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银行(卢森堡)货币市场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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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中譯文)二四年二月二四年二月 -1-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盧森堡法律下的投資基金盧森堡法律下的投資基金(fonds commun de placement)2004 年年 2 月月 銷售說明書銷售說明書 投資者可依據本銷售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報告以及隨後的半年度報告(如果該半年報已公佈)購買基金單位。只有銷售說明書和銷售說明書所指的其中一份文件所包含的資料才被視為有效。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之子基金的單位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單位的
2、發行和贖回受制於發行和贖回國家當時的法規。本銷售說明書當中所述的子基金基金單位不可在美國出售、要約或交付。管理及行政管理及行政 管理公司管理公司 瑞 士 銀 行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UBS Money Market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S.A.),盧森堡登記號碼為 B66303。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 1998 年 9 月 16 日成立,是一家無期限的盧森堡公開發行有限公司,最初名稱為瑞士銀行貨幣市場投資管理公司(UBS Money Market Invest Management Company S.A.)。基金
3、章程於1998年11月5日在 Mmorial,Recueil des Socits et Associations(以下稱為備忘錄)公佈,並於 1999 年 5 月 4 日修訂。另於 2004 年1 月 30 日再為新增修訂,並公佈於備忘錄中。統合後之版本存放在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以供查閱。管理公司的唯一宗旨是管理瑞士銀行-2-(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發行和贖回所述基金單位。管理公司的資本為600,000 瑞士法郎,已全數繳足。董事會董事會 董事長:Dr.Heinz Hmmerli,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UBS AG,Basel and Zurich)
4、副董事長:Mario Cueni,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 董事會委任董事:Manuel Hauser,行政委員,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UBS Fund Services(Luxembourg)S.A.),盧森堡 董事:Andreas Jacobs,執行董事,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塞爾與蘇黎世 Gilbert Schintg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 執行董事會執行董事會 董事會委任董事:Manuel Hauser,行政委員,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Jean-Paul Gennari,執行董事,
5、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Gnter Lutg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Aloyse Henmen,執行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Isabelle Asseray,董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 -3-投資組合管理投資組合管理 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銀行資產管理公司 Aeschenvorstadt 1,CH-4002 Basel and Bahnhofstrasse 45,Ch-8098 Zurich 投資組合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之監督和責任下,允許進行證券投資組合之管理,並在規定之投資限制下進行相關交易。保管銀行與
6、主要付款代理人保管銀行與主要付款代理人 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UBS(Luxembourg)S.A.),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rg)保管銀行為單位持有人保管全部屬於基金資產的流動資產和證券。保管銀行就基金帳戶和證券,以及就基金資產的一切管理工作,按照盧森堡法律的規定履行所有銀行例行責任。行政機構行政機構 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291,Route dArlon,L-1150,Luxembourg(B.P.91,L-2010 Luxembourg)作為行政機構的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
7、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基金管理和盧森堡法律規定的一般行政責任。這些行政服務主要包括安排外地付款、計算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和存置基金帳目和提交報告。基金的會計師基金的會計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S.r.l.,B.P.1443,L-1014 Luxembourg 管理公司的會計師管理公司的會計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S.r.l.,B.P.1443,L-1014 Luxembourg 付款代理人付款代理人 -4-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
8、rg),以及適用於個別基金單位銷售國家的說明所列的其他付款代理人。銷售機構銷售機構 瑞士銀行(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6-38,Grand-Rue,L-1660 Luxembourg(B.P.2,L-2010 Luxembourg),以及適用於個別基金單位銷售國家的說明所列的其他銷售機構。合適投資人合適投資人 本基金適合希望廣泛多樣化投資於具有短期剩餘到期日或高流動性但不固定收益之第一級貨幣市場工具及證券之美元投資組合的投資人。歷史績效表現歷史績效表現 每一子基金的績效表現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簡公開說明書。投資風險投資風險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策略,相對於其他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提供較高安全性且較低之
9、風險。基金單位得於每日發行及贖回,故其屬於一流動投資。惟縱使屬於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仍不保證投資人得回收其全部投資。全部費用比率(全部費用比率(TER)全部費用比率係指本基金的全部費用/毛額/與其平均淨資產之比率。子基金的全部費用比率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簡公開說明書。投資組合周轉率(投資組合周轉率(PTO)投資組合周轉率應依下列公式以每一會計年度計算之:證券的購買數X 證券的銷售數Y -5-總和 1證券的全部交易數XY 子基金單位的發行數S 子基金單位的贖回數T 總和 2子基金單位的全部交易數ST 每月平均總資產M 周轉率(總和 1-總和 2)/M*10 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周轉率列於相關子基金的精
10、簡公開說明書。本基金本基金 本基金的結構本基金的結構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稱為本基金)提供投資者一系列不同的子基金(傘型結構),子基金並依照本銷售說明書所述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本銷售說明書載有各個子基金的詳細資料,將在加入每一新的子基金時更新資料。到目前為止,有下列子基金:子基金子基金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 帳戶貨幣帳戶貨幣 澳幣 澳幣 加幣 加幣 瑞士法郎 瑞士法郎 歐元 歐元 英鎊 英鎊 美元 美元 法律事項法律事項 瑞士銀行(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是根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無獨立法人地位的開放型投資基金,其法律形式為 2002 年 12 月 2
11、0 日所公佈的盧森堡關於集合投資計劃法律第 I 部的集合投資基金。本基金根據 1988 年 10 月 20 日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公司(前稱 UBS Money Market Invest Management Company -6-S.A.)董事會批准的管理條例用 UBS(Lux)Money Market Invest 的名稱成立,管理條例於 1988 年 11 月 9 日的盧森堡備忘錄公佈,並於 1990 年 1 月 7 日、1991 年 9 月 7 日、1992 年 3 月 11 日、1993 年 4 月 27 日、1991 年 9 月 15 日、1995 年 12 月 30 日、1
12、996 年 3 月 29 日、1997 年 3 月 15 日、1997 年 11 月28 日、1998 年 9 月 30 日、1999 年 5 月 6 日、1999 年 10 月 8 日、2000 年 7月 1 日及 2001 年 3 月 30 日修改且在 2004 年 2 月 23 日將存放通知公佈於盧森堡備忘錄。管理條例可根據法律條文修訂,每次修訂須在盧森堡的備忘錄公佈。修訂之管理條例在存放於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管理條例的合併版本存放在盧森堡地方法庭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以供查閱。本基金為沒有法人人格的投資基金,各子基金的全部資產屬於全體投資者不可分割的資產,
13、投資者按照其持有單位數目的比例,擁有平等權利。本基金的資產與管理公司的資產分開,本基金的證券和其他資產由瑞士銀行貨幣市場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和帳戶作為公司的內部基金予以管理。管理條例授權管理公司為本基金設立不同的子基金,以及就該等子基金設立不同系列。本銷售說明書將於每次加入新的子基金或新增系列單位時更新資料。本基金淨資產的規模、單位數目、子基金的數目、系列單位和基金及子基金年期均不受任何限制。本基金是單一的法律實體。對於單位持有人而言,每一子基金各自獨立。各子基金之資產僅供清償各該子基金之負債。單位持有人購買基金單位即表示接受管理條例。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單位持有人會議的條文。本基金的會
14、計年度之末日為十月的最後一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子基金的投資策略子基金的投資目標和子基金的投資策略 投資目標投資目標 本基金之目標在於兼顧基金安全及流動性之情況下,追求高投資獲利,但不保證本投資目標能確實達成。-7-投資策略投資策略 基於風險分散之考量,本基金資產的三分之二將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票據及其他具有固定或變動利率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係指得在貨幣市場進行一般交易、具有流動性,且其價值得隨時正確決定的工具。它們主要由主要銀行存款憑證、第一級公司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及其他由主要借款人發行或保證之具有固定或變動利率之貨幣市場工具。本基金資產亦可投資於國庫券、其他債務證券及工
15、具,及銀行的定期、活期存款。根據下述投資策略而考慮包含特別衍生金融工具時,每個子基金的全部投資組合的殘餘期間應不超過12個月。於變動(浮動)利率的投資情形,在計算投資組合的平均殘餘到期日及投資個別殘餘到期日,下一個利息支付日將視為最後到期日。適用前述三分之二限制之個別投資之殘餘到期日不得超過一年。總之,每一子基金不得將其超過三分之一的淨資產投資於不符合上述條約的工具且每個投資的殘餘到期日不得超過3年或藉由衍生金融工具之使用使殘餘到期日減至3年時。子基金不得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票據、附認購權債券、權益股票(具參與分配權之認股權)及本基金之單位。子基金不得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票據、附認購權
16、債券、權益股票(具參與分配權之認股權)及本基金之單位。然而,每個子基金在遵守下列投資原則下,得買賣為財務工具之期貨及選擇權,或進行為達成避險目的而投資於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之期貨及選擇權的交易。期貨與選擇權市場是易變的;其獲利與損失風險均高於投資在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這些市場技巧及工具僅有在符合各子基金投資策略及不嚴重影響其品質之狀況下,始得運用。每個子基金至少應投資其淨資產的三分之二於其所命名之貨幣。雖然非針對相關子基金貨幣避險的部分不得超過子基金資產的 10,其仍得投資達到其剩餘三分之一的淨資產於其他貨幣。瑞士銀行瑞士銀行(盧森堡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資產淨值、發行與
17、贖回價格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 -8-本基金或單位系列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是以本基金的參考貨幣來表示的,且應於每個營業日計算。本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是以本基金的總淨資產除以本基金發行的單位數量。就這方面而言,營業日係指盧森堡銀行的正常營業日(即:銀行營業每一天之正常的營業時間內),但不包括個別非法定的假日,及/或作為本基金超過50%之淨資產之估價依據之證券交易所及市場所在國之通常假日。為防止本基金收益之稀釋,淨資產應被調整至通常指定為付款價值日之當日。各本基金所持資產的價值計算如下:(a)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與其他投資是以最新的市價計算。如果該證券或其他投資
18、在多個證券交易所中報價,則採用代表該證券的主要市場的最新掛牌價。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稀少,且在證券交易商間存有與市場一致價格之次級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管理公司可以根據這些次級市場的價格來評量其價值。對於未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但在另一被認可、對公眾開放而且以適當和有條理的形式運作的受管制市場上進行交易的證券和其他投資,則按該市場的最新已知價格進行其評價。(b)對於非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或其他受監控市場交易,且無適切價格可獲得之證券或其他投資,管理公司必須以可能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根據其選擇的其他標準來評價其價值。(c)對於距到期日不到12個月之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其評價價格,必須要根據淨購買價格並同時
19、保持在此價格上的報酬之情形下,逐漸調整到贖回價格。在市場條件產生劇烈變化的情況下,個別投資的評價原則,必須要隨著新的市場報酬調整。(d)非以有關的子基金參考貨幣為單位且沒有以貨幣交易避險的證券與其他投資,是依外部價格提供者之貨幣匯率的中間值(買價與賣價之間的中間值)進行評價。(e)定期存款與信託投資是以其面值加上應計的利息評價。-9-(f)換匯交易之價值是由交易相對人以所有現金流量(包含流入和流出)之淨現值為基礎進行評價。此評價方法應為管理公司認可,且經由會計師審核。(g)在評價相關子基金之資產價值時,應包含從相關評價日後至第二評價日之子基金所得之利息收入。因此在特定評價日每單位資產價值應包含
20、在兩個評價日間之預定利息所得。如果因為特殊的情況或事項,按照上述規則進行各子基金價值評價為不可行或不準確時,管理公司有權暫時應用其他經其所信且被會計師就本基金全體資產或個別子基金普遍公認且經認可的評價原則,適當地評估資產淨值。發行發行 子基金的發行價格將依據資產淨值、發行與贖回價格該節的規定計算。在初次申購期間之後,發行價格將為每單位的資產淨值加上銷售機構得取得資產淨值最高 4之發行佣金的總和。另外,本基金單位在不同國家銷售所產生的任何稅項、佣金和其他費用也應予支付。本基金單位的申購由管理公司、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分銷機構按子基金的發行價接受。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銷售機構在某一營業日之
21、一般營業時間內接受的申購,應按次一營業日計算的發行價處理。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銷售機構在上述期限後接受的申購應按次二個營業日後計算的發行價處理。發行子基金單位所得金額應在不遲於認購日後第三個工作日內,支付予子基金的保管銀行帳戶。如果投資人要求實體的單位憑證,憑證應於發行價固定後盡快交付。單位持有人需支付一般銀行交付費用。每一子基金只發行一個或一個以上整數單位的不記名單位憑證。所有已發行並流通在外的單位具有相同之權利。就一特定子基金,管理條例仍提供發行具有特別特色之各種部分收益的可能性。本基金亦可發行零碎單位,但不會就這些零碎單位發出實體憑證,惟應將其記入單位持有人所指定之證券帳戶。零碎單位
22、在單位持有人會議中並無投票權,但是在相關子基金清算時,其將被記入清算收益的分派或比例分派中。-10-贖回贖回 單位持有人可以隨時向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其他授權接受申請書之任一之銷售機構提出不可撤銷的贖回申請,以贖回其所持有之單位。贖回申請必須附上單位發行時所可能發給的任何憑證。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銷售機構在盧森堡某一工作日正常營業時問內所收到的贖回申請,應以次一營業日計算的每單位贖回價格贖回。行政機構、保管銀行或銷售機構在上述限期之後所收到的贖回申請,將以次兩個工作日討算的贖回價格處理。除非有如同外匯管制或資本流動之法律限制,或有其他超出保管銀行控制的情況,使贖回的款項不可能匯至提出贖回申請的
23、國家外,贖回的子基金單位款項應在贖回日後的三個工作日支付。在銷售國家所產生的任何稅項、佣金和其他費用,應由單位持有人予以支付。對於單位持有人之贖回申請,不收取任何贖回佣金。贖回價格究係高於或低於投資者所支付的發行價格,將依資產淨值變化而定。在申請贖回數量過於龐大的情況下,保管銀行與管理公司可以決定延遲執行贖回申請,直至對應的基金資產在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下出售為止。如有必要,於同一日收到的所有贖回申請將按同一價格計算。轉換轉換 單位持有人可以隨時將子基金轉換成另外一個子基金。單位的發行和贖回的程序也適用於轉換申請。投資者將其持有之子基金單位數量轉換為另一個子基金之單位數量,係按以下的公式計算:
24、=(*x*)/其中 =轉換後取得新子基金之單位數量 -11-=轉換前持有之原子基金之單位數量 x=提出轉換的原持有子基金之每單位資產淨值 =轉換之子基金和原持有子基金間之匯率。如果該兩個子基金使用相同貨幣評價時,則系數等於1。=要進行轉換之子基金的每一單位資產淨值加任何稅項、佣金或其他費用。銷售機構可以就轉換收取不超過2的發行佣金(以轉換後取得另一子基金之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當轉換子基金時,因此所生有關國家之應付費用、稅項和印花稅,應由單位持有人負擔。當轉換發生時,新的憑證應基於單位持有人要求,在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下交付之。單位持有人需支付銀行交付憑證的手續費。洗錢防制洗錢防制 基金銷售機
25、構應該遵守盧森堡有關洗錢防制的規定、特別是於 1989 年 7 月 7 日制定用於取代 1973 年 2 月 19 日制定之有關藥品買賣及防制藥物成癮之法律、1993 年 4 月 5 日及 1998 年 8 月 11 日制定之有關金融市場之法律,以及由盧森堡政府或監督機關嗣後所公佈之相關規定。申購者必須向接受其申購之銷售機構或分銷機構提出其身份證明。銷售機構或分銷機構應向申購者要求提出下列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申購者為自然人,應有經認證(經銷售機構、分銷機構或地方行政機關認證)之護照或身份證;如申購者為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應有經認證之公司章程、自商業登記機構取得之認證文件、最近出版的年度帳戶資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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