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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暨南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暨南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暨通暨通0070073535 号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达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目的,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以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我校学科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为全校提供共享服务的实验室的需要,优先支持有名望的学术带头人和团队稳定、技术力量较强、科研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一盘棋的原则,统
2、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置,发挥效益。凡使用机时不饱满,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的,一般不购或缓购。凡中档仪器能解决的,一般不购买高档设备。第二章第二章范范围围第四条凡单价等于或大于人民币 1万元、外汇折合后价格等同的国产、进口仪器设备以及相当价格的捐赠仪器设备;第五条国家教育部统管的 23 种仪器设备;凡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0 万元的仪器设备。第三章第三章计划与购置计划与购置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逐步做到全校合理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
3、要内容为: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该设备预计年工作量,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同类仪器设备校内及校外现有状况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档次、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先进性;经费来源(包括运费、软件费、更新费、培训费、年度维护费等)的可靠性;安装环境条件、使用场地、各项辅助后勤设施条件,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申购单位对该仪器的管理方案及细则;对可行性报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购单位提出投资立项申请。(二)申购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暨南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四)主管校长审批。第八条仪器购置计划一经批准
4、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时,需提出变更报告,并请专家重新论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计划。第九条仪器购置计划批准后,由暨南大学采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及暨南大学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第十条采购中心对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要认真组织、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申购单位领导。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基本程序认真研究该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拟定验收、安装的计划、步骤。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解决。仪器设备由供方安装,开箱、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并按合同一一核对,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办理索赔和退还手续 要坚持按照说明书和合同规定的
5、各项技术指标严格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安装验收完毕后,采购中心要按合同要求写出暨南大学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档案,档案包括申购书、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订货合同、装箱单和开箱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索赔往来公函及结果记录、全套随机资料、发票和其他收据的复印件、校固定资产建帐凭证(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第四章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不论何种经费购置的设备及何种渠道配置的设备,凡属第二章范围内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按照学校的制度统一管理,由主管校长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第十
6、三条对于特大、贵重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遵循定台、定岗和定员的原则。定台是指特定的某台仪器设备;定岗是指对特定的设备确定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是指根据定岗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人员(这类人员不能是学生,应该是本校在职的教师或者实验队伍中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设备所在单位必须由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并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第十五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实现专人专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
7、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操作。第十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开发功能、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时,要提出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实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时必须填写 暨南大学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上要求的各项内容,此使用记录是考核该仪器设备利用率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每台仪器要填写年终效益评价表,汇总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公布全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办理手续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后,连续 2 年不用或管理不善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予以调整使用。第二十条因性能下降、更新换代、维护运行费过高等原因而无法或无价值修复的大型精密仪器要及时退役或报废.退役或报废工作由仪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退役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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