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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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附件: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
2、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第五条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2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第六条第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四)
3、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第七条第七条 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 5 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 3 年,到 2018 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2020 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2018 年起分批启动,2020 年底全部到期结束;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2018 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3第
4、八条第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 6 亿元/年、省会城市 5 亿元/年、其他城市 4 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 5 亿元/年、省会城市 4 亿元/年、其他城市 3 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 PPP 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 10%给予奖励。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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