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课件商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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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商 法法 学学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第二章 商主体第三章 商行为第四章 商事登记第五章 商号第六章 商事账簿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商法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六节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一、“商商”的意义的意义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四、商法的原则一、一、“商商”的意义的意义1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一般
2、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的行为;3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称。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同语境下的商法语义考察1、大陆法系语境下的商法(1)德国:在德国,如无特别说明,商法这一概念仅指德国商法的第一编总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四编商事行为的内容,而不包括商事组织、证券、票据
3、、信托、海商等商事特别法。从这意义上说,德国学术研究和教学中的“商法”概念类似于我国的“商法总论”概念。(2)法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法国,商法被认为是完全不同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按主流观点,“商法”传统上被理解为贸易私法,而商务法则属于公法、税法、劳动法等范畴,并涉及民法,尤其是保护消费者若干领域。另外,商务法不仅适用于商人,还适用于农耕者、手工业者以及自由职业者。(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2)美国语境下的商法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中也包含着商法。但美国在有关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方面也存在着大量的成文法。1952年制定的统一商法典是规范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典。所以,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美
5、国,商法便与其统一商法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但统一商法典只是美国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唯一表现形式。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1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 4、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公法性5 5、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国际性6 6、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结合7 7、进步性与发展性的结合、进步性与发展性的结合四、商法的原则四、商法的原则1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2 2、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3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6、交易简便、迅速原则4 4、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5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商商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因因商商行行为为的的实实施施而而发发生生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理理解解这这一一调调整整对对象象要要注注意意它它的的内内涵涵以以及及它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一、商法体系1 1、商主体制度、商主体制度2 2、商行为制度、商行为制度3 3、公司制度、公司制度4 4、破产制度、破产制度5 5、票据制度、票据制度6 6、证券制度、证券制度7 7、保险
7、制度、保险制度8 8、海商制度、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二、商法渊源1 1、法律、法律2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3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4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 5、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6 6、商事自治规则、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4、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 1联联系系:(1 1)在在法法律律划划分分上上,均均属属私私法法。尤尤其其是是在在民民商商合合一一的的国国家家,往往往往认认为为民民法法和和商商法法的的关关系系是是一一般般法法和和特
8、特别别法法的的关关系系,商商法法是是民民法法的的一一部部分分。商商事事单单行行法法规规,只只是是为为补补充充民民法法的的规规定定,或或为为变变更更民民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即即使使是是民民商商分分立立的的国国家家,也也往往往往认认为为商商法法是是民民法法的的特特别别法法。(2 2)就就调调整整对对象象来来说说,民民法法和和商商法法都都要要调调整整一一定定的的财财产产关关系系。(3 3)法法律律原原则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2 2区区别别:(1 1)民民法法所所关关注注的的是是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之之间间地地位位的的平平等等和和利利益益的的平
9、平衡衡,公公平平是是其其首首要要特特征征。商商法法关关注注的的是是商商事事主主体体的的价价值值增增值值追追求求,保保护护营营利利是是其其首首要要特特征征。(2 2)就就性性质质而而言言,民民法法纯纯属属私私法法,商商法法还还有有公公法法属属性性;(3 3)就就法法律律适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1 1联系: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联系: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关系。2 2区别:区别:(1 1)产生原因不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在于市)产生原因不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公共物品场存在缺陷:
10、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公共物品短缺、外部效应等等。短缺、外部效应等等。(2 2)作用过程不同)作用过程不同 (3 3)规范内容不同)规范内容不同 (4 4)调整对象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横)调整对象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向的经济关系,后者是纵向的经济关系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法商法经济法市场企业政府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
11、法律部门,制定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标志。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第五节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商法的产生和发展1 1、商法的起源、商法的起源2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欧洲早期商事立法3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第六节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商法典二、商法通则+商事单行法商事通则(商法通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商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第二章:商主体,规定商主体的基本形式和种类;第三章:商行为与商业代理,包括商事行为与商事代理的构成、一般商
12、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等;第四章:商业登记,包括登记机关、范围、程序等;第五章:商业名称,包括其取得、种类、商号权等;第六章:商业账簿,包括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等;第七章:商事诉讼时效,包括适用范围、起算、中断、终止和延长以及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第八章:商事责任,包括种类和承担方式;第九章:附则,包括商事部门法的范围及制定、有关术语的含义、生效时间和解释机关等。第一节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商主体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人商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商个人商个人第四节第四节 商合伙商合伙第五节第五节 商中间人商中间人第六节第六节 商辅助人商辅助人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
13、与特征二、商主体分类二、商主体分类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n商商法法人人:是是指指按按照照法法定定构构成成要要件件和和程程序序设设立立的的,拥拥有有法法人人资资格格,参参与与商商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依依法法独独立立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14、组织。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第二节 商法人商法人的特征:商法人的特征:1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力,具有独立的人格;2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担法律责任;5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商法人的分类:商法人的分类:国有商
15、法人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 商个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义务的个体。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件:1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2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
16、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商个人的分类:商个人的分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私营企业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节 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 2
17、、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3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 4、商商合合伙伙所所从从事事的的商商事事经经营营活活动动由由合合伙伙人人共共同同为为之之,也也可可共共同同委委托托一一人人或或数数人人代代理理;各各合合伙伙人人对对事事务务的的执执行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5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合伙的分类:商合伙的分类:1 1、个个人人合合伙伙: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自自然然人人按按照照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各各自自提提供供资资金金、实实物物、技技术术等等
18、,合合伙伙经经营营、共共同同劳劳动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商事组织。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商事组织。2 2、合合伙伙型型联联营营:企企事事业业单单位位之之间间依依照照联联营营合合同同组组建建的的共共同同出出资资、共共同同经经营营、共共分分利利润润、共共同同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带责任的商事组织。3 3、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自自然然人人、法法人人和和其其他他组组织织依依照照合合伙伙企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n1、普通合伙就是通常的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n2、有限合伙是指有普通合伙人与不参与合伙事
19、务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n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如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特别是实施了对合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须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n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划分方式。n民事合伙是指以自由职业者组成的从事民事活动的合伙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诊所等。这类合伙由合伙人以自身或雇员的某种特长或技能为提供民事服务。n中国法律一般不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但合伙企业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排除,从而只调整商事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0、的区别n1、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调合伙的组织性。n2、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商事合伙大多是固定的合伙关系,营业具有连续性。n3、民事合伙不需要登记;商事合伙必须登记。n4、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要求严格,如竞业禁止等;但商事合伙的基本原理与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第五节 商中间人分类分类:1 1、代代理理商商:指指一一种种独独立立的的商商事事经经营营者者,他他接接受受委委托托,固固定定地地为为其其他他业业主主促促成成交交易易或或以以其其他他业业主主的的名名义义缔缔结结交易。交易。2 2、居居间间商商:指指居居间间人人向向委委托托人人报报告告订订立
21、立合合同同的的机机会会或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3 3、行行纪纪商商:指指以以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为为他他人人(委委托托人人)购购买买或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代理商和居间商的区别1、代理商一般为固定的委托人所用,以委托人利益为基础将进行代理活动;而居间商并非根据契约关系固定的为委托人从事促成活动,它是自由独立的商人,不受雇佣契约约束。2、在某种情况下(如隐名代理),代理商需要对代理活动负法律责任;而居间商并非合同当事人,对促成的商事活动及其导致的法律
22、后果不负责任。3、代理商不得“双方代理”,其佣金取得来源于委托人;而居间商可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理佣金,居间商的佣金由合同当事人两者负担。1、行纪商多存在于特定的经济领域中,如证券、期货和其他商业贸易等,但不包括不动产领域。而代理商的代理事务范围较广,只要是企业的经营事务,代理商都可代理。2、行纪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自己先取得行为的法律效果,然后再移转于委托人。而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3、代理商一般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代理其商事事务,而行纪商则不是长期地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他们仅仅根据单独委托或个别委托而为委托人
23、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在学理上,行纪被称为间接代理,但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制度。代理商和行纪商的区别概概念念:又又称称商商使使用用人人,它它是是在在商商事事交交易易过过程程中中,从从属属于于商商主主体体,受受商商主主体体委委任任或或支支配配,辅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分类:分类:经理人经理人 代办人代办人第六节 商辅助人经理人的定义在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日、韩、中国澳门等),一般在商法典总则中将经理人归入商辅助人作出规定;而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瑞士、中国台湾地区等),则一般在民法典中对经理做出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
24、经理人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53条将经理规定为“有为商号管理事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利之人”;在英美法判例上,对经理的理解曾经被表达为“Manager”,意指一个被选任用来经营、指导或管理他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人,他被授予一定的独立经营权。经理权经理权本质上是一种商事代理权,它以民事代理权为基础,具有自己的特点。经理权的特征表现为:1、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2、在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3、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被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5、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6、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25、7、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有关经理权的两个问题一、经理权的登记效力各国立法对经理权登记的效力表述不详,主流有两者观点:一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注册登记是经理权授予的前提,未经登记不生效;二为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依然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二、共同经理权商人对几个人共同授予的经理权成共同经理权,这意味着在企业中几个人对企业主拥有代理权。德、法、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了共同经理权。共同经理权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限制经理人的经理权,使单独的经理人行使受限的经理权时,对企业不产生效力。第三章第三章 商行为商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商行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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