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改形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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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业税改形式研究一、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形式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形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和零税率形式三种主流征收形式。1.免税形式免税形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形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
2、值税。免税形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获本。但免税形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缺乏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
3、。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异。由表1可知,企业承当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当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由于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当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当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而,在免税形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当了8万元的税额。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是在免税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制了免税形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
4、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根据。澳大利亚以为,假如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讲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根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能够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假如外购,银行需承当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当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假如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
5、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形式的目的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应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能够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形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3.零税率形式零税率形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
6、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形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能够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形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能够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异。由表3能够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当的税收并没有由于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进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形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形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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