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魏慧芳》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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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几部行政法律应用中应重点把握几部行政法律应用中应重点把握的一些问题的一些问题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魏慧芳2行政法v1、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v2、功能: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一、合法行政原则v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v(1)法律优先v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
2、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v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5v(2)法律保留v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v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v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6二、合理行政原则v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
3、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7v(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我们工作人员在根据石首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的过程中,由于某个居民与执法人员相熟,我们就收费低于收费标准,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v(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8v(3)比例原则
4、,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包括: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9三、程序正当原则v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v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
5、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公民的参与主要权利有:(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v3、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0四、高效便民原则v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v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刻意增加当事人的程序上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11五、诚实守信原则v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v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v2、信用,(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2)因国家利益、公共
6、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例如,省矿产部门向甲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但之后政策发生变化,省矿产部门认为该许可证不适宜继续存续下去,遂撤回了该许可证,甲可以以撤回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为由而要求省矿产部门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12六、权责统一原则v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v2、行政责任,是指
7、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3v我们现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四个方面来进一般阐述。14第一章行政许可第一章行政许可v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v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v(一)行政许可的概念v行政许可(实践中,我国一般叫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权利),其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15(二)行政许可的特征v1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审批或行政机关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v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
8、能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发生。行政机关不能主动颁发行政许可或执照。16v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审查结果可能是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许可。v4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使行政相对人负担义务的行政行为。17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v(一)依法许可原则v(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v公开是指合法性,公平公正是指合理性。v公开:(1)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9、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2)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v(三)便民原则v(四)程序保障原则18v(五)信赖保护原则v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1)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2)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3)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已生效行政许可的,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v1撤销赔偿。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v2废止补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
10、的需要,可以废止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19v(六)禁止转让原则v与人身权有密切关系的许可事项禁止转让。如驾照、律师资格证书不能转让。v(该原则不绝对,如营业执照的转让)v(七)法律监督原则v要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2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22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v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v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
11、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23v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4)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v24v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12、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也要受到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的四个方面的限制。25v六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v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6v(一)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设定
13、,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权,即执行性立法)该点引申出的意思: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设定(自主性)。v(二)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四个禁止:(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事项;(2)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地区经营(不得限制流动);(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27二、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v1.起草程序v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有两个重要程序义务:(1)应当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2)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
14、能产生的影响、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v2.评价程序v(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必要的许可。v(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v(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28v3.经济类许可的停止实施v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满足本法第13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可报国务院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29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v一、实施机关一、实施机关v(一)行
15、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如工商局、住建局)v(二)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v(三)被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30二、实施机关的制度创新二、实施机关的制度创新v(一)相对集中许可权(权力合并的行为)v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创新的前提是制度落后,中国的制度落后在于权力分散,因为国家权力在机关之间是分散的,在机关内部机构之间也是分散的,所以,要实施机关的制度创新,权力合并。合并权力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同意。v(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方式的改进,权力未变)v
16、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导致权力分散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v(三)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31v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该方式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说还可以像过去那样分散办理)v因此,现在为了简化手续,办公方式有以下几种选择:行政相对人可以多种选择。v第一,可以找一个部门,例如住建局,住建局再找其他相关部门;v第二,一站式服务(一个办公大厅);v第三,维持现状,由11个部门来处理这项事情(分散办理)。32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普
17、通程序制度一、普通程序制度(一)申请v行政许可须依申请取得,申请是取得行政许可的必经程序。v(1)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书面提出申请,不得以口头形式。除人身性行政许可,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v(2)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并在需要时进行解释说明。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33(二)受理(二)受理v2.受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处理方式:v(1)决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v(2)补正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缺失,可以
18、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无法当场补正或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v(3)不予受理。包括以下情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告知补正材料后,申请人未依法补正的。v注意,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4(三)审查v(1)审核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式审查对人数没有要求)v(2)告知义务。
19、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35(四)决定v本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v(1)决定的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v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决定。(第34条第2款)v不能当场决定,且单独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2条第1款)v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42条第2款)。注
20、意,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36v下级行政机关初审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报送上级机关决定,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2份材料(上级机关决定期限仍依的规定)。注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3条)v在计算决定期限时需注意,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45条)37v(2)决定的形式v准予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8条)v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第40条)。注意,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需要公开。v(3)
21、决定的效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一般在本地区有效。(第41条)38(五)听证程序v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v1.听证程序的启动v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v(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39v(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
22、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v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v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v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40v2.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v3.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23、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v4.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41v5.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考虑其他因素,即案卷排他原则,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的听证程序都没有规定该原则)。v6.其他事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免费。42(六)变更与延续v1变更:向许可机关申请。v2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决,视为准予
24、延续。43二、特别程序二、特别程序44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v一、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能收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得收费,即禁止收费原则)对所收的钱,要“收支两条线”(这个理论很重要)。v二、申请书应采用格式文本且绝对不得收费。45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v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等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的后果,归纳如下:v1.行政许可的撤销v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v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
25、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v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v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46v2.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v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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