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规范自查表.docx
《食品标签标识规范自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标签标识规范自查表.docx(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 1()食品标签标识规范自查表(企业名称) 年 月 日序号项目具体要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1基本要求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 品混淆。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7、不应与食品或其包
2、装物分离。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 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 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2食品名称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
3、中的一个, 或等效的名称。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2、标示“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2.1 规定的名称。2.1 当“ 新创名称” 、 “ 奇特名称” 、 “ 音译名称” 、 “ 牌号名称” 、 “ 地区俚语名 称” 或“ 商标名称” 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 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
4、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强 制 性 标 注 内 容3配料表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 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
5、料” 、 “配料表” ,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 递减顺序排列。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 ,应在 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 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 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
6、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或国际编码(INS 号) (标示形式见附录 B)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 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2、详见 GB 7718-2011 4.1.3.2 或其他注意事项4配料的定量 标示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
7、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 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5净含量与规 格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 (l ) 、毫升(mL) (ml ) ,或用质量克(g) 、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 、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 、千克(kg)或体积升(L
8、) (l ) 、毫升(mL) (ml)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 标示。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 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6生产者、经 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 方式1、应当标注生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标签 标识 规范 自查
限制150内