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80号 民事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性判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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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 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 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 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基本案情2016年7月1日,孙贤锋(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 公司(以
2、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 限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乙方工作地点为 连云港,从事邮件收派与司机岗位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违 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 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作 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之后,孙贤锋根据西区公司 安排,负责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区域的顺丰快递收派邮件工作。西区 公司自2016年8月25日起每月向孙贤锋
3、银行账户结算工资,截至 2017年9月25日,孙贤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29.82元。2017 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孙贤锋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 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 行为。事后,西区公司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由用人部门负责 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 对孙贤锋上述违纪行为分别给予扣2分、扣10分、扣10分处罚,但 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2017年10月17日,孙贤锋被所在单位用人部门以未及时上交履 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停工。次日,孙贤锋至所在单位刷卡考勤, 显示刷卡信息无法录入。10
4、月25日,西区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孙 贤锋自2017年10月21日从西区公司正式离职,已办理完毕手续,即 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关系。10月30日,西区公司又出具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书,载明孙贤锋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 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贤锋 解除劳动关系限于2017年11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 后果自负。之后,孙贤锋向江苏省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后孙贤锋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西区公司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6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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