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创建适合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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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创建适合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论文摘 要: 的十九大报告中初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并进而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清楚今后将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文章对怎样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几点考虑意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强调坚持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应在人民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构建合宪性审查与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要以合宪性审查引领合法性审查;有关合宪性审查的启动、审查范围、审查方式仍缺乏法律规定,应尽快开展保障宪法施行的立法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本文关键词语: 合宪性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程序;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后,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加强宪法施行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是中国在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初次提出 合宪性审查 的概念,这表示清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已经构成。宪法位居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宪法相关的制度直接关系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国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即便倾向 合宪推定 ,在判定审查事项能否合宪的详细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引发各种争议和关注。因而,怎样让合宪性审查制度符合中国语境,真正融入中华特点社会法治体系中,是能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 一、构建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坚持
3、的基本原则 合宪性审查应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必然要求。综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当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宪法监督的相关制度。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详细国情,在宪法监督主体上,大体有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和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之划分。具有代表性的分别为英国式议会审查、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法式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国家,国家性质、政权运作形式均不同于西方国家。在我们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性的机关,是最高权利机关。宪法第3条规定了我们国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要义是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
4、机关、检察机关都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它负责和受它监督。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我们进行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能背离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我们国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讯权,但并无对法律的司法审查权。从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层面来讲,不能借鉴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同时,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的权利机关,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在我们国家,不可能存在游离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的国家机关,类似西方国家这种专门机关的审查主体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突破,合宪性审查的结果是判定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并据此得出 与宪法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的结论,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假如审查机关游离于人大制度之外
5、,无疑有害于政治秩序的稳定。 从宪法第62条第2项、第67条第1项分别规定来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施行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施行的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我们国家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并作为最高权利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而不是由在其之下的国家机关审查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也不可能另设与其平行甚至在其之上的机构去审查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法律。因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构建我们国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发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的合宪性审查职能,以合宪性审查引领合法性审查 自19
6、82年修宪以来,从尽可能存在的类型而言,学者们曾提出五种关于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方案。围绕这些方案,学术界见仁见智,献策建言,曾有过热烈的争论和讨论。 2021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以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宪法修正案决定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于加强和推动宪法施行和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进而决定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其职责为 在继续承当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施行、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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