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应诉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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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应诉工作办法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应诉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应诉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交通机关,根据建设法治河北有关工作部署和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诉是指办理以省交通运输厅为被告的诉讼工作,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办理以我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以及我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工作,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我厅主管该方面业务工作的业务处室或者厅属单位(以下简称应诉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具体案件的应诉工作,厅政策法规部门给予配合和法律支持。第四条厅办公室接到有关应诉通知后,应当按急件处理,在1个工作日内批转应诉主办
2、单位办理,同时抄送厅政策法规部门阅知。第五条应诉主办单位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商厅政策法规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起草答辩状;(二)准备证据、依据以及其他应诉材料;(三)提出委托代理人推荐人选,经厅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送人民法院;(四)办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等应诉证明材料。第六条应诉主办单位发现被诉行为违法的,应当提出主动纠正的建议,报厅领导审定后主动纠正,并做好相对人撤诉、和解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应诉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当阐明我厅观点,积极维护我厅合法权益,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程序。第八条厅办公室接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判文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应诉主办单位,并抄送厅政策法规部门阅知。第九条应诉主办单位或者厅政策法规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判文书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报请厅领导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第十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的,应诉主办单位应提出具体履行的意见,会签厅政策法规部门、报请厅领导同意后,做好后续履行工作。第十一条我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书的,由案件主办单位研究回复意见,会签厅政策法规部门后,按程序在3个月内书面回复有关人民法院。第十二条负有应诉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应诉工作中不作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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