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有限公司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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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谢淑萍、*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县*水泥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县城关镇桂花大道红绿灯处。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水泥销售。(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的姓名、2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
2、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余额交付期限*3000 万元60%600 万元*年*月*日货币*年*月*日*2000 万元40%400 万元*年*月*日货币*年*月*日合计5000 万元100%1000 万元货币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
3、报告;3(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
4、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4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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