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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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专科的函授、业余、脱产班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 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 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 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2、,具有团结、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 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由办学单位签署意见,继续教育 学院批准。复学时需提供休学证明及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 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学生在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按 自动退学处理。第七节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凡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 未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的;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的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 程达八门的(经重考后);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学习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4、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 时报备案。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不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对因学业原因濒临退学的学生实行学业警 示,对因学业原因退学的学生可实行试读。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六十 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办理。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 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 学位证书。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 计划
5、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申请离校待考。获准 后,先行办理离校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离校待考单,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重考,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 分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学生申 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允许学生回校 申请换证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全部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再 安排换证考试。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 证书。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
6、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 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 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努力创造文明、整洁、 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 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的行
7、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活动。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第四十九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 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报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参与学校民 主管理,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 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
8、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有 关文件规定为活动的开展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和 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 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 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 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 息或从事非法活动。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 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 者在思想品德、
9、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及社会实践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 学生”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单项奖励、颁发各类奖学金等 形式。第五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参照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 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10、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 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 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 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 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第六十二
11、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 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则由办学单位记录在案并在校内 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报教育厅备案。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 期限。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12、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九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 离校。第七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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