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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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有发明创造、知识创新的员工授予专利权,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变传统的营销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的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
2、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967 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2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45设计;678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7 个方面规定了对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工业产权包含专
3、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第三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世界版权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
4、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知识产权并不是自然拥有的,它的获得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并需履行一定的手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保护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文件对文学艺术著作、科学发现和发明专利及商标等各种权利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它的产生和形成是伴随着人类
5、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之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但迄今为止,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国内立法上,既不存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无以“知识产权”名称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概括起来收入民法典的立法先例。前苏联东欧各国也不曾建立冠以“知识产权”名称的保护制度,世界各国大都沿袭在本国产生和形成的对文学艺术著作、发明专利和商标的单行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因各国具体单行法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并且无不受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并以保护本国人及其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各国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和范围很不一致。其具体制度的局限性影响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
6、展。因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就势在必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国际间所签订的立约或条约保护缔约国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它是在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商品与技术输出,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于 1980 年、1984 年先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 年又参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国内立法上,1986 年颁布的民
7、法通则将“知识产权”确认为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并在世界上首先将“国际知识产权”收入民法,固定为民法制度,从而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立法先例。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一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工作者及其科研成果和创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具有重大意义。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民法确认科技成果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保护他们对其创造发明、科技成果及其参考与民事流转依法享有的权利,旨在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民法保护,有利于广泛调动科
8、学、技术、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民法保护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确保脑力劳动者的国家主人地位和实现战略任务的“必须依靠力量”,激发其主人翁责任感和创造精神,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
9、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
10、,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
11、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 协议第一部分第1 条 2 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
12、第二部分第1 至 7 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3、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 知识 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 3 类权利。由于国际经济、文化
14、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15、。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16、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 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17、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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