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pdf(4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XX 公司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五
2、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
3、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第十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
4、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臵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5、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 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公司成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办事处以及新成立的分公司等开设银行
6、账户由公司审批。公司所属子公司应自行规定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第十六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第十七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第十九条 各单位
7、应当建立定期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获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或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
8、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 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二十三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臵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
9、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做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付款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对外付款的审批权限.单一项目汇出资金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必须向公司报备。第二十五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
10、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定期存款也应取得进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一次。银行不出 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八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
11、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第二十九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三十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 公司长期固定的出纳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夜间和节假日应有值班人员。存取现金款额较大,5 万元以上,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
12、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 20 万元,含,以上时应有专车并请求银行或保安人员携带警械护送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并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第三十三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后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
13、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四条 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 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第三十五条 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信用卡。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 1 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
14、特别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第三十九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
15、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是注意检查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时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款额较大的还应经过单位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
16、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各备用金余额应定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第四十二条 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和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
17、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四十四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专门建立网上银行使用的内控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操作权限等确保资金安全.第三章 存 货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系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其他材料,、燃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商品半成品、产成品,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劳
18、动保护用品等.第四十七条 存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单 位办理存货业务至少下列不相容职务分离:,一,采购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承担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二,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三,批准发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特别是对于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批准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第五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存
19、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办法正确核算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验收人员应按照“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的原则点收入库并填写材料入库单发现数量、质量和品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负责人与供货单位交涉、索赔。第五十二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的物资部门应当根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的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写限额领发料单。材料的发放、领用和列销不得一人完成.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劳
20、务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防止因多领料而造成超拨款。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周转材料的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技术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的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鉴定拆除、回收、报废的在用周转材料。物资部门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年度周转材料需用的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 理周转材料的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及时登记有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表并计算摊销额定期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保证物卡相符。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物资部门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情况对于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
21、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与物资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卡相符。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的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鉴定。确定实际成新率,成色,并做出记录交财务部门调增或冲减有关工程成本。第五十六条 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其回收的残料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的价值应补提摊销。第五十七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
22、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鉴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报告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批准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估价及情节轻重确定。已报废注销的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的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23、可由存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 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各工程项目部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 5 万元以上或一年发生存货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工程项目竣工或停建时不论是否到年终都要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存货清查程序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六十二条 存货的清查程序是:,一,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
24、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期相一致。,二,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 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发现盘亏、盘盈、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实物账、财务部门的明细账与物资主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
25、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填字。,六,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七,调整账目。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合理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须相应会议的批准和充分的证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