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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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的行
2、为。第三条 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盐发20055 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和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 企业管理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法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 30分、10分、5 分、3分、1分。第六条
3、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 30 分:(一)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二)总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无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四)发生死亡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第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 10 分:(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五)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4、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支模、深基坑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或论证、审查未通过强行施工的;(七)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未经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 5 分:(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二)未按总监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虚假的;(四)安全员在变更企业后未及
5、时办理变更手续上岗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未按时复检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 3 分:(一)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编制、公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 1 分:(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企业每检查次扣 10 分:(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每检查次扣 5 分。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监理企业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每检查次扣 3分。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 20分、
7、5 分、3分、2分、1 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 20 分:(一)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二)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 5 分:(一)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六)所管理的
8、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未造成人员死亡)不报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 3 分:(一)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计);(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钢管实际检测的承载力进行计算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四)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六)未按规定申请停检点验收的;(七)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八)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9、;(九)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工作岗位的;(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十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十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 2 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二)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三)应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而未设立的;(四)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
10、未符合卫生标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六)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七)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八)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九)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十)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 1 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按时复检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 5 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施工现
11、场的;(二)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安全管理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 3 分:(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无安全检查记录的;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提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几率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 2 分:(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
12、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并反馈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安全员不在场的;(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 1 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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