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二章(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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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要式有价证券。支票票样 o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财产权益的凭证。其中的财产权益包括:对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对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对一定财物的请求权、对特定商品的交付请求权和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权利等。证券有有价证券、无价证券、证据证券之分,有价证券的财产权益与证券合一,而且证券交付与权利转移合一。票据是持票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凭证,持有票据的人一般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可以转让,票据票面一般标有面额,票据所代表的权利与票据合一,票据转让与票据权利转让
2、合一。o 票据权利的内容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o 票据是一种具有金钱债权性质的设权性有价证券。1、票据的签发、转让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均与金钱债权债务有关。2、票据与原因债权债务的关系 甲公司 乙公司 货款万(出票日期错误的商业汇票)货款万(出票日期错误的商业汇票)造烧纸的全套设备造烧纸的全套设备丙公司汇汇票票丁公司代代理理设设备备买买卖卖 *票据的签发不能使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可以使其停顿。票据权利实现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票据权利未能实现的实现的,票据权利人可以单独对前手行使追索权,原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行使债权。贸易公司实业公司汇兑6万、汇票一张橡胶进出口公
3、司汇票提示承兑付款?提示承兑付款?*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权利行使前消灭的,票据权利不消灭。票据债务人对作为持票人的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但不得以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作为抗辩事由对抗非原因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票据
4、债务人依法对票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教师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教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o 票据是流通性要式有价证券。*票据的流通性来源于票据的信用功能,票据流通,利国利民,国家鼓励票据通过转让流通。*记名票据背书转让,可以贴粘单。票据背面 *票据一经转让,即对票据债务人生效,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条小陈(育苗场)王老师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质量不合要求的树苗货款货款货款货款1000010000元元元元某律师合
5、合合合同同同同权权权权利利利利王老师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甲公司乙公司少了四分之一的货物10000元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 *票据转让时,受让人不继受原因债权的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转让时,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实现对后手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仅限于记名票据关系,一般民事权利转让后,出让人一般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交付转让的不记名票据的出让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甲公司乙公司 货物10万元的面额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
6、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行行使使追追索索权权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甲公司乙公司 货物10000元的商业汇票丙公司汇票丁公司汇票汇票o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不能与票据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持有票据的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不记名票据丢失的,不能申请挂失;记名票据丢失的,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并在三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判决除权。o 票据是无因性有价证券。o 票据是文义性要式有价证券。(二)票据的功能o 担当支付工具;o 可用作汇兑工具;o 可以抵销债务;o 担当信用工具;o 可以融通资金。三、票据的种类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
7、发的,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汇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自己付款,并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银行汇票正面 (一)立法上,按照票据出票人与付款人不同为标准,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o 按照出票人不同,汇票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因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汇票。o 因付款日不同,汇票被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出票日、见票日、付款日相同的汇票。票面上注明“见票即付”、票面的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票
8、面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均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是出票后将来某日为付款的到期日的汇票,包括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o 按照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不记名汇票。o 按照汇票关系当事人是否存在兼任为标准,可以将汇票分为正式汇票和变式汇票。正式汇票的当事人不存在兼任的情况,变式汇票当事人存在兼任的情况。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均为变式汇票。o 按照汇票票面记载事项的完整性程度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完成汇票、空白汇票、不完全汇票。2、本票 (中国)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o 以
9、付款方式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o 以票面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划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o 在国外,因出票人不同,本票还被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因付款期不同,本票还被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受款人为标准,本票还被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国外还有
10、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二)按照付款人不同,票据被分为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三)按照票据的 主要作用不同,票据被分为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四)依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或者名称为标准,票据被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票据法作业 四、票据法概述四、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法定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1、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o 票据发行关系;o 票据出票关系;o 票据转让关系;o 票据承兑关系;o 票据付款关系;o 票据参加关系;o 票据保证关系;o 票据追索关系。从票据的种
11、类角度看,我国票据关系包括商业汇票关系、银行汇票关系、银行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2、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票据行为以外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社会关系。我国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包括:o 汇票回单签发关系;o 票据返还关系;o 票据利益偿还关系;o 票据损失赔偿关系;3、与票据密切联系的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民事关系均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含义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o 票据权利是票面金额的给付请求权。o 合法的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具体的实现过程应取决于程序。(二)票据权利的分类o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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