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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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05 月 30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制定依据制定依据】 】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监监管管对对象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监监管原管原则则】 】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2、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做好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和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第四条第四条【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 】 自然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工作。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学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负责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手段第五条第五条【 【标标准准规规范范】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深入推进标准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建立适应现代地质工作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和督促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分分类监类监管管】 】 对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其他资金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市场发挥自我调
4、节能力,并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展地质勘查活动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监督。第七条第七条【 【监监督抽督抽查查】 】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等歧视行为,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抽查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第八条
5、第八条【 【多措并多措并举举】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监督抽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失信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质勘查单位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实施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于黑名单单位,要推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第九条第九条【 【行行业业自律自律】 】 鼓励行业学会协会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培育、挖掘红名单会员单位,宣传守信会员单位,惩戒失信会员单位,推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公示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公示信息公示】 】 自然资源部建设全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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