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谈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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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19941994年关贸总协定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与关税减让谈判第一节第一节19941994年关贸总协定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第二节 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减让谈判第三节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成果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成果第一节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这些协
2、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二)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
3、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第二节第二节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三、关税减让谈判的原则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七、关税减让表 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 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 三是上限约束税率 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关税减让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二是税率基础。(一)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在谈
4、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二)税率基础 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没有约束的工业品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为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对于农产品发展中国家对部分产品可以自己提出一个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谈判中的基础税率一般是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其实际在国内实施的税率。(一)互惠互利(二)应考虑对方的需要(三)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四)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三、关税减让
5、谈判的原则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三)最初谈判权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如果是另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的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与主要供应方进行谈判,可以较准确地对减让作出评估。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世贸组
6、织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在实际谈判中,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一个世贸组织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
7、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最初谈判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谈判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最初谈判权方一般都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方,不一定对某项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三)最初谈判权方(一)多边关税谈判(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关税谈判(三)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一)产品对产品谈判(二)公式减让谈判(三)部门减让谈判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已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
8、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一)产品对产品谈判如“肯尼迪回合”中,要求工业化国家对工业品削减,乌拉圭回合中的农业关税谈判,全体24%,每一产品不低于10%;这一方式的缺点是等百分比削减,不利于削减关税高峰。在“东京回合”中采用了瑞士公式,即:谈判达成的最终税率AX/(A+X),其中X代表原来税率,A是系数,在谈判中,欧共体、北欧国家和澳大利亚使用的系数是16,而美国、日本和瑞士使用的系数是14。通过这一公式可对高关税进行较大幅度削减,而低关税削减的幅度相对较小。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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