。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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