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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 校园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长江 大学校园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 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保卫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园交通 安全和秩序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第三条校属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部门共同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校园内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2、第五条 校园内的一切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车辆 管理规定,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第一章道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七条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物资, 阻塞交通。第八条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批准, 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方可施工,施工完后恢复道路原状。第九条保卫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 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依照长江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管理
3、暂行办法,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校园;校内免收费通行或授权通行 车辆必须依照长江大学机动车通行授权办理程序,进行申请登记 和审核后,在指定校区通行。第十一条入校的机动车应遵守长江大学校园车辆违规管理办 法,在道路右侧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如遇大型活动、上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 故。第十二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准鸣笛,时速不准超过 20公里,路口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十三条 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借道穿行;禁止出租车、 “摩的”进入校园教学区;禁止教练车进入校园进行教练培训。第十四条严禁无证或酒后在校内驾驶机动车;严禁无牌照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在校内行驶;工程车辆只能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内使用; 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第十五条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在保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 放;除本校车辆外,任何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内停放过夜。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查验。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应遵守长江大学校园车辆违规管理办法, 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得妨害他人和公共设施安全,一律靠道路 右侧顺序行驶,不得横排占道行驶,应在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 乱停乱放。第十八条进入校园的共享单车必须遵守长江大学校园共享单 车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和使用。第十九条师生员工的电动车进入校园,需到保卫部门申请办理 校
5、园通行证。第二十条禁止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除外);禁止骑快车、撑 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禁止抢行猛 拐,转弯时应伸手示意;禁止在道上练习骑车;禁止机件失灵车辆行 驶。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 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 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 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二十三条保卫
6、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 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四条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 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毁损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恢复原状,由当事人 赔偿损失。第五章交通标志及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校内交通标志及设施由保卫部门根据校内道路交通 的实际情况以及重大活动需要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 置。凡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指挥路牌或其它标志, 须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二十六条 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交通标志、设施由保卫部门 统一维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或
7、覆盖张贴物。第二十七条校内道路范围内设置的隔离柱、隔离护栏等路障设 施,未经保卫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医疗急救、 火险及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十八条遇施工、绿化等工作需要,必须摘除交通标志设施 时,须事先通知保卫部门,经允许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成后应予以 恢复。第二十九条校内道路意外事故的调处,由保卫部门协调警务室、 当事人事主单位予以解决。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损毁校内交通标志及设施时,须主动报告保 卫部门,隐瞒逃逸者将加倍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根 据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执行。第六章其它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外步行,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 护交通秩序,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安全,关爱生命。第三十三条校园内散步、行走应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 定,走人行道,无人行道路段,必须在道路两侧行走,不得在机动车 道上嬉笑、打闹。第三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外出活动,应严格审批手续,加强 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选择安全合格车辆,注意行车安全,并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校属各校区。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长江大 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长江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同 期作废。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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