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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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信访听证行为,保障信访 人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根据信访条例信 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信访事 项处理意见前,以听证会形式听取信访当事人陈述、举证、 质证、辩论,通过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 依据,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第三条本县各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过程中 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听证机关和听证参加人第五条听证机关是指组织听证活动的行政机关,履行 下列职责:(一)审核信访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并决定
2、是否同意听 证;(二)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经征得其同意,决 定听证;(三)决定或改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决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六)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七)其他需听证机关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外,听证员应当 设7人或者9人,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法律工作者、各人民团体代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 其他公民组成。其中,听证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 不得超过2人。第七条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听证会,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意见,就听 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二)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事项当 事人询问;(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四)合议形成听证结论;(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六)其他需听证员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听证 主持人除履行听证员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听证会;(二)接收证据材料;(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四)组织听证员评议;(五)其他需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第九条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听证征询、通知等有关工作;(二)核对参加听证会人员;(三)做好听证记录、评议记录;(四)其他需记录员履行
4、的职责。第十条 信访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信访事项处理结 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有权申 请回避,并当场或随后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 认为自己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的,应当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 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听证机关应当补充听证员、 记录员。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包括信访人、被投诉请求的 机关或者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 得超过5人。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代理人参
5、加听证;(三)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适用依据进行陈述、举证、 质证、辩论;(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信访事项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会;(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材料;(三)遵守听证会纪律。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 加听证。信访事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 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听证过程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信访事项当事人 的权利,履行信访事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告知信访 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自被
6、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且无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 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听证,并书面告知信访 人。对不同意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听证会举行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 并记录在案。听证申请撤回后,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 由再次提出。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行政机关认为 有必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信访人应当 在接到征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 内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听证。信访人拒绝听证的,不影响信访 事项办理、复查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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