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员工管理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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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管理)(员工管理)中华电信股份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有限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退休抚恤办法【法规名称】中华电信股份XX 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9-03【正文】中华电信股份中华电信股份 XXXX 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公司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抚恤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交通部邮电事业人员退休抚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壹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办法所称非资位现职人员,系指于交通部邮电事业人员退休抚恤条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资位现职人员依交通部所属邮电事业人员退休规则、交通事业人员抚恤规则关联规定办理退休、抚恤及抚慰之建(技)教员、佐
2、、电务人员、业务服务员、护士、助理护士及司机人员。本办法所称地区医院之上之医院,系指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鉴合格之地区医院、区域医院及医学中心。第 3 条依本办法发给之退休金、抚恤金及抚慰金,均以非资位现职人员于职同薪级人员之资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额为计算基准。第 4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之退休,分下列三种:壹自请退休。二届龄退休。三命令退休。第 5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准其自请退休:壹任职满五年,年满六十岁。二任职满二十五年。前项第壹款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于五十岁。第 6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年满六十五岁者,应予届龄退休。前
3、项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及劳力等特殊性质职务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汽车驾驶人员年龄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岁,满六十岁者,应予届龄退休。届龄退休人员,其于壹月至六月间出生者,至迟以七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其于七月至十二月间出生者,至迟以次年壹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第 7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应予命令退休:壹因公伤病致心神丧失、身体残废或身体衰弱,不堪胜任职务。二逾延长病假期限尚未能治愈。前项第壹款所称因公伤病,系指经服务机构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壹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伤病。二因尽力职务积劳成疾。三因公差遇险以致伤病。四于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伤病。第壹项
4、第壹款所称心神丧失、身体残废,系以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为准;所称身体衰弱,系指请公假期满仍不能销假,必须继续治疗;所称不堪胜任职务,系指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亦无法担任其他相当工作者。第二项第壹款所称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伤病,系指于执行职务时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险以致伤病,或于办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险以致伤病。第二项第二款所称尽力职务,系指有具体事迹,且须以三次成绩考核,成绩优良者为限;所称积劳成疾,系指其职责繁重,足以造成此项伤病之发生。第二项第三款所称因公差遇险以致伤病,系指经服务机构指派,执行壹定之任务,其时程之计算系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或住(居)所止,且
5、其遭遇危险,必须和公差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项第四款所称于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伤病,系指于处理公务之场所,于办公时间内或指定之工作时间内,因处理公务而发生意外事故或猝发疾病。第 8 条依前条第壹项第壹款规定命令退休者,服务机构除证明其不堪胜任职务外,且应有地区医院之上之医院出具已达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标准或必须继续治疗之诊断证明书。非资位现职人员有前条第壹项第壹款之具体事证而不愿提出地区医院之上之医院诊断证明书时,经人事主管递送考成委员会初核及机构长官核定后,应通知其请病假治疗;逾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期限而未痊愈,且符合前项规定者,应由服务机构主动办理其命令退休。第 9
6、条依第七条规定命令退休之人员,伤病痊愈,身体健全,堪以胜任工作,经地区医院之上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复用,且得由其原服务机构调查其伤病痊愈情形,通知复用。前项准予复用人员,经发现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亦无法担任其他相当工作时,应予命令退职。第 10 条依本办法退休之人员按下列规定,核给壹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壹合于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而任职年资未满十年者,给和壹次退休金;已满十年者,给和壹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条第壹项第二款规定自请退休,其年龄未满五十岁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领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条第壹项第壹款所定壹次退休金数额加壹倍发给。二依第七条第壹项第壹款规定命令退休之
7、人员,给和壹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且核准增给月退休金数额,其增给部分,以不超过原数额之百分之二十为限。任职未满十年者,其壹次退休金部分,给和十个月退休金数额。三依第七条规定命令退休之人员,经准复用后,复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命令退职者,按其复用年资,给和壹次退休金,且得接算前资,核给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条第壹项第二款规定命令退休者,其复用后接算前资不满十年者,不给月退休金。第 11 条前条第壹款所称具有工作能力,系指申请退休时无下列情形之壹,且经服务机构出具证明者:壹符合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全残废或半残废标准,经地区医院之上之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三精神耗弱经地区医院之上之
8、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四因疾病或伤害,连续请假逾六个月而无法销假上班。第 12 条退休金之给和,依下列规定:壹壹次退休金:任职二十年以下者,每满壹年给和壹个月退休金;超过二十年者,每满壹年给和半个月退休金。二月退休金:任职二十年以下者,每满壹年给和壹个月退休金百分之二点五;超过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满壹年给和百分之壹点五;超过三十年者,每满壹年给和百分之壹,最高采计三十五年。前项畸零任职年资,满六个月之上者,以壹年计,未满六个月者,不计。第 13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退休,应填具退休申请书,连同有关证件及退休金受领印鉴,由服务机构报总机构或其授权之机构核准。但命令退休之人员,得免填退休申请书。前项退休
9、申请书之格式,由中华电信股份 XX 公司定之。第 14 条退休金之发给时间,依下列规定:壹壹次退休金:于退休离职之日发给之。二月退休金:自退休离职之次月起,按月发给,至权利丧失或停止之当月底终止。第 15 条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丧失其领受退休金之权利:壹死亡。二褫夺公权终身。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四丧失中华民国国籍。第 16 条退休非资位现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停止其领受月退休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壹褫夺公权尚未复权。二领受月退休金后,再任有给之公职。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通缉有案尚未结案。前项第二款所称再任有给之公
10、职,系指再任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薪俸、待遇或公费之职务者。但再任之工作报酬未达公务人员委任第壹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不于此限。第 17 条非资位现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给和遗族壹次抚恤金及月抚恤金:壹因公死亡。二任职十年之上因伤病以致死亡。非资位现职人员任职壹年之上未满十年因伤病以致死亡者,给和遗族壹次抚恤金。第 18 条前条第壹项第壹款所称因公死亡,系指经服务机关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壹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二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三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四于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前项第壹款所称冒险犯难,系指遭遇危难事故,奋不顾身执行公务以致殉职;所称战地
11、殉职,系指于战地交战时执行职务或支援作战任务而殉职。第壹项第二款所称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系指于执行职务时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险以致死亡;或于办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险以致死亡。第壹项第三款所称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系指经服务机构指派,执行壹定之任务,其时程之计算系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险或罹病,必须和公差具有因果关系。第壹项第四款所称于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系指于处理公务之场所,于办公时间内或指定之工作时间内,因处理公务而发生意外事故或猝发疾病,且由该意外事故或疾病直接使之当场死亡,或自该场所直接送医途中死亡,或自该场所直接送医继续住院不治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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