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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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 某污 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某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经沟通商 谈,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成为了污水处理厂(近期万吨/日) 托管运营工程成交供应商。为明确双方在该工程中承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 商、老实互信的原那么,就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事宜达成协议如 下:一、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义(1)甲方:(2)乙方:浙江商达环保(3)签署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4)污水:指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系统所采 集的工业生活污水。(5)进水水质标准表1进水水质标准的服务费发票所要求
2、的详情。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该计算。8.4甲方应会同财政局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专用银行账户向乙 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所有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款项 应按照本合同的第9.4条确定的帐户和付款方式支付。8.5甲 方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催促并完成 办理款项支付的一切审核程序,并支付给乙方上月发生的污水 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可通过电汇、银行转帐等方式汇入乙方 指定帐户。逾期那么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6.4条款)。 费用审核流程如下:第九条每月付款程序9.1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按照 第8.3条款计算的金额,向
3、甲方开具附录3所示的付款通知账 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 能够核实上述计算。9.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账单 之日起,应对乙方送交的付款通知账单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确认。9.3甲方在核准确认无争议应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金额后,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账单日后的三(3)个工作 日(“应付款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并递交与前述核准确认 金额相符的服务费凭证给甲方,并向财政局或其指定付费机构 提交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的付费凭证,向乙方支付当月应付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款额。9.4支付帐户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所有相 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
4、(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由甲方以 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当:收款人:口开户行:口;账户:口;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转账。9.5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本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财政拨款部门或价格核定部门)将有权就任何一月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的计算、提议的单价调整方案是否与 本合同中获得双方确认的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国家有关价格规 定是否一致进行核实。9.6收费发票或凭证乙方在申请获得污 水处理服务付费时,应按照政府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 或收款凭证。9.7利息如果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 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后未能支付,付款一方应支付按
5、当时人民 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该利息应依 照前述约定利率自到期之日(包括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 (不包括该日)按日累计,按月计算。9.8税项说明工程中标报 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包括所有现在及将来的运营商根据 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外),但 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适用法律考虑乙方 应纳税款,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第十条延迟支付时的协调责任10.1假设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污 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意见,那么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办通知(“催 办通知”),甲方应在该催办通知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6、协 调结果反应。10.2有争议的金额甲方如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费 申请单显示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任何异议, 应在收到运营付费申请单之日后的一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局部的金额,否那么应视为无异议并 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 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10.3未付款项的支付如果甲方对乙 方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或局部金额有争 议,且随后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确认甲方尚未支付的任何应付 款项应由甲方知会县财政部门支付给乙方。10.4违约金的扣减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应根据计算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金额,并将该金额从
7、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发票金额中减扣。违约 金计算的细节应在付款通知账单中列明。10.5服务费收费凭证 乙方在收到甲方核准确认的支付金额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 根据适用法律向甲方及时开具服务费收款凭证。五、资产管理与工程设施的移交第十一条资产所有权1L1托管运营期间,污水处理厂内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11.2托管运营期间,因污水处 理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新增的设施、设备,新增设备的所 有权归乙方所有;托管运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留置,在甲方 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购置、安装费用后,所有权归可以归甲方所 有。第十二条工程设施移交的范围12.1移交的工程设施以现 场清点数目为准,并
8、制定交接清单,最终的交接清单需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主要构筑物及相关工艺参数表 以现场实际交接单为准)12.2移交的内容还包括维持本工程正 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 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 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运行和维护工程设施所 需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12.3甲方 根据工程自身工期进度提前壹个月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确定乙方正式介入工程试运营日期。乙方为了更好的配合甲方 对于该运营工程的设备调试及运营调试,可提前派出相关人员 介入协助配合。乙方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后,乙方在此期间
9、所产 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全额承当。第十三条移交工作小组13.1工程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 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在试运营进驻运营前一周内成立 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 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13.2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工程设施 移交完成之日解散。13.3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 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费用确认后平均分担。第十四条责任的划分14.1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 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工程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 形成设备缺陷表单。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 可协助修复。14.2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 修责任
10、期内的,仍应由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14.3移交过程 中,假设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 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 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工程设施的移交回转15.1本协议届满后,乙方 无偿将工程设施交回甲方(但不包括乙方更新、改造的设施、 设备,如涉及可参照合同11.2条款执行)。同时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15.2工程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 同工程设施的移交过程。六、人员办公场地安置第十六条人员办公场地安置16.1托管运营期间乙方负责 运行管理人员编制,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方自行确定.16
11、.2 在托管运营期间,乙方享有对甲方提供人员的管理、调配权, 并按乙方自身薪酬方法发放薪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费 用(五险)由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16.3本协议提前终止时, 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应确保甲方相关人员具备基本的运 行能力,确保工程设备、设施的连续运转。16.4乙方进驻时, 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整体配套设施必须实行标准配置(宿舍、 食堂、办公桌椅、网络宽带、电脑设备、化验室仪器设备等) 以保证乙方进驻后能顺利开展工作。七、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第十七条工程设施的运行17.1乙方应保证工程设施每日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 需暂停服务时,须报甲方批准。17.2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
12、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处 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17.3对整个工程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征 得甲方同意。第十八条工程设施的维护18.1工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 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 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o 18.2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 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 检查。18.3在托管运营期内,因生产所发生的设施、设备中、 小维修、维护保养费用、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由乙方承当。运 营过程中涉及的大修、技改由那么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 其实施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当。(注:设施
13、设备中、小维修 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超出局部那么由甲方负责承当相应费用)第十九条甲方的监管19.1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 候进入乙方的工程设施,监督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 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 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19.2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 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 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八、检测与核实第二十条水质检测20.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 测结果。20.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
14、测机构按 照20.1款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20.3 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检 测指标工程经双方约定如下:20.4乙方应于每月开始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上月的列明日常检测指标的月度水质报告报送甲 方,报告上月的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对进出水水质严重不符 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第二十一条水样采 取和储存21.1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 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 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 要求。21.2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
15、和 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21.3用于检测水质 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双方共同确认的接入点和交付 点采集。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的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五小时,每 日提取采样设备采集混合水样。2L4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 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 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和采样点, 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 小时。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核实2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 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 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
16、果。甲 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 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22.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 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结果为准。22.3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 用应由甲方承当,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说明乙方检测结 果不符合标准时,那么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九、计量第二十三 条计量方法23.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应安装电磁流量计各一台,双 方约定以出水口流量计为付费计量仪表。23.2在本协议期内甲 方应定期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参见附录2计量 方式)23.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 流量
17、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 以出水口流量计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第二十四条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24.1假设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那么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 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24.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 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假设 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 那么由异议方支付。十、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25.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1)雷电、地震、 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
18、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 旱灾等自然灾害;(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 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 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壹个月以上的供电中断; (6)国家征用、征收;(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 律变更。25.2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局部 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 或局部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当任何责任。 25.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 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
19、成的 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 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十一、违约责任6)出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B 标准表2污水排放标准备注:括号内,水温W12C,括号外,水温12.(7)保底水量:指甲方承诺的托管运行期内任一运营日 的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 水量,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 理厂近期设计规模万吨/日,因管网收集完善原因,对污水处 理厂近期按设计水量计算,即本协议保底水量为万吨/日。(8)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 的进水或出水水量。(9)实际月处理水量
20、: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 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量。(10)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大于保 底水量,那么月处理水量即为实际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 水量的日均值小于保底水量,那么月处理水量应为保底水量与本 月运行天数的乘积。(11)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 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规定处理污水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费 用。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2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协 议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违约一方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 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6.2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非 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协议的应支付给对方 违约金,违
21、约金二日保底水量x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X15。26.3 甲方在本协议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事宜构成竞争的任何协议及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宜的任 何协议。26.4根据8.5条服务费支付规定,甲方在应付费日期 内未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可根据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 计算方式给予乙方:日保底水量x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x60天 的费用作为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责任划分27.1在协议期内,属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 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时,由乙方承当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不予支付 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27.2在协议期内,属甲方的原
22、因导致乙 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追究 任何法律责任时,由甲方承当一切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28.1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8.2争议未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向地区法院诉讼解决。十三、 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法律效力29.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 如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那么对相应条款进 行修改、完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29.2对本协议的修 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 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9.3本协议的 任何条款或任何
23、局部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 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局部的效力。29.4除非导致 协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当, 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29.5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9.6本协议 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十四、托管运营期限第三十条托管运营期限30.1甲方授予乙方的托管运营期限为周年,协议签订后正 式运营之日起生效。30.2运营期计算为正式交接日起至次年该 日期止为一年度运营周期。30.3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协 商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托管运行事宜,甲方有权确定下一年度的 其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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