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doc
《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摘要:摘要: 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 商住建筑 消防供水设计 高规 1 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1.1 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1.2 商住楼 第 2.0.8 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 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 24m 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以下简称”高规”) (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
2、明确其建筑定性.本文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1.3 综合楼 ”高规”第 2.0.7 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第 3.0.1 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显然, ”高规”第 2.0.7 条第 2.0.8 条第 3.0.1 条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2 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商业
3、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2.1 规范的定义 ”高规”第 2.0.8 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建规”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凡是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应定性为商业营业厅(文献一); 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一层的商住建筑,则根据”建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最大单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的,视为商业营业厅;否则视为商业服务网点.2.2 地方规定 厦门市消防设计主管部门以 2003 年 6 月 1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谈 建筑 定性 及其 消防 供水 设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