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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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与管理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与监督第五章城市更新权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那么(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排水、防涝、 防洪、防疫和防灾能力;(七)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延续 历史文脉,留住乡愁记忆;(八 建设和完善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内部生活性道路网络, 构建连续、通畅、安全的步行与自行车道网络;(九)推进“一老一幼”及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系统打造城市宜 居环境;(十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构建物业服务新格局,促进和谐开展;(十一贼市
2、更新实施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共担改造本钱,共享改造收益。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管控城市更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 涉及既有建筑结构 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开展质量安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 筑、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得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二十七条后期管理措施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更新工作引导业主协商确定改造后管理模式、管理规约,推进后续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常态化。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补建续筹制度,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在改造方案中明确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措施。可以 统筹公共设施经营收益等业主共有收入,保障后续管养资金。第二十八
3、条成片更新鼓励城市更新工程集中成片改造,探索跨工程、跨片区统筹、开发运 营一体化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在符合规划和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整合可利用空地与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增加公共空 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成片改造范围内涉及整合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土地或建 构筑物的,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产权单位无偿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 公共服务。成片改造范围内不涉及国家机密或者特殊安保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撤除围墙、围栏,共享绿地、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成片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商业服务设施等不动产在小区红线内的,由实施主体与业主协商,综合测
4、算投资收益,确定合理的 无偿经营使用期限,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授权使用期限、使用用途、退出 约束条件和协商违约责任承当等内容。建筑物土地涉及多个小区的,根据 各个小区土地分摊面积比例测算其所占有建筑面积,涉及利益分成的,按 照小区业主所占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二十九条加装电梯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那么:(-)多层建筑需要加装电梯的,由相关业主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 实施;(二)受益业主应当分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保、运营费用;(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协调、引导 等工作。第三十条相邻权利人义务城市更新活动中,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
5、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原那么,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以下必要的便利:(-)配合对现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改造、修缮;(二)给予必要的通行区域、施工作业场所;(三)提供实施更新改造必要的用水、排水等便利;(四)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必要的便利。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一条用地保障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供应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 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更新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相应的土地政策支持:(-)城市更新工程在
6、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开展国 家及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 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以按新用 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二)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 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 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三)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撤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 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设施的或者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 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第三十三条规
7、划技术支持 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且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计入指标核算:(-)建筑底层架空局部作为公共绿地、停车、通道,跨越城市公共 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规划确定保存的文保单位、文物建筑、历史 建筑和工业遗产建筑等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二)在城市更新改造中,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 要的消防楼梯、交通连廊、管道井、无障碍设施、电梯、室外停车棚、立 体停车设施等附属设施,增加的建筑规模可以不计入建筑密度。第三十四条规划政策支持 城市更新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相应的规划政策支
8、持:(-)对零星用地整合后总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 提下,可以进行多种业态的混合更新改造 各业态建筑面积占比不作限制;(二)旧住房更新按照规划增加的建筑量,在满足原有住户安置需求 后仍有增量空间的,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配套设施用途;(三)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共 安全设施;允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商业服务 业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转换为其他用途。第三十五条工程平衡撤除新建城市更新工程,可以划定区域编制综合本钱测算方案,将土 地本钱分摊计入周边本钱较低地
9、块,进行统一核算,编制核算方案报属地 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租赁更新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通过市场 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后实施更新。第三十七条房屋产权变动城市更新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采用协议搬迁、 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合规方式开展。结合城市更 新工作实际,鼓励城市更新搬迁补偿中优先采取协议搬迁的方式,提高城 市更新改造效率。第三十八条资金整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工程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 方式,筹集改造资金。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
10、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创新信贷金融新产品;合理引导物业权利人、物业企业、管线运营企业等出资参与更新改造。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工程。第三十九条税费减免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城市更新工程,按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减免。第五章城市更新权益保护第四十条表决保障在综合整治改造中,对物业权利人共有的设施与公共空间进行改扩 建,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位等的,应当依法由物业权利 人表决。物业权利人对相关实施事项进行表决的,可以分楼栋、分单元进行, 按楼栋、单元计算表决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第四十一条房屋腾退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
11、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 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工程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到达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且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第四十二条纠纷调解与执行城市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公开发布后 更新工程区 域内物业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改造实施工作。物业权利人拒不执行实施方案的,其他物业权利人、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实施主体损失的,实施主体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12、。本市鼓励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申请或者主 动开展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工程实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更新决定。物业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作出决定的县(市、区)人民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四十三条安置保障城市更新活动涉及居民安置的,可以按照规定统筹使用保障性住房作 为过渡房源。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 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行
13、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 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催促有关部门落实城市更新的 各项工作。第四十五条政府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活动中实施主体确定、实 施方案审批、工程实施、信息公开等情况的指导监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委托第三方对城市更新情况进行评估,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部门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县(市、区)的城市更新工作的推 进情况进行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政府审计部门对城市更新财政资金、重大更新工程进行年度财务审 计。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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