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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一本部分以规范刑法学,03级陈兴良老师的讲课录音为基础,结合其他资料整理而成。二本部分只涉及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以及相关罪名,涉及:1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第114条、第1 1 5条第1款】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笫153条】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协议诈骗罪;【第224条】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强奸罪;【第23 6条
2、】 绑架罪;【第2 3 9条】4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第26 3条】 盗窃罪;【第26 4条】 侵占罪;【第27 0条】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第27 7条】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6贪污贿赂罪贪污罪;【第3 82条】1 .致人死亡一人以上;2 .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3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局限性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但是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献的决定(发布日期:20 2 3年2月25日 实行日 期:2023年2月25 H)废止(因素
3、:该文献巳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备案侦查案件备 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4、主观罪过重大责任事故睾是过失犯罪,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 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类似的,这里的过失针对结果,违章行为自身也许是故意的(这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相同的)。 不能由于违章的故意心理状态就认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故意/过失关键看他对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放任还是由 于没有预见、或者预见而由于过于自信导致结果发生。认定一方面,要区分责任事故和其他事故。事故是中性的
4、概念,是指生产活动中超过人的主观意愿的损害后果。 事故按照发生因素的不同,可以分为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涉及技术事故,也涉及一些自然事故。 技术/自然事故是由于技术上/自然的因素导致,在这两种的情况下,事故发生或者是不可预料的,或者是不可 抗力。而责任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通常是由人的违章导致的,是人为的。事故发生后,一方面应当考察事 故的性质。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一方面看是否遵守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也不是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责任,要取决于是否导致了 “重大责任事故”。这就要看结果 了,参见高检的立法标准。假如不构成,只可以按照一般的违章行为解决。第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他罪的关系。1
5、、该罪涉及了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内容,存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法条竞合关系。2、我们应当对的解决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区别。不能简朴地说只要汽车违章操作 驾驶撞死人就一概定交通肇事罪,应当注意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的,重要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 上。但在某些情况下,汽车肇事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而是发生在矿山、公司的内部,由于违反了有关的管理制 度,属于生产活动而非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由于违章操作发生后果,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的区分应当根 据行为发生的地点)。驾驶汽车假如既不是在矿山、公司内部,也不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事故,而是在社 区或者停车场,不能定以
6、上两罪,只可以按照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解决。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区分:如失火罪。某些情况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而失火导致火灾,应当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解决。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业务犯罪,与普通的过失犯 罪是有区分的,业务过失是指发生在特定业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但实践中也是较难区分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 指导致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导致
7、极为恶劣影响的等。II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333)(数额犯)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8、没收财产。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1、行为该罪的行为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及以下四种:劣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 标准规定的质量规定,减少、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伪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劣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部件组合、拼装 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9、这里的不合格产品即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规定的 产品。本罪发生在两个环节,生产和销售。2、客体本罪的客体是伪劣产品。即违反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3、主观罪过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4、罪量本罪只有达成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未达成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 售者出售伪劣产品所得和应得的所有违法收入。2023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实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解决 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
10、算。认定1、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按本罪论处的情形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某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有“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 害”的规定。因此,对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但又不构成这些犯罪,假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14 1-15 0条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 40条); 生
11、产、销售假药罪(第14 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 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 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 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 8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是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法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殊犯罪论处。但在普通 法重而特殊法轻的情况下,应按照重法优于轻
12、法的原则以普通犯罪论处。对此,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 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 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高法、高检202 3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 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销售金额是指犯罪既遂以后非法所得数额。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以销售金额作为罪量要素,并非意味着本罪没有犯罪未遂。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
13、定,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 达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应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这里的货值金额应如何计算?根据 前引司法解释规定,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 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拟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 99 7年4 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拟定。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提供便利)前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别人实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合或者运送
14、、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重要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帮助 犯。根据这一规定,帮助犯的构成,主观上对别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客观上为 别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实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兑合犯与牵连犯罪 规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卷烟是专卖物品。因此,一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
15、 罪,是想象竞合犯。又如生产、销售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行为,二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行为,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前引司法解释第1 1条规定:“实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 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的,应构成数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 0条之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
16、满五十万元之的,处二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荡二百万元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从重处罚事由 前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 罚。”这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重处罚事由。二、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P356)刑法第153
17、条走私本法笫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品、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走私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三)走私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
18、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解决的,按照累计走私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概念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送、携带、邮寄普通货品、物品进出国(边) 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非法运送、携带、邮寄普通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2、客体本罪的客体是普通货品、物品。这里的普通货品、物品,是指刑法第
19、151条、第152条、第3 47条规定 为犯睾以外的货品、物品。如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贵重金属罪,因而国家严禁出口的黄金不属于普 通货品、物品。而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刑法第1 5 1条第2款并未规定为犯罪,因其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的特性。因此,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品、货品。此外,根据意见第8条 规定:已被国家明令严禁进出口的货品、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品、来自疫区的动植 物及其产品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3、罪责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的行为而故意实行的主观心理状 态。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走私主
20、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 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逃避海关监管,运送、 携带、邮寄国家严禁进出境的货品、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送工具走私货品、物品的;(3)未经 海关批准,在非海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送(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品、物品 的;(4)提供虚假的协议、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别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货品正常进(出)口 的应缴税款委托别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7 )其他有 证据证明的情形。这里还
21、存在一个对走私的特定对象是否需要明知的问题,对此,意见第6条规定,走私 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 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结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走私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规定对特定对象的明知,而应以实际走私的内容定罪。从刑法理论 上来说,在不同罪名之间发生对象结识错误的,应以行为人之所知定罪。4、罪量(数额犯)本罪的罪量是走私普通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上述数额的,应以一般海关违法行为 论处。处罚说明走私罪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严禁进出境的
22、物品,走私侵犯的是国家的海关管制,如走私武器、弹 药、核材料、毒品等。另一种是走私国家允许进出境的物品,但需要缴纳关税,因此走私侵犯的是国家的关税征 收。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走私普通货品、物品罪,需要重点掌握。三、贷款诈骗睾(P4 02)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3、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协议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献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 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对象是银行贷款。构成1、行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明文列 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具体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协议的;使用虚 假的证明文献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
24、者超过抵押物价值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中的“其他方法”属于空白要件,是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认定的,但是在性质上 必须与前面明文列举的四种方式相同,并且符合诈骗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般特点。2、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主观心理状态(责任形式)贷款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故意 实行的主观心理状杰。该罪是法定的目的犯。】2023年9月长沙会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在肯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列举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据此,实
25、务 部门将其细化为以下十一种:(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导致大 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填补亏空,归还债务的;(3)将至今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法定的H的犯是指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只有具有特定FI的才干构成的犯罪,非法定的目的犯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目的作为犯 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认为目的是必需的。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规定必须有占有的目的(将别人 财物据为己有,侵犯了别人对于财物的所有权),但有例外,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挪用罪,没有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的;(5)将资
26、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导致亏损的;(6)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7)携带资金潜逃的;(8) 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的;(10)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赚钱的生产项目的;(1 1)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4、数额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本城。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 上。认定1、单位贷款诈骗。(定协议诈骗)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单实务中出现的单位贷款诈骗,根据纪要规定“对于单 位实行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
2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签订、履行借款 协议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 4条规定的协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协议诈骗罪处 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行贷款诈骗的,应依此解决。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线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己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而贷款 欺诈,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分重要在于:欺骗是 否构成贷款获取的主线性因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为的目的。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关键看有无非法占有的目
28、的)合法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因素致使不能准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 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 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 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有贷款的条件而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 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处罚”。处罚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
29、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加重处罚空由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 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 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 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 届
30、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别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 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 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P4 2 2P424)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31、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
32、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 开、介绍别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用管理规定,为别人虚 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的行为。构成1、行为该罪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这里的虚开是指在没有实际经营 活动而开具发票,或者虽有经营活动,但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实际发票的金额,以及虽有经营活动,但让别人 为自己代开发票等情形。根据刑法第
33、2 0 5条第4款的规定,虚开涉及为别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别人为自己 虚开、介绍别人虚开。2、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3、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虚开增值款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的行为而故意实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是非法定的目的犯,规定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发票。4、数额本罪的数额,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参照追诉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 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 0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
34、;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因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 重,给国家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
35、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是指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五十万元以 上。其他特别
36、严重情节,是指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罪。【第38 4条】其中是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本科讲义拟定的21个)I危害公共安全罪笫一节总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注意:1、这里的“不特定”和“特定”相对。针对“特定人”实行的犯罪,通常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反之也成立。这里的不特定是“客观的不特定”,而非“主观的不特定”。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主观 上是针对特定人的,但在客观上危害到了不特定的人,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于一般的犯罪,其因素在于在具体案件中“也许”危害到
37、不特定的多数人的 安或即使实际只伤害到个别人。3 、该罪的构成规定“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手段”对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性质的认定有 重要意义,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也许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它采用的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手段,同样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罪名重点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节分述一、放火罪(P293)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 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38、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睾是运用放火的形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 命、安全进行危害。法条竞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而骗取国家税款的,是本罪与诈骗罪 的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2 05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 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9、、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本罪是整体法,诈骗罪是部分法,两者之间存在着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 竞合关系。这里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一百万元以上。给国家利益 导致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五、协议诈骗罪(P44 4P4 4 6 )刑法笫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40、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协议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协议或者部分履行协议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协议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辑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念协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协议诈骗罪是一种特别的诈骗行为,与诈骗罪构成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协议诈骗罪本质 上属于以签订协
41、议形式进行诈骗,侵犯了双重客体:一是别人财产所有权,从而具有普通诈骗的侵犯别人财产 的性质;二是扰乱市场秩序,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协议完毕,协议在市场 经济的运营中起着重要作用。签订和履行协议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协议诈骗扰乱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我国 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强调了其经济犯罪的属性。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和履行和协议过程中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或简称诈骗)。刑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形 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协议的。这是签订协议主体的诈骗。(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是协议
42、担保的诈骗o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协议或者部分履行协议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协议 的这是协议履行的诈骗,以没有实际的协议履行能力为前提。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典型的协议诈骗,即主线不想 履行协议,在签订协议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之后直接予以非法占有。但应当注意,单纯的不履行协议义务 不构成诈骗,必须有逃匿行为,即主线不想履行协议,而是想非法占有。因此,关键是证明有无逃匿行为,这是事 实判断(法律判断贯彻到事实问题)。逃匿的特性是规避、隐藏,在字面上比较清楚,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何 判断的确是比较复杂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43、的。这是对协议诈骗方式的概括性规定。刑法所列举的5种情形不是说有之即构成诈骗,这是协议诈骗的五种表现形式。2、罪责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协议诈骗行为而有一实行的主观心理状杰。目的犯 刑法明文规定协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假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 协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本罪。3、罪量(数额犯)协议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行诈骗,诈骗所得
44、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认定本罪的认定关键是区分协议欺诈引起的协议纠纷和协议诈骗。事实上,除了极个别的案例外,实践中几乎每 一个协议诈骗案件都有争议。两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有运用协议欺诈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方面是客观的占有,另一方面主观上要有占有目的。协议欺诈是运用欺诈来保证协议的履行,但是主观上没有运用协议 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如在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上搞虚假,但是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协议货品。区别 有:行为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采用欺骗手段是本罪的前提,无之,由于客观因素未能履行协议的,属于协议 纠纷而不是协议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协议履行能力。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履行协议
45、,协议欺诈则是通过签订协议骗取财物而 主线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协议的行为。即使有欺骗,但是协议履行了,也不构成协议诈骗。协议诈骗一 定是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但是没有实际履行协议并不必然是协议诈骗。如何解决协议标的物。这也是区分协议欺诈和协议诈骗的重要因素。假如低价解决协议标的物,或者行 为人逃跑或者将协议标的物或价款挥霍,很也许就是协议诈骗,但是可以存在辩解理由。违约以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假如是协议纠纷,会敢于承担责任,并想办法继续履行协议,假如是协议 诈骗,在违约以后,往往逃避承担责任,使得对方无法填补损失。处罚根据刑法第2 2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46、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协议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协议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 由。六、非法经营器(P446P45 0)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7、,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献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1、行为本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刑法列举了以下四种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献的。(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一种空白规定,有关法律和法律解释规定了下列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 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在防止、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 利,严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