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法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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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 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 引言 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从2月17日事发至今,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度丝毫未减。双方当事人律师对案情细节的过度曝光、你来我往的唇枪舌战以及带有攻击性和误导性的轻率言辞,使得公众对律师的道德底线和职业素养产生了强烈质疑。曾经仗义执言、锄强扶弱、克己复礼的社会精英和正义之师形象轰然倒塌,一些律师为了争名逐利不惜制造舆论、爆料隐私、恶语相向,借以误导公众、炉动社会情绪、阻碍司
2、法公正, 讼棍 现象死灰复燃。 曾经在上个世纪的美国,引全美国乃至全世界人民关注的辛普森一案,有关案件的众多问题是各种媒体追逐的热门,媒体对有关案件各种细节、情节的猜想、植染和警方透露的案情、证据以及专家学者们在电视等媒体上的访谈、评论、预测,可谓铺天盖地。律师们也不甘寂寞。德肖微茨,美国着名的辩护律师、法学教授,也是辛普森辩护律师团的成员之一,也屡次在媒体上发表评论。在整个审讯期间,德肖微茨教授是接受电视访谈最多的一个法律专家。辛普森案的检察官布格里奥齐以为,德肖微茨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胡扯。当他在电视上与德肖微茨辩论,提出辛普森何以在谋杀当晚,在离谋杀地点如此近的地点,割破的手指,并且四处撒
3、满他的血时,德肖微茨竟然回答讲: 被告律师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他们很容易回答:是被手提 割破手指的。 德肖微茨竟然以为在谋杀当晚辛普森割破了手指与此案没有什么关系。他讲起来如此轻巧,天真无邪得就像个睡在摇篮里的吃奶婴儿。然而正是德肖微茨教授这样人的观点不断地被全美国的报纸引用。辛普森案中媒体对案件的 审讯 以及律师们对案件的评论、预测,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律师庭外言论应怎样加以规制的关注。而当下,由于新闻媒体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律师庭外言论在司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了。 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执业经过中,其言论不能损害司法公正、行业形象和当事人利益。因而,律师的言论自由问题,十分是律师的庭
4、外言论更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但我们国家当前对律师庭外言论缺乏理论层面上的专门研究与讨论,导致了制度上的缺失与空白。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能否应当进行限制?为何需要加以限制?应当在哪些方面予以限制?如何才能保证律师在法律限度内合理行使言论自由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如何才能平衡律师的言论自由与律师其他执业规则的关系,推动律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故从司法制度角度,对怎样规制律师庭外言论进行深切进入研究殊为必要。 第一章律师庭外言论与言论自由 第一节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是律师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或称 表示出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意指所见
5、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1言论自由普遍地由各国的宪法或法律予以确认,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己无争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 人人享有表示出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个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也做了内容完全一样之规定。我们国家(宪法第13条规定, 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律师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言论自由这一法定权利,有权通过各种形式表示出自个的思想和观点。律师往往在诉讼程
6、序之外,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个的意见和评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 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十分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卫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参加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遭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根据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律师发表庭外言论是提高本身知名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保障公正审讯的有力渠道。 第二节律师庭外言论有不同于一般言论自由的特殊性 在社会生活中,言论
7、自由的行使必然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因而需要遭到一定的制约。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用 利益衡量原则 实现对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即当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量诸种冲突权利的利益分量以及保卫或压制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然后进行判定给予何种权利以何种程度的保卫,并可能构成适用于某些情形的一些原则。2制约言论自由的因素通常分为两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诸如国家安全、国内秩序、社会良俗和司法权威。私人利益诸如个人之声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平等竞争权以及遭到公平审讯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第51条也规定, 中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8、和权利。 律师庭外言论由于往往发表于相关案件的办理经过之中,十分是案件的审理经过之中,律师法庭外言论已不是单纯意义的对审讯事项发表自个的见解,该行为已牵涉到律师的利益、委托人的利益、新闻界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律师法庭外言论一方面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发表律师对案件的见解,以正视听,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假如超过一定的度,则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司法公正,有损于律师的形象,其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损害具有特殊性。 一、误导公众,阻碍司法公正 在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中,李某某一家人的家庭法律参谋兰和律师,在8月23日发表一条微博: 请杨女士保重身体,注意安全,不要被别人利用,英勇面对现实,检举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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