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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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案例及答案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举证责任)某个体工商户李某从事小百货、副食零售,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国税人员按税法规定对该纳税户核定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管理。在对其进行税款核定的时候,李某主动提供了其进货、销售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税务人员经过检查核实后,发现其月销售额在2000元左右,达不到起征点,而个体行业评议代表通过行业比较却认定李某月销售额在4000元。国税部门参考了个协的意见,确定李某经营月销售额为3500元,对其每月核定税款140元,李某不服。李某认为自己出具的是真实的进货、销售粘贴账,个协代表的意见纯粹是以面盖点,不能真实地反映其经营能力,而国税部门
2、对李某出具的进货、销售粘贴账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又不可能对李某一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天候的专门监督。由于李某坚持自己出具的账本是真实反映自己的经营状况,国税部门是否能够采信?又需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纳税户的销售额?答案:1、不能采信。理由如下:(1)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凭证及日记粘贴账,是自行建立的,未经税务机关许可,所以国税部门可以不予采信。(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李某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税
3、款,并且有权按照第47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所以决定权在税务机关。2、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此外,在具体认定中,税务机关应听取李某的反映,并认真核实;广泛听取包括个协在内的意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确定该纳
4、税人的销售额。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征税程序)2002年11月20日某县国税局与A镇轻纺办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县国税局委托A镇轻纺办,向A镇辖区内轻纺生产、加工的个体轻纺户代为征收增值税。2003年11月1日,A镇轻纺办以自己的名义,向家中拥有5台有梭织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李某发出通知,告知李某尚欠缴2003年度额定增值税800元,限其于11月5日缴纳。收到通知后,李某未按期缴纳。11月12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催缴2003年度税款,遭到李拒绝。国税局工作人员以李拒绝缴纳增值税为由,对李家中的价值约800元的白坯布进行了强制扣押。县国税局扣押李的布匹后,
5、李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李随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县国税局败诉。答案:程序不合法。依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本案中,国税机关未履行“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的程序,即扣押了纳税人的货物。受委托代征人横溪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发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是无效的。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6、,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查封财产时的保管责任)某酒店因长期拖欠税款,且数额较大,当地税务局经多次催缴无效,又确认酒店无其它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后,遂对酒店设施进行整体查封。为了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派员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但酒店拒绝。税务机关决定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看管。后来酒店缴纳了有关税款,税务机关解除了查封。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费用16000元,酒店不同意支付。1、税务机关对酒店实施整体查封,是否妥当?2、保安费应由谁承担?答案: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7、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如果该酒店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则税务机关的整体查封行为是妥当的。本案中保安费应由税务机关承担。因为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本案中的税务机关自行履行了保管义务,则保管责任也应由税务机关承担。四、(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某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2月,派两名税务干部对位于该市海曙区的春光服装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的
8、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两名税务干部依法定程序检查,发现该企业2005年4月采用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20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为慎重起见,两位税务干部在检查完毕后,经请示稽查局局长同意,带回该企业2005年度账簿10本,以便回稽查局继续复查。复查证实上述情况属实,但账簿因保管不善被清洁工当废纸拿走出售。2006年3月,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查出该企业2005年度少缴房产税5万元,2005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2005年度其它各税均依法申报缴纳,全年累计已缴纳的各税总额为150万元。根据本案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定不考虑城建税,也不考虑少
9、缴房产税、城建税等对所得税的影响,)1、稽查局调账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丢失账簿一事应如何处理?2、对春光服装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理?为什么?答案:稽查局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权限。(1分)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稽查局局长无审批权限,调账时还必须开付清单(1分)。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2分)。因违法行政行为而
10、丢失账簿,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由于账簿是生产经营情况的往来纪录,既非有价证券,又非债权债务的直接凭证,因此,赔偿金额为该10本账簿的成本。(1分)春光服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1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2分)。春光服装公司在2002年度偷税额为2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14.29%(25/175),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分)五、(
11、整体执行纳税人财产及罚款的强制执行时间)李某于2000年2月18日成立了个人独资建材公司。从开业至2001年底,公司的生意一直非常好,缴纳了近百万元的税款。然而,由于一场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公司背上了债务包袱,从2002年6月10月拖欠了增值税共1179万元。市国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都因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国税局再次派人向李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李某只好无奈地告诉他们:“公司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呢!” 国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李某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李某个人的
12、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市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紧接着,市国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公司会计。 此后,国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李某。李每次催要,国税局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如今,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了,他们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 请问:公司欠税,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合法吗?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国税局却扣押了李某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国税局已经拍卖轿车,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他们还能再对公司罚款吗?能继续
13、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答案:1、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是合法的。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应当以企业的财产来承担纳税义务,当企业财产不足以缴纳税款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甚至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来缴纳税款。2、扣押价值40万元的轿车也是合法的。因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3、当国税局委托拍卖行对轿车进行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将剩余款项在3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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