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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以下简称“调查评价” )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是指主矿产、共伴生矿产和采选作业产生各类废弃物等利用状况和利用程度。第三条 调查评价工作以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中心,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撑相结合。调查评价分为全面调查评价、抽样调查评价和专项调查评价。全面调查评价每 5 年进行一次,抽样调
2、查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可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针对国家规划矿区、能源资源基地、战略性矿产等开发利用水平的专项调查评价工作。第四条 调查评价工作由部统筹领导、地方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调查评价工作,制定并发布调查2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国调查评价数据库,发布全国调查评价成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调查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评价等工作,建立本省(区、市)调查评价数据库,发布本省(区、市)调查评价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具体调查评价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所需工作经费
3、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调查评价工作的持续性和常态化。第二章 调查第六条 调查对象是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按照不同调查对象设置调查表。第七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年消耗地质储量、年损失矿量、年采出矿量、 “三率” 、年尾矿及废石产生量和利用量、矿产品产量与质量、采选技术工艺、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第八条 调查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调查、统计分析和遥感监测等手段。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照填报要求,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调查表。3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数据的完整性、自洽性和准确性进行内业检查。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
4、查。全面调查评价年份要对全部矿山进行实地核查;抽样调查年份的矿山实地核查工作与当年度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合并进行,对于在内业检查中发现数据明显异常的矿山,纳入核查名单。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通过调阅生产台账、现场调查、问询座谈等方式对矿山填报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于信息异常、资料无法核实的,可采取专家论证、实地测量、采样分析等方式进行复验。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实地核查结果,按照调查评价技术方法,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要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第三章 评价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包括“三率”达标率评价和行业均值评价。(一)矿山“三率”达标率评价。(二
5、)各矿种、各行业“三率”平均水平计算。(三)各矿种、各行业、各地区“三率”达标率评价。第十五条 矿山“三率”达标率是“三率”实际值与评4价基准值的比值。各矿种、各行业、各地区“三率”达标率是“三率”达标矿山数与矿山总数的比值。第十六条 评价基准值是部发布的“三率”最低指标要求和矿山设计值指标。第四章 质量控制和成果应用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按时填报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调查数据。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和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采矿权人应当对其填报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矿山企业及其有
6、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在调查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九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调查评价成果质量负总责。组织对调查数据进行 100%检查,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5认真、及时、规范。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委托有关事业单位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对省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整改。采取随机方式对省级调查成果和整改成果进行复
7、核,复核时原则上应进行实地核实,对仍存在问题的,根据实地核实结果直接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部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价成果包括调查数据、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数据库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 8月底前向部提交调查数据,10 月底前向部提交调查评价成果。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调查评价成果定期发布制度。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调查评价成果的开发应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针对重点问题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课题研究和专题分析。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价成果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数据。对于达不到“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列6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不得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达标率低于 80%的地区,原则上不能入选“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 “国土资源集约节约示范省” “绿色矿业示范区”等。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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