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国内外政策及检验监管要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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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竹木草制品国内外法规标准技术要求 和检验监管要求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2011年5月主要内容一、出口产品现状二、国外技术法规要求三、国内相关文件四、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五、报检相关要求一、出口产品现状1、我国出口竹木草制品多次因发现活虫等问题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甚至采取暂停进口等极端措施,对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失。据统计,2002年至2005年仅美国就发出超过300个紧急行动通告并在全美范围内召回来自中国的木制工艺品。根据这些有害生物截获情况,美国在2005年暂停了大部分木制工艺品从中国的进口,直到完成有害生物风险的进一步分析。一、出口产品现状2、美国以从我国进口玩具油漆涂层中检出铅超
2、标为由,大量召回我国生产出口的玩具,此事引起了欧盟等国的极大关注。事件回顾一、出口产品现状3、金华辖区木草产品日常监管中屡被检出有害物质超标。2010年检测甲醛140批,检出超标7批,检出率5%,检测重金属103批,检出铅超标3批,检出铬超标1批,检出率3.88%。一、出口产品现状4、相关信息网站(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http:/ 13986家具有机挥发物/93/68/EEC CE标签要求木质品、砷、欧盟89/654/EECBS 5666:3-1991家具有机挥发物等2003/02/EC指令木质品、杂酚油欧盟76/769/EEC指令BS EN 1014:98家具(苯并芘含量)2001/
3、90/EC家具有机挥发物欧盟1999/13/EC指令BEST RACTICE GUIDE(欧盟家具制造联盟制定)软体家具防火安全欧盟2001/95/EC指令2001/95/EC二、国外技术法规(一)主要贸易国家部分检测项目汇总检测产品检测项目贸易国别适用检验依据参考检测标准木质品、甲醛、乙醛、苯酚、铅、铬、汞、镉等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美国美国联邦法规ISO/TC89/WG7家具CFR40 P63S2012800环保署法规 EPA40CFR60(VOC)RIN2060-AG52EPA 74.30等家具铅美国CFR16/1303CFR16/1303木质品、甲醛、铅、美国CPSC 450#ANSI A
4、208.1-93等标准家具杀虫剂CPSC 725#软体家具防火阻燃性能美国CFR46/116 CPSCEN 10215103双层床安全性能美国CFR16/1213、1500、EN17251513儿童家具安全性能美国CPSC 儿童安全产品标准二、国外技术法规(一)主要贸易国家部分检测项目汇总检测产品检测项目贸易国别适用检验依据参考检测标准木质品、甲醛、防腐剂日本建筑基本法JIS A1460家具JIS A5905JAS MAFFJIS K1570NOTIFICATIONJIS K1571NO.920/990木制品甲醛无法规要GB18580-2001GB18580-2001求国家木家具甲醛、铅、铬、
5、汞、镉无法规要GB18584-2001GB18584-2001求国家二、国外技术法规(二)美国新法规1、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实施日期:已于2011年1月3日全美实施内容:该法案以加州降低复合木制品甲醛排放的有毒物质空气传播控制措施为基础,要求在全美销售和批发的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限量进一步提高。二、国外技术法规 第一阶段排放量要求第一阶段排放量要求生效日期单板芯的硬木胶合板复合芯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薄中密度纤维板2009年1月1号0.08ppm0.18ppm0.21ppm0.21ppm2009年7月1号0.08ppm第二阶段排放量要求2010年1月1号0.0
6、5ppm2011年1月1号0.09ppm0.11ppm2012年1月1号0.13ppm2012年7月1号0.05ppm二、国外技术法规2、美国修改表面涂层总铅含量限值(16CFR1303.1)原标准:0.06%(600ppm);新标准:0.009%(90ppm)(2009年8月14日).对产品非表面涂层,即基材中的铅含量进行控制可接触基材总铅含量不可超出以下限值:0.06%(600ppm)(2009年2月10日);0.03%(300ppm)(2009年8月14日);0.01%(100ppm)(2011年8月14日);二、国外技术法规3、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令“莱西法”通过时间:2008年12月
7、15日内容:凡含有野生植物,或含有木材原料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到美国时,须申报每种植物成分的拉丁学名、进口货值、数量、采伐或收获国名。申报范围从活植物、鳞茎、木及木制品,逐步扩大到木浆、纸和纸制品、乐器、家具、油子、植物材料编结品、工具等所有植物和植物产品。该法案还规定,未经进口申报即进口受保护植物和植物产品即为非法。二、国外技术法规申请的内容包括:(1)所有植物种类的科学名称;(2)原产国;(3)数量(含计量单位);(4)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价值。如果不能确认植物产品生产时所使用的植物种类或原产国,申报时必须提供载明该产品可能包含的植物种类的清单,和(或)可能生产该产品的原产国清单。申报以循
8、环利用材料生产的纸张和纸板时,不必提供该材料的种类和来源。对这类产品,进口商有义务列出可循环利用材料的平均百分比,以及产品中非循环利用材料的种类或原产地信息。无需对专门用于支承、保护或运输其他物件的包装材料进行申报,但包装材料本身属进口的除外。二、国外技术法规4、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建议法案生效时间:暂未生效内容:(1)所有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工艺品都必须进行热处理或降低含水率的热处理。热处理只可在经过APHIS或由APHIS局长和场地所在国政府授权的检疫官,检查并确定其操作符合如下处理要求的企业进行:热处理步骤可使用蒸汽、热水、干窑、微波或任何其他方法(例如,用于单板生产中的热水和蒸汽方法)使“
9、限制产品”的中心温度至少在71.1以上且保持至少75分钟以上,并要将“限制产品”的水分含量降至百分之二十或以下,此水分含量须用电子传导仪测量。二、国外技术法规(2)在整个处理和出口期间,在输往美国之前经热处理或降低含水率热处理的“限制产品”应良好存放,以确保排除任何可能的植物有害生物的感染。(3)直径小于6英寸的木制工艺品可以使用溴甲烷熏蒸进行处理,但溴甲烷处理不适用于直径大于6英寸的木材件。(4)所有木制品工艺品的单个包装上都有商品标签,内容包含生产商标识。我们将要求标签应在产品出口前加贴且保持好直到产品进入美国商店销售。识别标签将作为APHIS在产品需要被召回时的一种追溯方法。二、国外技术
10、法规(三)欧盟新法规1、欧盟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议案两项法规。通过时间:2009年4月22日内容: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基本资料,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受严厉处罚。用于办公室、厨房、睡房、客厅的木制家具,木器,各类木板,木制画框、照相框及镜框,各类木制包装等属于制裁措施范围。二、国外技术法规2、要求各成员国保证不将含有生物杀灭剂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市场或销售该产品的决议通过时间:2009年3月17日内容: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投放或在市场上销售
11、,已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二、国外技术法规(四)澳大利亚新法规1、输澳竹制品进境的新要求实施时间:2011年5月2日(暂缓执行)主要内容:对输澳竹制品的溴甲烷熏蒸处理将不再作为认可的检疫处理措施。认可的处理措施,包括:1.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74且保持至少60分钟);2.干燥窑处理(在中心温度达到74且温湿度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厚度,处理4-18小时);3.环氧乙烷熏蒸处理(温度50、初始气压50千帕,初始浓度1200g/m熏蒸5小时或温度21、初始气压50千帕,初始浓度1500g/m熏蒸24小时);4.伽马射线辐照。二、国内技术法规要求(
12、一)相关文件汇总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4、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及其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6、关于印发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检动函2008191号)7、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GB18580-2001)等相关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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